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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律师的使命与维稳维权
发布时间:2020-08-27

  (江平: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民商法学博士生导师)


  很高兴今天参加京都成立20周年的大庆,关于依法治国与律师使命这个题目,我想围绕着维稳和维权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在现代社会,维稳和维权始终是发生社会剧烈冲突和矛盾的一个焦点,这已不是一个新鲜的问题。过去讲维稳,就是不要闹事,谁闹事谁就破坏稳定,谁就违反了维稳的最高原则。维权当然就是要强调律师的作用。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在依法治国方针的指导下,关于维稳和维权要有新的理解,尤其是维稳。不能简单地说,政法委、公检法和国安部门等权力机关是维稳的主力,对破坏稳定的闹事者一律制裁。维稳的前提是国家是在有序的状态下管理运行,则破坏了这个有序状态就是破坏了问题。一个国家能够依法治国,很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要有序运行。那么,在依法治国的语境下,如何理解有序呢?具体言之包括两个层面:(1)要有规则来指导国家运行。有序的最重要基础就是规则的指导,如果压根不存在规范运行的规则,怎么能叫做有序呢?(2)权力的运行要有序。如果权力运行都没有做到有序,比如法院的司法权力运行无序、公安机关的运转无程序可依或者不遵守程序,那么怎么能够说国家处于有序状态呢?维稳不仅是公权力对私主体破坏稳定的纠正,私权利也要求公权力的有序运行。只有在两个层面基础上理解维稳,国家才能够处于正常秩序中,人民权利才能够得到保障,律师的权利才能够得到保障,才是符合现代依法治国要求的维稳。


  维稳和维权都是全社会的事情。只有公权力强调维稳,私权利强调维权,这样理解是片面的。在这种语境下,检视律师的使命,也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维稳方面的使命。一方面,律师能够为社会规则的制定作出贡献。我国当前的立法尚有很多不明确或欠缺之处,律师应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参与立法过程,提出立法建议等。在立法的不完善方面,如互联网领域的犯罪认定,尚无法律层面的规范,仅有司法解释,能否作为治罪的标准?司法解释中关于“造谣”犯罪化的规定,如何界定“造谣”和“严重造谣”?再如有的律师被控告挑拨民族纠纷、民族仇恨,这个“民族仇恨”有什么法律依据呢?另一方面,律师有责任对司法程序的正常运行进行监督。律师如果发现司法过程有哪些不符合司法程序,有哪些地方侵犯了老百姓的权利,应该予以制止,大胆地提出法律意见。二是维权方面的使命。律师本身的职责就是维权,这里的“维权”并不专指维权律师,律师保障弱势群体的权利就是维权。从维权的角度而言,所有律师都负有保护人民群众的重要责任。


  京都律师事务所提出了《保障律师执业权益建议书》,这是一个共同的请求。在律师维护人民权利、维护国家依法治国这个前提下,我们呼吁我国在规则制定和权力运行方面应赋予律师自由、责任和应有的保障措施,呼吁全社会都为律师权益保障和律师人身安全来奋斗。律师在表达自己意见时比较尖锐,提出一些不同的意见,人身安全就受到威胁,这一点必须引起关注和警示。如果公权力动辄就对律师采取强制措施,这并不是一个国家律师制度健全的标志。律师只有自身的安全得到保障,才有可能尽到保障他人权利的责任。所以,保障自身的地位也是律师的使命之一,这一点更应得到强调和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