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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庆芳律师代理的Alright Enterprises Limited 诉内蒙古长青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共同侵权案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胜诉
发布时间:2016-10-14

  案件起因


  2016年6月28日,原告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主张五被告共同侵权,使其应当享有的某公司80%股权可期待利益无法实现,要求各被告共同赔偿其损失及相应利息41亿余元。


  一审胜诉


  秦庆芳律师带领团队接受五被告中的两被告之委托代理本案。因案件所涉事由最早追溯于2007年,秦庆芳律师接受委托后,带领团队第一时间查阅、整理了与案件相关的大量材料,厘清案件事实,提炼争议焦点,分析法律问题,并与客户多次开会沟通代理思路,最终制定了完善的诉讼方案,提交了两万余字的代理意见。本案经2018年2月1日第一次开庭审理、2018年10月22日第二次开庭审理及2018年11月26日谈话,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系极为少见的涉及第三人侵害债权与共同侵权的案例。


  案件首先明确了债权可以作为侵权行为的客体。一般而言,债权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缺乏一定权利外观和公示手段,第三人往往无法预见,主要通过合同法等法律制度救济,通常不属于侵权法保护的范围。但债权作为一种基本财产期待权利,本身具有不可侵犯性,债权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对明知的、合法的、确定的债权都负有不可侵犯的法定不作为义务。但鉴于债权相对隐蔽的特点,在通过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对债权人的财产权益进行保护时,应注意强化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适用条件,平衡债权人和第三人利益。


  其次,绝大部分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通过债权制度寻求保护,因此,在涉及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侵权的案件中,需特别注意,只有第三人所侵害的债权的性质与债务人所侵害的债权的性质相同、且第三人与债务人主观上存在共同直接故意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共同侵害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