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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雅丽律师参加“互联网司法新模式与法律文书改革”研讨会
发布时间:2020-09-16

  梁雅丽律师


  2020年9月12日,“互联网司法新模式与法律文书改革”研讨会暨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2020年学术年会在兰州大学开幕。研讨会由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主办,兰州大学法学院承办。开幕当天,专家学者和法律实务界代表等百余人现场参与、旁听讨论。

 

  梁雅丽律师(右二)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刑辩研究中心主任梁雅丽律师参加了此次研讨会并做专业点评。


  研讨会主要围绕互联网背景下,对线上司法活动,法律文书规范、公开、送达等相关问题的讨论展开。十余位理论界和实务界专家、代表分别就互联网司法与电子送达、互联网背景下检察法律文书公开、在线公证模式的创新探讨等议题发表各自观点。


  针对与会代表提出的《关于互联网司法模式下电子送达方式的若干思考》发言,梁雅丽发表专家点评意见认为,电子送达与传统送达方式相比,优势明显,便捷而高效,但大家对电子送达接受程度不高,大家更愿意接受纸质、书面送达的方式。同时,各地电子送达的方式差异大,如广东法院为电子邮件,杭州互联网法院与天猫平台合作,浙江法院为微信送达,吉林法院通过网络送达。


  电子送达,虽然方便了法院的工作,但法律文书的终极目标是“使当事人获悉信息和内容”,也就是让当事人及时知悉诉讼程序信息,便于其诉讼权利的行使,保障其实体权利的实现。


  梁雅丽指出,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电子送达存在一定的信任危机问题。首先,当事人普遍接受传统的送达方式;其次,电子送达是通过虚拟空间的电子信息送达,对于目前互联网信息的真实性识别的专业化限制,电信诈骗等因素,当事人很难辨别“送达”的真实性,对送达的信任存在危机,正如作者在文件统计数字反映,因接收信息不及时,或对电子送达方式的不信任,导致当事人因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被裁定撤诉处理。杭州互联网法院此种情形所占比例为11.04%;


  此外,对于电子送达的方式,偏远地区的群众、老年人以及文化程度不高的人很难理解,影响对此种方式的接受;而且,因电子送达导致当事人对诉讼程序履行不及时,导致诉讼权益受损,会增加涉诉信访。


  那么,如何建立电子送达的公信力呢?梁雅丽提出四点建议:第一,统一送达标准,注重“达”。送达,除了注重送,比如法院电子录音,确认当事人收取信息的收集,通过短信送达或电子邮件送达,这都是在固定“送”的行为,将“送”留痕;但是应该更关注“达”,也就是通知的信息要到达当事人,如何确保当事人收到并知悉信息,反而跟纸质送达相比较,电子送达带来了“知悉”的问题。第二,法院与律协研究协作,通过律师引导当事人选择电子送达的方式。第三,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及当事人具体情况做区别,不一概而论。第四,电子送达公信力是一个逐渐建立的过程,需要时间接受,不建议强行推广,尤其是在偏远地区及欠发达地区。

 

  会议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