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誓将工匠精神进行到底 ——访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雁峰律师   《中国法律年鉴》
发布时间:2016-10-26作者:赵伟

编者按


  “工匠精神”是工匠对自己的产品精雕细琢、精益求精的精神理念,而法律工作是技能,也是手艺。所谓技能,就是知识与操作的结合,所谓手艺,就是将知识与操作完美地结合,并将技能发挥到极致。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不断学习,爱岗敬业,聚精会神,一丝不苟,追求极致,精益求精。本文的主人公——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雁峰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将每一个案件都当做艺术品来进行精雕细琢、精益求精。而这种“工匠精神”也确实让他尝到了“甜头”,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对此,笔者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于是在他近年刑事辩护领域众多经典案例中随手采撷了几例,萃集于此,以飨读者。(注: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案例一:某副市长张强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12年左右有期徒刑,经张雁峰律师辩护,最终判处6年有期徒刑)


  案情简介


  某市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张强被指控犯有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其中受贿涉及7起事实,涉案金额达340余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涉案金额300余万元。按照指控和刑法的相关规定,两罪合并一般会判处12年左右有期徒刑。后在张雁峰律师的有力辩护下,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判处张强有期徒刑6年。检察院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抗诉;被告人也提起了上诉,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一)受贿罪的第7起事实(金额72万余元),即张强对开发商赠予其儿子的车库和地下室是否知情。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否成立。


  辩护思路


  (一)关于第7起受贿问题。张雁峰律师从事实、证据(尤其是充分论证“孤证不能定案”原则)、情理角度进行论证,并提供相关案例,最终得到法院支持。


  (二)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问题。张雁峰律师从指控的财产不应全部认定为非法所得、价格鉴定意见依据不足、控方没有证据证明“差额巨大”等方面进行论证,得到法院支持。


  办案花絮


  在此案审理期间,省纪委出具办案说明(即省纪委表明态度)认为,被告人张强在“双规”期间拒不配合调查,且态度及其恶劣……省纪委如此表态,显然是希望此案从严从重,所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确“压力山大”,但在张雁峰律师有理有据地论证和辩护下,尤其关于收受车库和地下室的事项上,张雁峰律师认为此事项为“孤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获得法院认可;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问题,张雁峰律师提出:检方并未调查被告人张强工作30多年来的合法收入,指控的财产不应全部认定为非法所得,字画价格鉴定意见依据不足,该意见均获得法院认可。


  案例二:王刚单位行贿案(行贿数额100余万元,一般最低只能判处缓刑,当事人希望免予刑事处罚,张雁峰律师经过“精雕细琢”,最终实现当事人的愿望,免予刑事处罚)


  案情简介


  王刚系某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第二设计所所长,2008年3月至2012年9月期间,第二设计所在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许某某的帮助下,承揽了20个项目的设计合同,其中15项工程违反法律规定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王刚付给许书记款物合计人民币100余万元。多年来许书记曾收受多人贿赂,王刚只是行贿者之一。在此案中,王刚希望免予刑事处罚,张雁峰律师经过认真研究案卷,深入研究法律,并多次与检察官、法官沟通交流,最终实现王刚的愿望,免予刑事处罚。后据了解,在许某某系列受贿案中,行贿者最低判处缓刑刑罚,只有王刚一人免予刑事处罚。


  争议焦点


  能否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王刚的主动供述是否属于自首是关键问题。检察机关认为,电话传唤到案不属于“自动投案”,且王刚供述时检察机关已经掌握了行贿事实。张雁峰律师则认为:王刚被电话传唤时,侦查机关只掌握了被告单位和王刚涉嫌为许某某支付购房款300余万元,购买北京房产(后查证此事项只是用了王刚的身份证购房)一事,并未掌握其他4起王刚主动供述的行贿事实。所以,即使认为电话传唤到案不属于“自动投案”也能构成自首。


  辩护思路


  (一)王刚属于自首:首先,电话传唤到案;其次,王刚归案后供述的4起行贿事实此前侦查机关并不掌握。依法均应认定为自首。


  (二)本案属于“犯罪较轻”:该案发生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检察院认为100万元数额很大,不属于犯罪较轻,律师充分论证本案符合判处三年以下的情况,依法属于犯罪较轻。


  (三)王刚属于“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律师指出,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均为“被追诉前”,并抓住从旧兼从轻原则。


  (四)王刚提供的真凭实据“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


  综上所述,王刚完全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其一,按照《刑法》第67条,王刚属于自首,并且犯罪较轻;其二,按照《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刑法》第390条,王刚是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其三,即使按照新《刑法》,王刚也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因为犯罪较轻,而且对侦破重大案件起了关键作用。


  办案花絮


  张雁峰律师在接受被告人王刚委托后,王刚明确提出希望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这样的请求确实有很大难度,因为,在许某某系列受贿案中,其他的行贿人基本都判处了刑罚,且最低也是判处缓刑,作为辩护人,张雁峰律师自感受人之托,就要全力以赴。经过与被告人的多次深入交流,他终于有了既定方针和辩护策略,但要想说服检察官和法官接受其辩护意见,还需要费些心思。经过多方查询,张雁峰律师和助理张召怀搜集了大量相关判例,并多次与检方耐心地交流,反复磋商论证,终于获得检方认可,后法院亦采纳张雁峰律师辩护意见,认定王刚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行贿证据,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对王刚做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案例三:赵亮受贿案(此案特点是律师充分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审查起诉阶段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按照赵亮受贿250万元的金额,一般判处有期徒刑8年左右,最终判处3年6个月)


  该案是认罪认罚从宽的一个经典案例。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据该《决定》,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于同年11月11日制定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试点工作取得良好效果:在依法及时惩治犯罪、强化人权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动繁简分流、提升诉讼质量效率、完善多层次刑事诉讼程序体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于2018年10月26日颁布实施。基于此,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充分吸收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立法化,使之成为贯穿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制度。


  张雁峰律师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核心的一环就是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通过认罪认罚而与检察机关达成一致,签署具结书。该具结书的效力是进入审判程序后,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也就是说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的公诉裁量权得以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公诉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更加凸显。


  笔者以为,在实务操作中,辩护人的辩护重心由法庭审理向审查起诉阶段位移,既能充分利用程序性辩护说服检察机关接受己方量刑请求,又能力争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寻求双方的平衡点,这不失为一个很好的办法。“既对抗又协作”将成为刑事辩护审查起诉阶段的常规模式。过去一些制造程序麻烦、纠缠程序细节但对实体没有多大影响的做法也将会逐步退出历史舞台,而有攻有守、有勇有谋、进退自如、游刃有余,将成为律师亟需学习的技巧和方法。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让当事人切实获得实体上的利益。


  案情简介


  按照指控,2004年,赵亮在担任某国有企业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某煤矿法定代表人请托,为该煤矿挂靠赵亮任职企业下属的煤矿进而成为国有控股企业提供帮助。2005年,赵亮收受煤矿法定代表人现金250万元。2007年该煤矿发生矿难,赵亮为自保遂将受贿款全部退还。


  2018年6月,赵亮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被某市监察委传唤到案,并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期间,赵亮主动交代了调查组未掌握的本起犯罪事实,但后改称是借款,而非受贿。张雁峰律师接受委托后与赵亮反复磋商是否认罪的问题。经验丰富的张雁峰律师认为,虽然赵亮后来翻供,但法院判决无罪的可能性极小,而且若不认罪,自首的情节也不复存在,根据本案的情况,有可能判处8年左右有期徒刑。经过张雁峰律师与赵亮耐心细致地沟通、综合论证和分析利弊得失,赵亮最终决定认罪,而此时恰逢《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内容。张雁峰律师抓住这一机遇,多次与检察机关沟通,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赵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3至4年,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决赵亮有期徒刑3年6个月。


  争议焦点


  由于控辩双方已在庭前达成合意,所以法庭上没有什么争议问题,气氛非常和谐。


  辩护思路


  (一)本案属于自首:赵亮被留置时涉嫌的罪名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2018年7月3日,其自书材料承认收受李某某250万元的事实,属于主动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13号)第一条规定:“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


  (二)本案属于案发前主动退还:案发前退还财物是不争的事实,争议焦点只是赵亮属于“为掩饰犯罪而退还”还是“主动退还”,而这一点取决于煤矿爆炸事故是否与赵亮有关。张雁峰认为两者无关。


  按照最高法院的主流观点和实务界的通常做法,主动退还可以减轻处罚,即依照《刑法》第63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即三年以下)。“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将案发前退还(上交)财物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可简称为“及时退还”;第二种是“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可简称为“被动退还”。此外,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形,即行为人虽未及时退还或者上交,但在收受财物后至案发前的期间内主动退还或者上交的,可以简称为“主动退还”。由于“主动退还”的情况复杂多样,所以《意见》对此种情形未作规定。“主动退还”情形,可以结合收受财物的时间长短、数额大小以及是否牟利等具体情况,选择适用不以犯罪论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办案花絮


  作为从业20多年的老律师,张雁峰律师时刻关注法律的最新动态,并能将最新的法律规定即时、灵活地运用到司法实务中,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谓与时俱进、顺势而为的典范。在该案办理过程中,虽然法律增加了此项内容,但最高检没有出台实施细则,所以检察官没有经验,于是张雁峰律师亲自查找资料和判例,提供给检方,并与检方反复探讨、沟通,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而该案也成为某县“认罪认罚从宽”的第一案。


  案例四:张雁峰律师与郭庆律师共同办理的刘建诈骗案(该案是一起典型的辩护重心由法院审理阶段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位移的成功案例,最终,检察院对刘建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情简介


  刘建是广东省某科技公司总经理,2015年4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阶段,京都律师事务所张雁峰律师与郭庆律师接受委托,担任了刘建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张雁峰律师立即前往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会见刘建,询问了其本人对该案的认识。张雁峰和郭庆两位律师随后认真研究案卷,比对大量言辞证据,对案件的定性重新审视,发现了诸多无法定案的疑点。律师阅卷后遂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法律意见书》,提出刘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


  《起诉意见书》基本内容:2014年2月,王某(涉外集团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找到刘建,要求刘建为王某所在的某某集团做数据转移、制作网页、维护比特币交易平台及多币网网站提供服务器。刘建在网站维护工作中发现某某集团涉嫌诈骗客户投资资金,但他仍然为犯罪嫌疑人王某的某某集团网站做了数据转移、维护,并获得了高额报酬。


  辩护思路


  律师递交的《法律意见书》主要阐述了以下内容:


  (一)刘建并未发现某某集团涉嫌诈骗。


  (二)刘建认为王某不会实施诈骗。


  (三)本案不存在获知对方实施诈骗行为后仍为其提供服务问题。


  (四)本案不存在获取高额报酬问题。


  (五)刘建无非法占有任何不当利益的故意。


  综上所述,刘建不构成犯罪,请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花絮


  接受委托后,张雁峰律师与承办检察官多次进行书面、电话和当面探讨。检察官对律师意见非常重视,也就某些具体问题表达了检方意见。张雁峰律师就检察官提出的问题多次会见嫌疑人,并调取相关证据,向检察院提供相关线索,然后再次交流意见。


  经过控辩双方多轮充分、理性、平和的沟通,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两次退回补充侦查。2016年2月2日,刘建终于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主要内容:“本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东莞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刘建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171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建不起诉。”至此,被羁押10个月的刘建即刻获无罪释放,终于在春节前得以与家人团聚。


  后记


  从以上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出,在每一个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中,作为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无论阅卷、会见期间,还是与司法机关协商以及提出法律意见期间,张雁峰律师大多亲力亲为,并与司法办案人员保持着充分畅通地交流与沟通,且他还能做好法律条文的引导和类似判例的查找工作,让司法办案人员惊叹:“这个辩护律师一定下了很大功夫才整理出如此详实的辩护意见和这么多同类型判例,辩护意见书还标注出重点,他的意见必须尊重,且值得学习。”有些法官、检察官、公安民警主动提出跟张雁峰律师互留联系方式,说以后有问题请教张律师。笔者以为,只有深入案件肌理,才能洞察秋毫并准确把握案件的走向。作为一个有着二十多年刑辩经验的老法律人,张雁峰律师更是深谙此理。当然,每一份法律意见的提出都是张雁峰律师业精于勤、追求极致并力求完美的杰作,每一案件背后都凝结着张雁峰律师的心血和汗水。


  “用心血和汗水换来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换来法律的正确实施,换来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这些所有的付出都是值得的,作为法律人,我们就应该像一个法律工匠一样,不断学习,爱岗敬业,聚精会神,一丝不苟,追求极致,精益求精,并誓将这种工匠精神进行到底,为国家的法治建设尽自己的绵薄之力。”张雁峰律师说。


  是啊!誓将工匠精神进行到底!张雁峰律师用如此简短的语言为自己的法律人生做了最好的总结,同时,这种“工匠精神”也正深入到每个行业,成为整个国家和社会的一种精神,成为推动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