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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视点 |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是如何体现对企业产权的保护
发布时间:2020-11-04

  今年六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以下简称“刑修十一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全文发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草案也进行了说明。虽然不是正式审议通过,通常情况下未来通过的修正案被改动的机会基本不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说明中提到,此次刑法修正案涉及六个方面,共修改补充刑法30条。六个方面的其中之一是企业产权保护,主要修改了一些涉及民营企业约六个罪名的内容及刑期等,修改内容主要体现在:


  “一是,加大惩治民营企业内部发生的侵害民营企业财产的犯罪。进一步提高和调整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的刑罚配置,落实产权平等保护精神。另外,总结实践中依法纠正的企业产权保护案件经验,考虑到民营企业发展和内部治理的实际情况,规定挪用资金在被提起公诉前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是,修改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入罪门槛规定,对由于“融资门槛高”、“融资难”等原因,民营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在融资过程中虽然有一些违规行为,但并没有诈骗目的,最后未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三是,修改侵犯商业秘密罪入罪门槛,进一步提高刑罚,加强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惩处。同时,增加规定商业间谍犯罪。”


  涉企业产权罪名的修改原因


  企业产权保护为什么要对这些罪名进行修订?我们知道,法律通常是滞后的,每次修法都是对前一时期出现的社会问题进行集中法律规制,有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就修订各部门法进行规制,而对社会公众关切的、要求刑法增设罪名的呼声,刑法修正案就会在综合考量入罪可能性后进行刑法规制,比如这次高空抛物入刑。


  当然,每一次刑法修订也是对中央有关政策的呼应和落地,比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关于“严厉惩处非法讨债行为”的决定,此次刑法修正草案就总结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将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的债务并以此为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对民营企业给予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是中央一贯以来的政策和态度,十八大以来,中央先后对加快推进企业产权保护作出了一系列政策和文件,并积极落实部署。2019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中提出,国家将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有的刑法学者强调“刑法是维护法治的最后一道防线”,指出刑法谦抑性要求刑法不能过于广泛的介入到社会生活中,所以对企业产权进行刑法层面的保护,要考虑民营企业发展和内部治理的实际情况,仍然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破坏企业产权的行为增加刑罚处罚力度;“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通过将一般违法、违规行为与刑事犯罪区分开来,给民营企业一颗定心丸,让“有恒产者有恒心”。为此,此次刑法修订既是中央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国家政策的落地,也是结合前期纠正一批民营企业家冤案的实践经验总结上升到法律,给民营企业传递法律政策,让企业知道经营的法律底线应该在哪里。中国经济增长和就业增长本来就依赖于民营经济的发展,尤其疫情之后更需要各方力量尽快的复苏和蓬勃,如何给予民营企业某个特别时期的宽松法律环境,是此次刑法修订所带有的天然义务。


  刑法修订对企业产权的具体影响


  企业经营中经常遇到的难题无非是“融资难、融资贵”、企业内部的贪腐问题以及不正当的国内外市场竞争。刑修十一草案把这三个方面涉及到的有关刑法条文都进行了修改和调整。


  一、通过提高“骗取贷款罪”的入罪标准,体谅企业融资难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原来一直是悬在地方民营企业头上的一把利剑,民营企业和地方政府关系闹僵之时,通常能看到当地政府通过“骗取贷款罪”来收拾民营企业。企业融资需要申请贷款,过程中申请材料有的是应当地金融机构要求做的虚假材料,如果按照修改前的法律规定,骗取贷款有损失或者有行为均可入罪,此次刑修十一草案将该罪名的入罪门槛提高了,修改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去掉了原来规定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淡化了欺骗手段,这意味着,如果企业申请贷款过程中虽然做了虚假材料,但是并没有给金融机构带来重大损失的,一般不按犯罪处理。


  其次,刑修十一草案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挪用资金罪”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条修改最关键的一条是最后增加了一句:“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虽然挪用了企业的资金,但是已经归还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


  企业贷款融资没有造成金融机构重大损失的一般不按犯罪处理,如果挪用了专项资金,能公诉前归还的,仍然可以从轻、减轻处理。这两个罪名的修改体现了对企业融资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宽容,提高了地方将企业的违规融资行为随性纳入犯罪进行打击报复的门槛,就像人大常委会的说明一样,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一些社会危害较轻,或者有从轻情节的犯罪,留下从宽处置的余地和空间;对能够通过行政、民事责任和经济社会管理等手段有效解决的矛盾,不作为犯罪处理,防止内部矛盾激化,避免不必要的刑罚扩张。”


  二、刑修十一草案加大了企业内部贪腐行为的处罚力度


  近几年,民营企业内部的贪腐案件频发,而且数额惊人,因为企业非国有性质,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罚力度也比较弱,民营企业内部处理贪腐职员的证据不好搜集,即便数额达到上千万依据原来规定最高也就有期徒刑十五年。为回应企业内部反腐需求,此次刑修十一草案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均作了修改,主要修改内容一是向贪污罪、受贿罪的刑期配置找齐,分为了三档:“三年以下、三至十年,十年以上至无期徒刑”;二是提高了两个罪名的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原来普遍认为是轻罪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刑期均提高到了无期,明显加大了处罚力度,为企业内部反腐提供了足够的震慑力,是对企业产权的强有力保护。


  三、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严厉打击国内外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秘密是一个企业立于市场不败之地的法宝,侵犯商业秘密的现象之所以层出不穷,是因为目前侵犯商业秘密入罪标准过高,依据现行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只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使受害人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虽然两高已多次下发司法解释,将定罪标准“造成重大损失”解释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将“特别严重后果”解释为250万元以上。但在实践中,“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是指商业秘密所有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还是指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仍存在争议。导致侵犯商业秘密能入罪的较少,不利于企业产权保护。


  刑修十一草案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标准由“结果犯”——“重大损失”修改为“情节犯”——“情节严重的”,规定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即可构罪,避开了“重大损失”认定的困境,这样有助于司法实践形成易于操作的追诉标准。而且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最高刑期由七年提高至十年,加大了处罚力度。


  近年来由于互联网科技企业的飞速发展,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也拓展为很多手段,因此在罪状描述中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由原来的“盗窃、利诱、胁迫”增加为“盗窃、利诱、欺诈、胁迫、电子侵入”,同时刑修十一草案把商业秘密定义进行了精确,不以带来经济利益为唯一标准,而是定义为“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这样在追诉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时,取证也比原来更具有操作性。


  在保护企业自主研发的商业秘密方面,刑修十一草案在侵犯商业秘密罪后增加了一款“商业间谍罪”,主要是打击国内外的商业间谍::“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重打击商业间谍,是不少欧美国家刑法的通常做法。法国、德国均注重保护本国企业的商业秘密,尤其美国对商业间谍苛以重罪,最高可判刑15年,远超过一般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罚。随着目前世界经济格局的变化,要想保护我国具有自主专利技术的高科技企业,必须在刑法立法上有所体现,才能坚决抵制国际经济间谍对我国市场主体的侵袭掠夺,更好地保护我国市场主体的利益和国家的整体利益。


  此次刑修十一草案虽然从约六个罪名对企业的融资、反腐到打击不正当竞争进行了刑法层面的保护,但是作为一名刑辩律师,笔者认为还可以有更多罪名可以进行修订,实现给企业松绑、解除束缚的真正保护,比如涉税的罪名、比如非法经营罪等等。立法上的修订,并不能在实践中立竿见影,我们都知道从立法到司法实践中落地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而且在这个过程中也会存在立法原意被个别司法者曲解、机械执行的情形,毕竟法律人的经验和技艺差别是普遍存在的,这样有可能误伤一些人或案,当这种局面出现的时候,还是要通过司法者对立法背后的深刻理解以及辩护律师的有力辩护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