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700-3900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400-700-3900

竞争法一周要闻●136期 | 市场监管总局对《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0-11-19

  目录


  国内动态


  1.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对“二选一”“大数据杀熟“说不
  2.市场监管总局对ANE收购常山众卡股权未依法申报处罚30万元
  3.浙江省对江山市殡仪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罚没73.78万元
  4.市场监管总局公布11月2日-11月8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
  5.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三件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
  6.成渝两地率先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交叉互评
  7.反垄断局派员参加联合国贸发会第八届竞争和消费者保护审议大会


  国际动态


  1.Visa以53亿收购金融科技公司Plaid,司法部提起诉讼禁止交易继续进行
  2.美国司法部更新反垄断仲裁指南,鼓励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反垄断纠纷
  3.英国法院驳回Facebook上诉,交易方有责任与执法机关进行合作
  4.澳大利亚就电信运营商和服务提供商之间信息共享公开征求意见
  5.俄罗斯向法国益普生制药发出警告,不得无合理理由拒绝签订药品销售协议


  国内动态


  1.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对“二选一”“大数据杀熟“说不


  为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引导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促进线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起草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于2020 年11月10日在总局官网发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双11 ”之前发布这一重要指南征求意见稿,传递出要不断加强互联网平台领域反垄断执法的信号。


  征求意见稿共24条,在坚持《反垄断法》基本制度、规制原则和分析框架的前提下,结合平台经济自身的发展规律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反垄断法》的相关制度进行了细化,以更好地指导平台经济反垄断执法。明确了对平台经济领域开展反垄断监管要坚持营造公平竞争秩序、加强科学有效监管、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和维护各方合法利益的原则。


  征求意见稿适应互联网经济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了众多创新性的规定,总体而言有以下几大亮点。


  亮点一:对 “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作出具体规定


  “二选一”是平台经济领域非常普遍的现象,也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征求意见稿也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并规定了认定是否构成限定交易重点考虑的两种情形,一是当平台经营者通过惩罚性措施实施限制从而产生直接损害时,一般可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二是当平台经营者通过激励性方式实施限制,虽然可能会具有一定的积极效果,但如果具有明显的排除、限制竞争影响,也将被认定为限定交易行为。


  对于引起了广泛争议的“大数据杀熟”行为,征求意见稿也作出了特别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会基于大数据和算法,对新老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不过,征求意见稿也规定,如果平台经营者是针对新用户的首次交易在合理期限内开展的优惠活动,则可以不被认定为差别待遇行为。


  在互联网行业中,搭售的形式也更加多样,征求意见稿列举了主要的搭售情形,例如弹窗等,这也是一种搭售行为,给用户带来了巨大的困扰,影响了用户体验。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掠夺性定价”行为,规定分析是否构成低于成本销售,一般重点考虑平台经营者是否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排挤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平台经营者,以及是否在将其他平台经营者排挤出市场后,将价格提高并不当获利等情况。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认定相关平台以及相关数据是否构成必需设施需要考虑的因素,这表明在反垄断执法中,相关平台和数据在特定情形下将可以被认定为必需设施。


  亮点二:明确了算法共谋和轴辐协议等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的达成方面,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之间或与交易相对人可以利用技术手段,利用数据和算法等达成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即所谓的算法共谋。依据征求意见稿,所谓的算法、数据等,都只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一种工具或手段,实施的主体仍然是经营者。征求意见稿还对轴辐式共谋作出了规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可能借助与平台经营者之间的纵向关系,或者由平台经营者组织、协调,达成具有横向垄断协议效果的轴辐协议。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在直接证据较难获取的情况下,可以根据逻辑一致的间接证据,认定经营者对相关信息的知悉状况,以判定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协同行为。这有助于更好规制所谓的默示共谋行为。


  征求意见稿对实践中已经出现的滥用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为规制这些行为提供了明确可行的依据,同时又规定被认定从事滥用行为的经营者可以提出正当理由进行抗辩,这又为平台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制度空间。


  亮点三:明确了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未达申报标准的查处等


  平台经济领域与传统经济具有很大区别,根据经营者的商业模式不同,营业额的计算可能有所区别。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仅提供信息匹配、收取佣金的平台经营者,可以平台所收取的服务费及平台其他收入计算营业额;对于具体参与平台一侧市场竞争的平台经营者,可以平台所涉及交易金额及平台其他收入计算营业额。


  征求意见稿也将涉及协议控制(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也纳入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范围。


  由于平台经济商业模式的特殊性,决定其营业额等可能很低,无法达到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标准,但这种集中却又会对相关市场的竞争产生明显的排除、限制效果。德国等国家都已作出了相应的修订。此次征求意见稿也有针对性地作出了专门规定。例如,当参与集中的一方经营者为初创企业、新兴平台,或者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因采取免费或者低价模式导致营业额较低,等等,在这些情形下,虽然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如果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此时反垄断执法机构仍然可以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这适应了互联网行业的特点,能够更好地对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进行有效规制。


  亮点四:规定可以不界定相关市场的情形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横向垄断协议以及纵向垄断协议的违法性认定方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不明确界定相关市场。更为重要的方面是,征求意见稿规定,在特定个案中,如果直接事实证据充分,只有依据市场支配地位才能实施的行为持续了相当长时间且损害效果明显,准确界定相关市场条件不足或非常困难,可以不界定相关市场,直接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实施了垄断行为。这实际上突破了传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的“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滥用的认定”的模式,以解决互联网行业中明显的滥用行为很难依据传统认定模式被查处的问题。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平台经济领域内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作出了规定,并要求行政机关制定涉及平台经济领域市场主体活动的规章等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该指南,将为互联网行业竞争秩序的有效维护提供重要的指引,对于推动平台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价值。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11月30日,公众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提出意见。


  《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详细参见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来源:市场监管半月沙龙微信公众号)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9928113


  2.市场监管总局对ANE收购常山众卡股权未依法申报处罚30万元


  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ANE Fast Logistics(Hong Kong) Limited(以下简称ANE)收购常山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山众卡)100%股权未依法申报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ANE Fast Logistics(Hong Kong) Limited。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反垄断法》《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2月23日对ANE收购常山众)100%股权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


  三、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本交易为股权收购。ANE收购常山众卡100%股权并取得单独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20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ANE和常山众卡2017年度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3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2018年9月,上述交易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在此之前未向我局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21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ANE收购常山众卡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ANE处以3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mr.gov.cn/fldj/tzgg/xzcf/202011/t20201110_323270.html


  3.浙江省对江山市殡仪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罚没73.78万元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对江山市殡仪馆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2020年10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江山市殡仪馆(江山市公墓管理所)。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江山市纪委监委移送,2020年7月20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调查期间,本机关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提取了相关书证等材料,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听取陈述意见。


  2020年10月13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提出了听证申请。2020年10月20日当事人又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回了听证申请。


  三、违法事实及理由


  (略)。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经核实,当事人2019年度销售额10853700元。2007年1月至2019年12月,当事人违法收入共计150024元,其中63400元已上交江山市纪检专户。


  鉴于相关部门已对当事人的同类违法行为实施过行政处罚,当事人不积极整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当事人要求从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第四十九条“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86624元,并处2019年度销售额6%的罚款651222元,共计罚没款737846元(大写:人民币柒拾叁万柒仟捌佰肆拾陆元整)。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mr.gov.cn/fldj/tzgg/xzcf/202011/t20201109_323230.html


  4.市场监管总局公布11月2日-11月8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


  2020年11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11月2日-11月8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批准案件共计24件。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mr.gov.cn/fldj/ajgs/wtjjzajgs/202011/t20201110_323269.html


  5.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三件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


  (1)碧桂园物业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收购山东满国康洁环卫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案
  (2)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珠海市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案
  (3)Vista股权合伙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日本电气株式会社新设合营企业案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mr.gov.cn/fldj/ajgs/jzjyajgs/>


  6.成渝两地率先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交叉互评


  2020年11月9日,川渝市场监管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交叉互评工作启动仪式在重庆大足区举行。启动仪式上,大足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介绍了大足区推进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情况,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和重庆市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分别对开展评估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大足区人民政府张贵先副区长出席会议并讲话。此项举措是为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深化川渝公平竞争审查一体化合作,打破地区封锁,破除行政壁垒,为成渝地区经济发展构建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重庆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与四川省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合制定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第三方评估实施方案,并开展交叉互评、评估结果互认,实现成渝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一体化。


  重庆市大足区率先接受四川省局选派的西南财经大学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专家团队的交叉互评。
  (来源:重庆市场监督管理局)
  <http://scjgj.cq.gov.cn/zwxx_225/bmdt/sj/202011/t20201110_8446101.html>


  7.反垄断局派员参加联合国贸发会第八届竞争和消费者保护审议大会


  2020年10月19-2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派员通过视频会议的方式参加了在日内瓦举行的联合国贸发会(UNCTAD)第八届竞争和消费者保护审议大会。大会审议了《联合国管制限制性商业行为多边协定公平原则和规则》(以下简称《联合国竞争规则》)实施情况,审议通过了《联合国竞争规则》F节“竞争执法国际合作”文件和《〈竞争法示范法〉评注》修正案,就“打击跨境卡特尔议题”和消费者保护等议题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进一步促进竞争和消费者保护的工作计划。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mr.gov.cn/fldj/sjdt/gzdt/202011/t20201112_323389.html>


  国际动态


  1.Visa以53亿收购金融科技公司Plaid,司法部提起诉讼禁止交易继续进行


  当地时间2020年11月5日,美国司法部公告称,其当天已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以禁止Visa公司(Visa Inc.,下称“Visa公司”)以53亿美元收购金融科技公司Plaid(Plaid Inc.,下称“Plaid公司”)。Visa公司是在线借记服务的垄断者,每年向消费者和商家收取数十亿美元的费用来处理在线支付。成功的金融科技公司Plaid正在开发一种支付平台,该平台将挑战Visa的垄断地位。


  根据起诉书,Plaid公司支持一些最具创新性的金融科技应用程序。借助Plaid公司的相关的技术,开发人员可以在获得消费者许可的情况下接入消费者的各种财务帐户、汇总消费数据、查询余额并验证其他个人财务数据。Plaid公司可连接2亿个消费者银行帐户和1.1万个美国银行。由于Plaid公司代表众多金融科技应用程序客户访问数据,因此已成为美国领先的金融数据聚合公司。Plaid公司正计划利用其联系来建立一个与Visa公司相竞争的银行链接支付网络。Plaid公司的资金转移平台将允许消费者使用银行凭证而不是借记卡直接从其银行帐户向商家付款。Plaid公司的现有网络和技术使其具有独特的地位,可以进入支付市场并破坏Visa的垄断地位。


  起诉书中称,Visa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将此次收购视为一项“保险政策”,以防止“对我们重要的美国借记业务造成威胁”。此次收购是Visa公司历史上第二大收购案,收购价高达53亿美元 Visa的首席执行官向Visa董事会证明了这笔交易是“战略性的而非财务的”举动,并指出部分原因是“我们的美国借方业务至关重要,我们必须始终采取保护该业务的措施。”除非进行本次收购,否则Visa公司担心,Plaid公司“不论是其本身或为竞争对手所收购都将构成一定的威胁”,到2024年“在美国借方业务中存在潜在的3亿至5亿美元的下行风险”。如果Plaid公司仍然保持能够自由地开发其竞争性的支付平台,那么“Visa公司可能会被迫接受较低的利润或没有竞争力的产品。”


  数百万的美国消费者和商户依靠借记服务进行在线交易业务。起诉书称,Visa公司多年来一直在在线借记业务领域具有支配地位,并通过排他性策略维持了其垄断地位,这种策略阻止了包括万事达卡在内的竞争对手扩大或进入。该诉讼指控Visa提议收购Plaid公司违反了《谢尔曼法》第2条和《克莱顿法》第7条。司法部已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北区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Visa公司是一家特拉华州公司,总部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福斯特城。Visa是一家全球支付公司,拥有美国最大的借记网络。Visa的2019年收入约为230亿美元。


  Plaid公司是一家特拉华州公司,总部位于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Plaid是一家金融服务公司,在美国运营领先的金融数据汇总平台。2019年,Plaid公司收入大约1亿美元。
  (来源:美国司法部)
  <https://www.justice.gov/opa/pr/justice-department-sues-block-visas-proposed-acquisition-plaid>


  2.美国司法部更新反垄断仲裁指南,鼓励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反垄断纠纷


  当地时间2020年11月12日,美国司法部公布并更新了有关使用仲裁的最新指南和补充指南,其中包括案例选择标准,以帮助确定将受益于仲裁的反垄断案件。该指南反映了反垄断部门通过仲裁途径在反垄断民事争议中解决诺贝丽斯公司(Novelis Inc.)拟收购爱励公司(Aleris Corporation)并购方案中争议性问题的经验。更新后的文件还包含有关仲裁协议的指南、在将相关案件移交给仲裁之前是否向联邦地方法院提出申诉的决定、仲裁员的选择、仲裁员的赔偿和成本转移以及对反垄断部门工作人员运用仲裁进行培训。


  司法部在更新的文件中称,根据1990年《行政争议解决法》,反垄断部门被授权使用包括仲裁在内的其他争议解决手段。美国总检察长也表示要“促进更广泛地适当使用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案”(1995年4月6日)并要求反垄断部门仔细考虑使用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反垄断部门之前就适当使用替代争议解决方案发布了相关指南。司法部称替代争议解决方案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民事诉讼,缩短解决民事纠纷的时间,并以更少的纳税人资源为代价实现更好的案件解决方案。通常,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案会加快解决速度、避免庭审、并提高诉讼无法解决的纠纷的解决能力。


  仲裁允许中立的第三方在不进行全面审判的情况下,并在各方可以与仲裁员达成一致的时间表上确定重要或裁决性问题:这意味着可以更快和/或更便宜地解决案件。


  仲裁还允许当事方选择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仲裁员,例如反垄断法或经济学专家,这可能使当事方简化其辩护或消除不必要的专家证词,因此仲裁比在联邦法院进行全面审判优势在某些方面更为明显。例如,仲裁可用于解决特定情况,例如确定性问题。仲裁还使争端各方可以灵活地制定自己的举证和解决程序的程序,这些创造性解决方案是法庭所无法提供的。此外,仲裁允许当事方对救济措施实行更直接的控制。总而言之,仲裁是反垄断部门在诉讼中可使用的重要争议解决工具。在适当情况下,它可以帮助加强调查和谈判工作,节省资源并实现更好的反垄断民事调查的效果。


  案件选择标准


  反垄断部门充分致力于鼓励在适当情况下考虑仲裁。司法部会考虑提交仲裁,或者在另一方要求时考虑使用仲裁。使用仲裁需经各方的同意。


  以下案件选择标准将作为指南,帮助您确定可从仲裁中受益的反垄断案件。尽管反垄断部门提起的许多民事案件都不适合进行仲裁,但在某些情况下,引入中立的仲裁员可以解决事实或法律纠纷,以加快案件解决速度。此类案件应当考虑使用仲裁。


  适用于仲裁的情形


  ●节约执法资源。仲裁将更加有效,并在减少纳税人费用的同时保护消费者。相反,准备在联邦法院进行审理该案,则需要付出大量的沉重负担,而又不会产生相称的影响。


  ●由仲裁自行解决的问题。案件中的问题很容易通过仲裁解决,因为这些问题很清楚且易于商定以提交给仲裁员,并且/或者要解决的问题具有决定性。


  ●事实或技术复杂。依靠专家仲裁员在主要问题方面的专长,各方将受益。


  ●特别需要控制争议的时间。在联邦法院诉讼可能会导致无法接受的延误。


  不适用于仲裁的情形


  ●司法裁决是必须的。仲裁将导致失去建立有价值的法律先例的机会。


  ●司法裁决是必要的。公众利益是如此重要,以至于有必要由联邦法官在公开解决。


  在分析仲裁案件并考虑这些案件选择标准时,应牢记一些一般性考虑。在任何给定的情况下,上面列出的因素不是完全相关。


  也可能存在未列出的有利或不利于使用仲裁的因素。门槛应该是仲裁是否对案件有利;也就是说,与传统诉讼相比,仲裁将会是一种更具成本效益,更快捷,并可能带来更好的结果方式。
  <https://www.justice.gov/opa/pr/justice-department-issues-guidance-use-arbitration-and-launches-small-business-help-center>
  <https://www.justice.gov/atr/page/file/1336516/download>


  3.英国法院驳回Facebook上诉,交易方有责任与执法机关进行合作


  当地时间2020年11月13日,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CMA)公告称其目前正在调查脸书公司(Facebook)收购动图网站Giphy的交易,该交易于2020年5月15日完成交割。


  6月9日,CMA对两家公司均发出了初步执行命令(“初步命令”),该命令阻止脸书公司和Giphy在CMA调查期间进一步整合双方业务。


  在CMA发出初步命令之后,参与合并公司可以要求“豁免”。这是对初步命令内容的部分豁免,并表示同意在业务中做某些本会被初步命令禁止的事务。豁免可能涉及共享信息或任命人员。


  脸书要求豁免,要求从初步命令中豁免脸书的大部分业务。CMA无法批准该等请求,因为CMA认为没有从脸书获得必要信息做出决定。因此脸书申请对CMA进行审查。


  竞争上诉法院于当地时间2020年11月13日的判决驳回了脸书的所有上诉理由,并赞同CMA在其调查的早期阶段就对豁免请求进行评估的谨慎态度,法院还强调合并公司在寻求豁免时与CMA进行沟通的重要性。


  上诉法院的判决重要地确认了“CMA被赋予了中止合并公司合并的广泛权力,因此合并方必须满足CMA的要求,才有可能释放CMA施加的任何临时措施。因此,合并各方有责任与CMA合作,特别是在提出豁免要求时。”
  (来源: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
  <https://www.gov.uk/government/news/cma-welcomes-tribunal-judgment-in-facebook-and-giphy-case>


  4.澳大利亚就电信运营商和服务提供商之间信息共享公开征求意见


  当地时间2020年11月13日,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ACCC)根据《1997年电信法》第151A(13)条,《2020年电信决定》(视作职能分离承诺)第9条,允许在标准的职能分离承诺生效的前提下,电信运营商和电信服务提供商向公司的零售业务部门提供以下特定信息,以向其批发业务部门披露或获得、获取和使用:


  ●批发价;
  ●其他条款和条件;
  ●网络覆盖范围信息;


  此项规定旨在使公司的零售业务部门能够从其批发业务部门获得同等的报价。


  现在,ACCC建议根据该法第151C(15)条做出类似效果的决定,即允许零售商和批发商共享相同类型的信息。


  ACCC正在征求有关根据该法案第151C(15)条提议做出的决定的反馈,尤其是在做出该决定之前,ACCC应该考虑的在标准和联合职能分离事业之间是否存在差异。


  公众反馈意见需于2020年11月23日星期一营业时间截止前提交。
  (来源: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
  <https://www.accc.gov.au/regulated-infrastructure/communications/carrier-separation-rules/joint-functional-separation-undertakings-permitted-information-sharing/proposed-determination-consultation>


  5.俄罗斯向法国益普生制药发出警告,不得无合理理由拒绝签订药品销售协议


  当地时间2020年11月9日,俄罗斯联邦反垄断局(FAS)公告称,制药公司已经对商业政策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并与分销商签订了商品销售合同。


  FAS收到法国制药公司益普生公司(Ipsen LLC)的通知,该公司已停止有违反《竞争保护法》的行为,执行了反垄断当局的警告要求。


  此前,益普生公司在没有经济和技术的合理前提下,拒绝与美国医疗器械公司伯腾公司(Biotek LLC)就多种药品的供应签订相关合同。同时,益普生公司在此前与其他供应商延长合同过程中,(在审查分销商申请的过程中)多次修改了其商业政策。该公司的行为导致FAS发出警告。


  FAS公共卫生服务控制部副主管马克西姆·迪格捷列夫(Maxim Degtyarev)认为:“如果一家公司在产品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那么只有具有经济和技术上的理由才可以作为拒绝签订经销协议的理由。本案中,前述合理的前提并不具备。因此,为履行FAS的警告,益普生公司必须从其商业政策中删除与反垄断立法要求相抵触的规定。此外,益普生公司重新审查了Biotek公司的销售协议申请,并最终与其签订了合同。”
  (来源:俄罗斯联邦反垄断局)
  http://en.fas.gov.ru/press-center/news/detail.html?id=55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