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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杰:涉黑辩护路在何方? ——谈谈涉黑案辩护的困惑与希望
发布时间:2020-12-19

  近年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如火如荼,尤其是三年专项行动,沉重打击的了黑恶势力,扫除了一大批盘踞多年的黑恶势力,黄赌毒团伙,地下组织部长、地下执法队、地下赌场。在涉黑涉恶刑事诉讼中,作为辩护律师,尽职尽责,倾力辩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刑辩律师,在涉黑涉恶案件的辩护中,也有着举步维艰的感触,承担着某种风险和不公,甚至感到了某种困惑。仅对40件涉黑涉案件进行分析,得出如下感触:


  困惑一: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正常发言受到限制和制止。虽然没有具体统计,但网络上多次爆出的一些庭审中辩护人的发言受到粗暴制止的视频,让公众感到大惑不解。人们不禁感叹:不是说好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是法律共同体吗?怎么一到关键案件,律师就游离于法律共同体之外了呢?不是有理讲在庭上,有证质在庭上,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吗?考察法治发达国家的法庭,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就是充分保障辩护人全面履行辩护职能。有的国家的法庭,如果发现辩护律师没有认真履行辩护职能,法官会对辩护人提出警示。既然是法律共同体,让律师发言,天塌不下来。


  困惑二: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合法请求被反复驳回,甚至因此发生了辩审冲突。如网上爆出的某法庭在涉黑案件庭审中,对辩护人一证一质的合理申请反复驳回,直至法警到庭制止。这些都暴露出涉黑案件审理中的不公正性。


  困惑三:涉黑案件中存在的拔高认定纠正难。比如,有案件立案时先认定涉黑,再搜集证据;有的案件从拘留到起诉的事实没有实质性的增加。有的不构成涉黑,为了某种需要拔高认定,此后再纠正起来非常艰难。网上爆出的律师从法院阅取的案件材料,反映出不构成涉黑。但却遭遇了短信催促和跨省追要案卷材料的奇葩事件。从40起涉黑案件来看,逮捕时罪名不涉黑涉恶,起诉定为涉黑涉恶的:21/40占52.5%。


  困惑四:涉黑案件对被告人的财产不做区分全部没收,出现了打击黑恶犯罪和产权司法保护存在矛盾的现实困境。在司法实践中,对涉黑案件财产的处置上存在诸多问题。如,权属关系不明确,财产性质不甄别,范围扩大不控制,财产延伸黑恶化,扣押查封难返还等等。为此,2019年4月9日,两高两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为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财产处置规范化提供了规范和指引。但在司法实践的执行中,绝大多数的涉黑涉恶案件,对被告人的财产不做区分,予以没收。从40起涉黑案件来看,辩护律师关于区分财产的辩护意见被采纳的,4/40占10%。


  困惑五:为了加大案件的严重程度,对经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过的案件,采取抗诉或法院提起再审的方式,重新加重判决。有的对十年前的处理过的案件,为了涉黑案件的需要进行再审,与涉黑案件一并重新加重判决。最近代理的三起涉黑涉恶案件,都存在这个问题。


  困惑六:一审判决形成了实质上的终审判决,涉黑涉恶犯罪辩护空间狭小。几年来,涉黑案件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上诉的,基本都维持原判。从40起涉黑案件中来看,二审上诉改判、发回率非常低:6/40占15%。审查起诉阶段变更涉黑涉恶罪名的:0,侦查和起诉的罪名一致,二审成了走程序;不起诉率:5/40占12.5%,判决生效后申诉撤销、改判率:3/40占7.5%。


  困惑七:辩护律师的正确意见采纳率极低。从40起涉黑案件中来看,辩护律师不认为涉黑涉恶的辩护意见被采纳的:1/40占2.5%,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的,辩护意见被采纳的:2/40占5%;


  困惑八:民营企业家的保护存在冲突。在涉黑涉恶那件中,对民营企业家的保护问题,显得非常突出。曾经的一位优秀民营企业家,全国劳动模范、多年的全国人大代表,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接见,没有任何欺压百姓,为非作恶的事实,在严重缺少实质性证据的情况下,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者领导者,导致所创立的知名企业经营举步维艰。


  究其原因固然很多,但最主要的,还是没有坚持习近平总书记的法治思想和公正司法的要求。


  在近日举行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工作提出了“十一个坚持”的要求,其中“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中共中央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明确提出了完善律师制度。强化诉讼参与人权利制度保障。加强对非法证据排除行为的源头预防,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健全案件纠错机制,有效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


  但是,困惑与希望并存,机遇和挑战同在。涉黑涉恶案件的辩护希望在哪里?出路在哪里?


  第一,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必须贯彻习总书记的法治思想,树立法治思维;不能离开法治要求和法律规定增加人为的随意性。


  第二,必须落实习总书记提出的公正司法的要求。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坚持证据裁判,坚持疑罪从无。


  第三,要从制度上保障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全面履行辩护职能。对于违法阻碍辩护律师履行辩护职能的机关和人员应当承担违法责任,受到必要的惩戒。


  第四,作为辩护律师,要充分运用法律专业,坚守律师的职责,紧紧依托事实和证据,力争有效辩护。


  其一,对不构成涉黑组织的组织特征,依照法律标准坚持辩护意见。认真细致分析涉案人员是否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比如,是否存在涉黑组织的演变发展过程?是否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具备涉黑组织的组织结构?是否具备涉黑组织层级?是否具备涉黑组织的内部纪律和规约?前不久代理的两起涉黑案件中,出现了把被告人不与吸毒人员交往,远离毒品和吸毒人员,把被告人在酒桌上说过,不能抢劫、盗窃和强奸,认定为涉黑组织的纪律的荒唐认定。其二,对不构成涉黑组织的经济特征,仔细分析。是否存在将通过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手段攫取暴利,用以支持和维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存与发展?是否存在“以商养黑”?其三,对不构成涉黑组织的行为特征,论述透彻。是否存在为了涉黑组织的利益,有组织的采取违法犯罪的手段,非法敛财?违法犯罪行为是否体现组织的意志和组织的利益?是否存在“以黑护商”?其四,对不构成涉黑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紧紧依托证据,阐述明确。要求区分正常竞争和违法垄断的界限,区分树立品牌与打压对手的界限,区分一般违规投标与通过违法犯罪手段窜同投标的界限等等。其五,对于涉案财产要紧依据法律规定,表明区分界限。一是财产权属要甄别。涉及财产没收问题,属于民刑交叉的法律问题,必须首先厘清民事法律关系。要注意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人的财产等,对被告人在公司中股权,要正确区分比例,要区分是上市公司的股权,还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权?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变更不需要在工商机关变更登记,要依据股东会议和财务记载的股权比例为依据,不是以工商登记为依据。二是财产性质要辨明。要区分是违法犯罪所得,还是合法经营获得;三是财产范围要界定,不能扩大没收范围;四是扣押不当要返还。


  涉黑案件的辩护,需要刑辩律师的百折不挠,需要刑辩律师的坚持和坚守。扫黑除恶常态化,法治思想必须落实,法律规定要严守,错案纠正终有日,涉黑辩护的希望就在于坚持法治,涉黑辩护之路就在刑辩律师的脚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