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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雁峰律师成功辩护:5大罪名的涉恶案判决2年5个月
发布时间:2021-02-01

山西某县李某系某村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某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抓获前即聘请了京都律师所高级合伙人张雁峰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检察机关起诉5个罪名,其中合同诈骗金额60余万元(按照规定50万元以上量刑为10年以上),最终法院认定3个罪名,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5个月


一、临危受命


  2018年10月,李某家人来京委托了张雁峰律师,当时李某因涉黑涉恶已被警方悬赏通缉,《悬赏通告》声明对举报人奖励5000元,对直接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的奖励1万元。


  情况紧急。张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会见李某,了解案情,讲解法律,尤其告知自首可以减轻基准刑40%以下,建议尽快去自首。其同意自首,只是一位亲属正被行政拘留,想在亲属出来后见上一面再去自首,但未等亲属出来李某便被公安抓获。同时,妻子、女儿、儿子等以窝藏罪被拘留。


二、据理力争


  李某被拘留后看守所称办案单位有交代,因涉黑涉恶且案件重大必须经批准才能会见。张律师提出涉黑涉恶并不属于需要批准才能会见的案件,于是跟看守所和公安局依法交涉,据理力争,很快得以会见。然后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最终公安机关认定本案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只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检察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恶势力犯罪团伙提起公诉。开完庭3个月以后检察机关又追加了逃税罪。


三、充分取证


  好多刑辩律师不主张取证,主要原因有二:一是风险太大,有的律师因调取证据最后把自己送进了看守所;二是律师的证据常常不被司法机关采信。但是张雁峰律师认为只要有百分之一的希望就应该尽百分百的努力,所以他办理刑事案件,如有必要就一定要取证。本案也不例外,张律师调取了30多份证据,其中光调查笔录就多达10余份。


四、庭审激辩


  (一)关于合同诈骗罪


  控方指控李某的房产公司将开发的三套商品房分别卖给杨某等三人,后三人发现所购房产被李某用以房抵债的形式抵顶给某中介公司,并办理了房屋预告登记。


  张雁峰律师提出,其一,李某的公司不存在法律规定的虚构主体、虚构担保、钓鱼式合同、携款逃匿等五种情形。其二,该公司并没有骗取三名购房者的购房款,因为房屋已经交付。作为购房者,只是暂时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并非购房款被骗走,而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现实中很常见,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其三,本案且不说不属于一房二卖,即使一房二卖,作为开发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不认定为是合同诈骗,而是经济纠纷。张律师提供了多个案例,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一房二卖或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明确规定属于民事纠纷。


  (二)关于强迫交易罪


  控方指控,李某在开发某小区时伙同他人垄断住户上料工程,私自抬高天然气接口安装费用和电费收费标准。张律师指出,控方没有证据证明李某使用了暴力或威胁手段;私自抬高价格或收费标准完全属于民事行为,至多构成行政违法,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或到物价管理部门投诉,跟“暴力、威胁”毫不相干。


  (三)关于寻衅滋事罪


  控方指控,某村民儿子结婚时使用管乐队,李某以违反村规民约为由,指使他人使用铲车在迎亲队伍必经之路上堆放建筑垃圾将道路堵死,并将该村民所在的南半个村庄的电路断开。张律师指出,堵路、断电行为事出有因,由该村民违反村规民约引发,且村里红白理事会事前已经进行多次沟通和协商,属于村委会在基层自治过程中履行职务、执行村规民约之举,并非个人无事生非,追求精神刺激。即便行为不当,至多属于基层自治组织文化素养不高、执法不够文明规范,且并未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的程度。


  (四)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


  控方指控,李某因怀疑两户村民院墙出界,指使他人将院墙和盖了半截的房屋推到,并殴打村民。


  张律师指出,拆除其中一户村民房屋的原因是该村民拖欠承包费,村集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且诉权未得到合理救济的情况下实施的,涉案行为的目的在于收回承包经营的土地,维护村集体的合法权益,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为报复、泄愤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并不相同。而且村民的行为属于违法占用耕地,围墙和房屋均属于违法建筑。因此,推倒围墙和房屋,属于法所要求的恢复耕地、拆除违法建筑,即使手段有瑕疵也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另一户属于越界垒墙,侵犯了村集体利益,且属于违法建设;而且没有损失数额,也没有其他严重情节,所以不能认定犯罪。


  张律师同时指出,李某的行为功大于过。村民多年不交承包费的行为严重侵犯了集体利益,李某作为村委会主任,积极为村集体服务,敢于同违法行为做斗争,这恰是作为干部的可贵之处。


  (五)关于逃税罪


  控方指控,李某的公司未按照税法规定设置帐薄,给购房人开具收据,销售收入不入公户;不如实提供营业额,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在税务部门进行税务检查时,未提供凭证等涉税资料;税务部门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的15日内仍未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从2011年7月19日至2018年12月31日逃税共计2469万余元。


  张律师指出,其一,指控内容不属实,比如不是虚假申报,而是零申报,原因是两个,一是除了开具发票的几户之外,其余均为预收款,不等于最终的收入,将来办理房产证时一定会如实缴税;二是政府违约给公司造成数千万元损失,相关领导一直在协调这一问题。不提供涉税资料的原因是相关资料被公安扣押。


  其二,没有逃税的主观故意。公司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没有补交税款,是因为公司认为税务部门对公司的应缴税费计算不合理,于是一方面对市税务局稽查局提出行政诉讼,另一方面也向省税务稽查局提出了缓交税款的申请。


  其三,没有逃税的客观行为。《税收征管法》对偷税的概念予以明确,强调只有符合“四种手段,一个结果”才属于偷税,也即构成偷税的客观手段和行为后果。四种手段包括:(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4)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一个结果”是指通过以上手段,必须要实际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显然本案只存在一个结果,不存在四种手段。


  其四,按照刑法规定,行政处罚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置程序,公诉机关在没有经过这一前置程序的情况下指控犯罪与法不符。


五、一审判决


  判决认定强迫交易罪、逃税罪不成立,其他三个罪名成立,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5个月。


  张雁峰律师指出,李某和律师对其他三个罪名的认定也持有异议,好在量刑较轻,也许是“疑罪从轻”吧(应当“疑罪从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