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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投资人成功收回第一笔款——律师促成调解,覆水不再难收
发布时间:2021-02-02

业绩一:P2P投资人成功收回第一笔款——律师促成调解,覆水不再难收


  近日,京都陈宇、任视宇、林琳、梁卓卿律师在代理的两起P2P平台借贷纠纷仲裁案中,成功促成借款人接受委托人提出的还款方案并达成和解,现委托人已收到借款人归还的第一笔款项。


  近年来,P2P平台频频爆雷,投资人深受其苦,也无奈接受了往往血本无归的结局。本案中,所涉P2P平台聚焦于农业融资领域,自2018年起,便大面积出现借款企业无法归还借款的情况,众多投资人历经要求平台追偿,线下接触借款企业要求还款,向金融办投诉、举报,向公安机关控告等多种维权途径后,仍未能收回任何款项。


  数位投资人经一年多维权未果后,决定委托京都律师代理上述两案仲裁。为了尽可能维护投资人利益,收集足以证实借贷关系存在的相关证据,承办律师将该P2P平台与借款企业、保证人一并列为被申请人。两案中,借款企业最初全面否认案涉债权及双方通过平台签订的电子协议的真实性,但经过承办律师充分的举证、辩论,历时近9小时的庭审后,借款企业主动承认上述债权并提出和解,并最终认可了委托人提出的分期还款方案,由仲裁委下达了调解书。


  平台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借款企业是否真实存在、借款企业是否有还款能力及还款意向、相应案件中投资人所能提供的证据情况等都决定了P2P平台借贷纠纷案件中,投资人能否收回款项,但是因为投资人举证能力较弱,投资人收回借款的案例寥寥无几。上述两起案件中,承办律师对于案件走向做出准确判断,从最有利于投资人尽快收回债权的角度出发,最终促成了两起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且至今投资人已成功收回借款企业支付的第一笔款项。


  最后还是需要提醒广大投资者,投资有风险,务必慎之又慎,否则覆水难收,血本无归。


  业绩二:前夫婚内向第三者赠与,承办人为原配挽回损失


  近期,京都南京分所程秋语律师、林雪艳律师代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代理原配向其前夫及第三者起诉,最终人民法院认定前夫向第三者赠与婚内财产的合同无效,第三者应当向原配返还赠与款项。


  本案中,委托人与前夫相识于微末,在男方一穷二白时嫁与其为妻,经过百般扶持和打拼,使得男方的事业蒸蒸日上,后男方以感情不和为由与委托人离婚,委托人并未获得任何财产。离婚后,委托人才从他人处得知,男方于婚内出轨,并向第三者赠与了多笔巨额款项,为此求助于京都,以追回其婚内财产。


  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三点:一是,原配与前夫之间有无财产协议,是否约定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二是,原配与前夫的结婚、离婚时间,以确定赠与行为是否发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三是,前夫与第三者之间有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第三者是否会以此进行抗辩。在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即按照上述思路与委托人进行了沟通,并通过访谈、电话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了解到委托人与男方之间并未签订财产协议,赠与行为的发生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与第三者之间并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其后,承办律师对男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取得了其后悔向第三者赠与的书面材料,并连同其他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交。承办律师向法院阐明:我国实行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等财产,原则上归夫妻共同所有,男方擅自将婚内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超出了一般家事代理权的范围,更有违公序良俗原则,赠与合同无效,第三者应当返还赠与款项。人民法院采纳了我方的意见,并作出了相应判决。


  至近至远东西,至亲至疏夫妻。爱情虽然易逝,但良知应当永存。承办律师认为,每一个案件对于客户而言都至关重要,关乎着其切身的利益,故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应当积极、主动地争取,综合运用合法手段,争取法官及合议庭的支持。


  业绩三:“刑民一体”妥善处理一起刑民交叉仲裁案件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转型与变革,社会中经济犯罪与民事纠纷时常多维交错,由于现行法律法规的缺位与失调,在该类型案件的处理上争议与分歧较大,难以厘清思路。由陈宇、王琛、贾晴律师代理的一起其他合同纠纷案,成功地说服了警方作出刑事立案的决定,并且将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按下了“暂停键”,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限度的利益保障。


  当事人林某是一家劳务公司的负责人,2020年6月突然被王某告到了仲裁庭,要求劳务公司支付70万欠款。随着传票而来的,还有林某从未见过的一份“合同”及一份“欠条”,其中“合同”上加盖了劳务公司的公章,而“欠条”上除了公章外,还赫然写有林某的签名。在与当事人详细地沟通之后发现,当事人林某与王某虽曾有过所谓合作关系,但却从未与王某就“合同”及“欠条”的内容达成一致。林某也告诉律师,他无从得知“合同”及“欠条”上的公司印章究竟从何而来,但“合同”上的公司公章极有可能是真的,因为王某在与林某合作初期是有机会接触到公司印章的,这一事实对林某极为不利。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敏锐地察觉到该案不能仅依赖于“民事应诉”并迅速调整了诉讼思路。该案中,王某要求劳务公司支付70万元欠款的民事请求完全基于“合同”及“欠条”,而“合同”与“欠条”的形成过程、真实与否,与王某是否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息息相关。因此,承办律师当机立断,提出该案除了要在民事方面积极应对并要求仲裁将该案移送公安之外,更要组织证据,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向公安机关控告王某。


  最终,经过三位律师的努力,警方做出了立案决定,而仲裁庭也认为该案目前已经不具备继续推进的条件,中止了审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实践中,刑民交叉问题普遍存在于民商事领域,长期以来都是实务中的难点、痛点。承办律师认为,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应在不拔高民事纠纷、不放纵经济犯罪的前提下,坚持“刑民一体化”思维,遵循整体协调裁判的原则,用全面联系的观点而不是片面孤立的观点看待刑事、民事案件。不能固守“先行后民”,也不能用“一刀切”分析案件,应该充分运用多种诉讼手段,妥善处理刑民交叉案件,保障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业绩四:会计挪用公款,二审主犯变从犯,律师为其成功争取减刑


  近日,京都南京分所的朱赫律师代理了一起国有商场会计挪用公款案,通过不懈努力,成功说服二审法院将委托人在案件中的作用由主犯认定为从犯,最终为委托人减少了两年的刑期。本案由合伙人朱赫、助理赵小雨承办。


  委托人黎某系某国有商场的会计,2014年至2015年,在该商场财务主任李某的指使下,利用职务便利,将该商场近300万元款项,挪用给他人私用或用于公司验资,并收取利息近3万元。一审法院认为,黎某与李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系共同犯罪,因此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当承办律师接受本案委托时,案件已经进入二审阶段。在无法提供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绝非易事。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点有三:第一,李某是黎某的直系领导,李某率先提出挪用公款的犯意并主导了犯罪的进程,黎某只是在领导指示下行事,并未参与挪用款项的策划、商讨;第二,黎某虽然是挪用行为的实行人,但是挪用行为具有被动性,在挪用公款过程中不具有决定性作用,同时,黎某并不知道李某挪用款项的实际用途;第三,黎某自愿接受监委调查,如实供述罪行,应被认定为自首。综上,黎某应被认定为从犯。


  一审判决中不仅未认定黎某的自首情节,还未进行主从犯的区分,判决明显不当。为了纠正一审判决的不当之处,承办律师一方面向二审法院出具了有理有据、内容翔实的代理词,力证黎某符合自首、从犯等从轻情节;另一方面主动与本案的二审检察官、法官多次沟通案件情况,向其提供多份类案的不起诉决定书,促使检察院在二审过程中出具了“应认定黎某为从犯,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的书面意见。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了黎某的从犯地位,改判对其处以有期徒刑三年。


  承办律师认为,刑当其罪、罚合其责是属于每一个刑事被告人应得的公平正义。每个案件都存在不同的难点和疑点,律师要灵活运用各种合法手段,将这些难点疑点逐个击破,从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积极主动地为当事人争取更好的结果,不负信赖,不负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