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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一周要闻●147期 | 先声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受到处罚1亿元
发布时间:2021-02-05

  目录


  国内动态


  1.江苏兴化市公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等9家驾校因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被行政处罚约134.7万
  2.浙江省嘉兴市二手车行业协会组织9家二手车交易市场企业因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被行政处罚约441.3万
  3.海南省消防协会及21家会员单位因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被行政处罚约885.5万
  4.亳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因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被行政处罚20万
  5.上海市旅游行业协会组织上海浦江游览有限公司等游船公司因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被行政处罚约181.3万
  6.先声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行政处罚1.007亿元
  7.华发物业与仲量联行设立合营企业华发仲量联行因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被行政处罚35万元
  8.新疆雪峰收购玉象胡杨股权因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被行政处罚30万元
  9.2021年1月18日-1月24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
  10.市场监管总局公布13件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


  国外动态


  1.辉瑞普强与迈蓝合并:美国批准附加限制性条件
  2.欧盟委员会开始正式调查亿滋可能存在的贸易限制
  3.澳洲批准三家公司对Vali气田的联合市场营销计划


  国内动态


  1.江苏兴化市公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等9家驾校因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被行政处罚约134.7万


  2020年11月30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对兴化市公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等9家驾校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兴化市公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称公交驾校)、兴化市顺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以下称顺达驾校)、兴化市楚水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以下称楚水驾校)、兴化市昭阳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称昭阳驾校)、兴化市阳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以下称阳泰驾校)、兴化市万隆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称万隆驾校)、兴化市振兴驾驶员培训学校(以下称振兴驾校)、兴化市龙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称龙腾驾校)、兴化市兴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称兴北驾校)。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竞争字[[2017]163号)文件授权,2017年9月25日原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机构改革后,该案的调查处理由江苏省市场监管继续履行。调查期间,江苏省市场监管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了相关单位和人员,提取了相关文件、协议、凭证等书证材料。


  案件调查终结后,江苏省市场监管于2020年10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三、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当事人与涉案企业同属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本案涉案单位为兴化市内的驾驶员培训企业,公交驾校、阳泰驾校、万隆驾校、顺达驾校、楚水驾校、昭阳驾校、振兴驾校、兴北驾校、龙腾驾校等9家驾校。这些企业,是各自独立的市场主体,都具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质,在兴化市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相互构成直接竞争关系,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二)当事人与涉案企业达成并实施划分销售收入的垄断协议。经查,2016年7月,公交驾校、阳泰驾校、万隆驾校、顺达驾校、楚水驾校、昭阳驾校、振兴驾校等企业,经协商后签订协议,约定各驾校将公司经营业务委托给公交驾校经营,经营收入由公交驾校按照协议约定向其他驾校支付。


  协议订立后,公交驾校以各驾校所有车辆数为依据,按月向其他驾校以固定百分比分配驾驶员培训收入。2016年7月至12月,各驾校收入分配比例为:公交驾校24.48%、顺达驾校12.24%,楚水驾校12.24%、昭阳驾校12.24%、阳泰驾校10.41%、万隆驾校10%、振兴驾校6.13%、龙腾驾校6.13%、兴北驾校6.13%。


  另查,2016年涉案9家企业销售额合计67,368,245元,以驾校收入分配比例计算,2016年当事人销售额分别为:公交驾校16,491,746元、顺达驾校8,245,873元、楚水驾校8,245,873元、昭阳驾校8,245,873元、阳泰驾校7,013,034元、万隆驾校6,736,824元、振兴驾校4,129,673元、龙腾驾校4,129,673元、兴北驾校4,129,673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略)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江苏省市场监管认为,当事人与本案涉案企业,均为兴化市内驾驶员培训企业,具有横向竞争关系。企业之间签订垄断协议,委托一家驾校统一经营,同时依据各驾校车辆数所占百分比划分销售收入,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影响经济运行效率,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达成并实施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行为。


  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因素,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等情节,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mr.gov.cn/fldj/tzgg/xzcf/202101/t20210129_325658.html


  2.浙江省嘉兴市二手车行业协会组织9家二手车交易市场企业因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被行政处罚约441.3万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对浙江省嘉兴市二手车行业协会组织9家二手车交易市场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2020年12月3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嘉兴市二手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嘉兴市汽车商贸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商贸园”)、嘉兴市金盾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金盾”)、浙江长三角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三角汽车”)、海盐泰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盐泰欣”)、海盐县永达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盐永达”)、桐乡市铭豪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乡铭豪”)、平湖市诚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湖诚信”)、嘉善天源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善天源”)、海宁诚意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诚意”)。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交办,2020年7月9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嘉兴市二手车行业协会组织9家二手车交易市场企业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期间,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提取了相关书证等材料,并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听取陈述意见。


  2020年11月24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三、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嘉兴市9家二手车交易市场企业在嘉兴市二手车交易服务市场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等规定,二手车交易应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并由交易市场出具交易发票,作为车辆办理过户的依据。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二手车交易实行机动车登记户籍管辖的原则,二手车交易只能在机动车户籍地进行交易,即嘉兴市的二手车只能在嘉兴市范围内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交易。截止达成垄断协议时,嘉兴市具有资质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有9家,分属嘉兴商贸园、嘉兴金盾、长三角汽车、海盐泰欣、海盐永达、桐乡铭豪、平湖诚信”、嘉善天源、海宁诚意。上述9家二手车交易市场企业均从事二手车交易服务,向客户收取交易服务费,且嘉兴市的二手车只能在上述9家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因此,上述9家二手车交易市场企业在嘉兴市二手车交易服务市场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二)“协会”组织9家二手车交易市场企业达成并实施了固定二手车交易服务价格的垄断协议。2018年5月初,协会组织会员单位商议二手车交易服务费涨价事宜。考虑到海盐永达前期已退出协会,为达成全市二手车交易服务价格联盟,2018年5月14日海盐永达被重新拉入协会。当日,嘉兴商贸园、嘉兴金盾、长三角汽车、海盐泰欣、海盐永达、桐乡铭豪、平湖诚信、嘉善天源、海宁诚意等9家二手车交易市场企业在嘉兴金盾和嘉兴市南湖区曹庄小饭店就二手车交易服务费涨价事宜进行了协商。2018年5月21日,协会再次组织9家企业在协会开会,达成了嘉兴市二手车交易服务费涨价的协议,并形成三份会议文件:第一份是《嘉兴市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交易服务费调整方案》,第三条规定:实施场内经营户优惠政策,即汽车类,市场内经营户按300元/车收费,社会车辆按400元/车收费;摩托车类,市场内经营户按200元/车收费,社会车辆按300元/车收费;第二份是《行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要求每家企业每笔交易上交5元费用给协会,以维护协会的正常运转;第三份是《二手车行业自律公约履约承诺书》,要求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10万元行业自律公约履约保证金接受协会管理,发现三次违反协会规定,没收10万元保证金。2018年6月至9月期间,上述9家企业先后按达成的协议上调了二手车交易服务费。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略)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协会及其组织9家当事人单位通过召开会议讨论、微信群商量等方式,统一固定二手车交易服务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的规定,属于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


  经核实,2018年6月至2019年12月,嘉兴商贸园违法收入1316100元,2019年度销售额10325220.43元;嘉兴金盾违法收入420775元,2019年度当事人销售额5307032.40元;长三角汽车违法收入117800元,2019年度当事人销售额914434元;海盐泰欣违法收入116600元,2019年度当事人销售额1242367.93元,桐乡铭豪违法收入563425元;2019年度当事人销售额5096500元;平湖诚信违法收入247150元,2019年度当事人销售额1777340元;嘉善天源违法收入219625元,2019年度当事人销售额1300000元;海宁诚意违法收入436325元,2019年度当事人销售额2668593.33元。


  鉴于嘉兴市二手车行业协会、嘉兴商贸园作为协会会长单位,在垄断协议达成和实施过程中起到了牵头作用,但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海盐永达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第一个主动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为调查认定该垄断协议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其他当事人作为垄断协议的参与者、实施者,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的规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所有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海盐永达决定免除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其他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mr.gov.cn/fldj/tzgg/xzcf/202101/t20210129_325655.html


  3.海南省消防协会及21家会员单位因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被行政处罚约885.5万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9月对海南消防协会及21家会员单位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2020年11月19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案22家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海南省消防协会、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嘉兴市金盾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海南坚盾消防安全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海南集利实业有限公司、海南金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海南欣安消防技术有限公司、海南建安消防安全检测中心、海南鑫虹实业有限公司、海南天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评(海南)消防检测中心、海南美佳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盛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大凯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安福业消防检测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海南豪胜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海南金盾消防安全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海南惠朋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海南健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海南蒙安泰消防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安新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富海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国务院大督查第十督查组在琼实地督查第四天情况报告》(国务院第六次大督查海南省督查情况专报第3期)督查组发现的问题第4项“2015年,海南省消防总队向物价部门提出制定行业标准价格的申请,物价部门明确答复检测行业属于竞争行业,应由市场自由定价,但经查阅资料,消防协会仍制定了行业标准价格,并要求相关会员单位遵照执行,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6日对当事人进行了核查。经前期核查,发现当事人内设的消防维保检测行业分会(以下称检测分会)涉嫌组织会员单位(消防安全技术检测企业)达成固定、变更消防安全技术检测价格垄断协议。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反垄断执法授权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18〕265号)有关规定,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9月12日,对当事人涉嫌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调查期间,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提取相关证据材料,询问调查了当事人会长及相关业务负责人。


  2020年7月27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称《反垄断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2020年9月9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当事人进行了申辩和质证。


  三、违法事实及理由


  (略)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检测分会的21家会员单位共同达成的《自律公约》、《信用管理办法》、《自律价决议》,排除、限制了消防安全技术检测行业市场的价格竞争,属于垄断协议。检测分会在垄断协议的达成过程中,负责起草协议、征求会员单位意见,召开会议讨论协议的相关内容,组织会员单位签字盖章,印发服务手册等,还收取保证金保障协议的实施,对协议的达成起了组织者的作用。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的规定”,检测分会的行为构成组织本行业的消防安全技术检测企业达成垄断协议行为。由于检测分会是当事人内设的机构,不具法人地位,其行为的法律责任应由当事人承担。


  本案中,检测分会起草垄断协议,召开会议讨论并组织会员单位达成垄断协议,收取履约保证金,监督保障垄断协议的实施,对垄断协议的达成起主要关键作用,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按执法人员所需提供资料等。综合以上因素,决定对海南省消防协会处40万元的罚款。


  21家会员单位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规定,构成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鉴于21家会员单位达成垄断协议行为是在检测分会的主导和推动下进行的,当事人实施垄断协议的主观意愿不强,有部分业务的收费价格未按垄断协议规定的自律价格执行,违法情节较轻,且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按执法人员所需提供相关资料等。综合以上因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mr.gov.cn/fldj/tzgg/xzcf/202101/t20210129_325654.html


  4.亳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因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被行政处罚20万


  2020年12月1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对亳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亳州市保险行业协会。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19年11月15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材料,反映原亳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原亳州市安监局)和当事人在推广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过程中涉嫌垄断行为。经初步核查,发现原亳州市安监局和当事人等7家单位联合印发文件,要求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由某分公司、某支公司进行承保,统一保费价格,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相关规定。2019年11月27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三、违法事实及理由


  (略)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和《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0号令)第十四条第一款“禁止行业协会从事下列行为”第(一)项“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业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的规定,构成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和第四十九条“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mr.gov.cn/fldj/tzgg/xzcf/202101/t20210129_325653.html


  5.上海市旅游行业协会组织上海浦江游览有限公司等游船公司因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被行政处罚约181.3万


  2020年10月15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市旅游行业协会组织上海浦江游览有限公司等游船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11家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上海市旅游行业协会、上海浦江游览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巴士旅游船务有限公司、上海强生水上旅游有限公司、上海寰岛轮船有限公司、上海名信游船有限公司、上海明珠水上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风采航运旅游有限公司、上海盛融国际游船有限公司、上海长江轮船有限公司、上海快乐船长游船有限公司。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举报线索,上海市物价局于2016年4月对黄浦江游览客运服务行业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2017年5月24日,上海市物价局向当事人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听证。2017年6月23日,上海市物价局依法举行听证。对于听证中当事人提出的意见,上海市物价局部分予以采纳。2018年11月,根据《上海市机构改革方案》,上海市物价局相关职能发生转移,本案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继续调查。2020年7月9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听证。2020年8月10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举行听证。


  三、违法事实及理由


  (略)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上海市旅游行业协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一定程度上是根据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所致,并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贰拾万元)罚款。


  上海浦江游览集团有限公司等10家当事人与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游船经营人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经典游”和“特色游”客船游览服务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构成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行为。当事人与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游船经营人约定各游船经营人只能投入一艘游船开展“特色游”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垄断协议行为。


  由于上海快乐船长游船有限公司实施垄断协议的时间较短仅3个月,且因为2015年度未投入运营,上一年度无销售额,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上海快乐船长游船有限公司处罚如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上海浦江游览集团有限公司等八家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根据行政机关要求所致,并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mr.gov.cn/fldj/tzgg/xzcf/202101/t20210129_325651.html


  6.先声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行政处罚1.007亿元


  2021年1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对先声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先声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举报,2020年9月起,市场监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依法对先声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开展了调查。期间,市场监管总局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对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召开专家会进行了研究论证,并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听取陈述意见。


  2020年12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要求。


  三、违法事实及理由


  (略)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市场监管总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考虑到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当事人能够在调查期间主动进行整改,且已向下游制剂企业供应了巴曲酶原料药,当事人尚未取得违法所得,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二)对当事人处2019年度销售额50.367亿元人民币2%的罚款,共计1.007亿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壹亿零柒拾万元整)。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mr.gov.cn/fldj/tzgg/xzcf/202101/t20210129_325644.html


  7.华发物业与仲量联行设立合营企业华发仲量联行因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被行政处罚35万元


  2021年1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对珠海华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珠海华发仲量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珠海华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反垄断法》,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年6月4日对珠海华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发物业)与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仲量联行)设立合营企业珠海华发仲量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发仲量联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市场监管总局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华发物业和仲量联行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华发物业和仲量联行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


  三、违法事实及理由


  (略)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根据上述规定,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市场监管总局给予华发物业与仲量联行各35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mr.gov.cn/fldj/tzgg/xzcf/202101/t20210129_325631.html


  8.新疆雪峰收购玉象胡杨股权因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被行政处罚30万元


  2020年12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对新疆雪峰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收购新疆玉象胡杨化工有限公司股权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新疆雪峰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反垄断法》,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年6月9日对新疆雪峰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雪峰)收购新疆玉象胡杨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象胡杨)股权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市场监管总局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新疆雪峰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新疆雪峰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


  三、违法事实及理由


  (略)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根据上述规定,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市场监管总局给予新疆雪峰3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mr.gov.cn/fldj/tzgg/xzcf/202101/t20210128_325588.html


  9.2021年1月18日-1月24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


  2021年1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1年1月18日-1月24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批准案件共计12件。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mr.gov.cn/fldj/ajgs/wtjjzajgs/202101/t20210126_325539.html


  10.市场监管总局公布13件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


  (1)Mitsubishi Heavy Industries Meiki Engines Co.,Ltd.与捷安特投资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2)新日本石油株式会社和双日株式会社收购Edenvale太阳能园区公司股权案
  (3)高盛集团公司与贝莱德集团公司等经营者收购卡里森公司股权案
  (4)北京光大水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购天津滨海新区环塘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股权案
  (5)华润健康(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船舶工业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6)Plastic Omnium New Energies S.A.收购EK Fuel Cell Technologies GmbH股权案
  (7)山东经达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收购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8)安费诺公司收购美特斯系统公司股权案
  (9)株式会社好丽友控股收购山东鲁抗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案
  (10)中国绿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购鲁能集团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股权案
  (11)Sequoia Capital China Growth Fund VI,L.P.与Ocean Kunpeng Holding Limited收购浙江开元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12)Astorg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北欧资本十号有限公司收购Cytel Inc.股权案
  (13)铂金资本集团收购英迈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mr.gov.cn/fldj/ajgs/jzjyajgs/index.html


  国外动态


  1.辉瑞普强与迈蓝合并:美国批准附加限制性条件


  当地时间2021年1月28日,经过公众意见征询期后,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批准了一项最终命令,以解决制药公司辉瑞普强部门(Pfizer Upjohn,译注:辉瑞普强是辉瑞非专利品牌和仿制药部门)与仿制药巨头迈兰公司(Mylan N.V.)的合并交易将违反联邦反托拉斯法的指控。


  拟议交易将分拆辉瑞公司普强部门,包括芬迪公司授权的仿制药业务Greenstone公司在内,并将其与迈兰公司Mylan合并以成立全球最大的仿制药公司-晖致公司(Viatris Inc.)。该诉状于2020年10月首次宣布,指控该合并可能会损害七个仿制药市场的当前竞争以及三个仿制药市场的未来竞争。


  最终命令要求双方在可能造成损害的七个当前仿制药市场上剥离相关的权利和资产。在辉瑞普强部门、迈兰公司或晖致公司可能对可能造成损害的三个未来仿制药市场中的任何第三方的权益或对其进行控制之前,还需要获得FTC的事先批准。
  (来源: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
        https://www.ftc.gov/news-events/press-releases/2021/01/ftc-approves-final-order-imposing-conditions-combination-pfizer


  2.欧盟委员会开始正式调查亿滋可能存在的贸易限制


  欧盟委员会已展开正式的反垄断调查,以评估亿滋(Mondelēz)是否通过阻碍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跨境贸易,限制了许多全国市场对巧克力、饼干和咖啡的竞争,这将违反欧盟反垄断规则。


  亿滋是欧盟最大的巧克力、饼干和咖啡生产商之一。这些产品的销售市场每年价值数百亿欧元。


  委员会担忧的是,亿滋可能通过协议和单方面做法,限制欧盟成员国之间所谓的巧克力、饼干和咖啡的"平行贸易"。贸易商和零售商试图在价格较低的内部市场采购产品,然后交易到价格较高的市场。这通常会导致价格较高的国家的价格下降。对这种平行贸易的限制可能导致全国市场隔离,制造商或供应商收取更高的价格,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对平行贸易的限制也会导致产品多样性的减少。


  特别是,委员会将调查亿滋的某些潜在的反竞争做法,包括:


  ●通过贸易商可以或不能在成员国内销售产品或限制被动销售的协议,在欧盟限制可能的销售地域;


  ●通过(专门针对在成员国之间贸易产品的客户)提高价格或限制数量的协议,限制平行贸易;


  ●与客户签订协议,不从事平行贸易或不从平行贸易采购产品,特别是以换取付款或其他形式的补偿;


  ●通过单方面限制包装中使用的语言或通过与贸易商签订的协议,从而在向某些其他欧盟成员国销售时造成阻力;


  ●通过拒绝向某些贸易商供应以限制对某些市场的进口。


  如果得到证实,正在调查的协议和做法可能会违反《欧洲联盟运行条约》(TFUE)第101条和/或第102条,在欧盟内部市场内造成反竞争障碍。
  (来源:欧盟委员会)
  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1_281


  3.澳洲批准三家公司对Vali气田的联合市场营销计划


  当地时间2021年1月29日,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ACCC)公告称其已对Vintage Vintage公司(Vintage Vintage Ltd)、Metgasco公司(Metgasco Ltd)和Bridgeport公司(Bridgeport(Cooper Basin)Pty Ltd)之间达成的联合市场营销协议授予临时授权。


  Vintage公司、Metgasco公司和Bridgeport公司均为澳大利亚Vali气田的合资伙伴,Vali气田是处于开发初期的新气田,位于昆士兰州Cooper/Eromanga盆地区域。目前,没有任何一方生产或出售天然气。


  ACCC的临时授权使相关方可以开始共同协商,并与客户就Vali气田的天然气供应达成有条件的长期协议。


  三方还可以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的短时间内,在完全可中断的基础上共同向客户提供少量天然气,同时确定Vali气田的流量特征。


  ACCC专员斯蒂芬·里奇韦(Stephen Ridgeway)表示:“ACCC认为临时授权将为各方提供投资确定性,以加快Vali油田的开发,并尽快将这种新的天然气供应推向市场。”


  “鉴于要联合销售的天然气量少,拟议的联合销售安排不太可能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与客户签订的任何长期天然气供应协议均以ACCC的最终决定为条件。”


  Vintage公司、Metgasco公司和Bridgeport公司申请授权以共同的条款和条件(包括价格)将Vali气田的天然气进行联合销售,并销售给客户。未经授权,联合营销安排可能会违反竞争法。


  背景


  Vintage公司经营Vali油田,并持有Vali合资企业50%的权益。


  Metgasco公司和Bridgeport公司各自持有Vali合资企业25%的权益。


  与东海岸天然气市场的整体规模相比,Vali气田联合销售的天然气量很小。Vali气田全面开发后,其年天然气产量将约占东海岸市场年国内天然气需求的0.5%,而将液化天然气出口需求包括在内时则不到0.2%。
  (来源: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

        https://www.accc.gov.au/media-release/vali-joint-venture-granted-interim-authorisation-for-gas-marketing-arrange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