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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所刘敬霞律师两项建议被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采用并奖励
发布时间:2021-01-29

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融部主管合伙人刘敬霞律师于2020年3月的信息《关于完善地方“新基建”治理体系的建议》和2020年6月的信息《区域医疗中心试点项目需要关注三个问题》被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采用,其中《关于完善地方“新基建”治理体系的建议》被全国政协采用。近日,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为了鼓励刘敬霞律师对信息工作的支持,向刘敬霞律师发奖表达感谢与鼓励。


  在《关于完善地方“新基建”治理体系的建议》中,刘敬霞律师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角度,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新基建”等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新基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水平,完善地方治理体系,要遵循法定决策程序:


  第一,应形成决策事项建议。对于决策机关领导人员、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下一级人民政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规定程序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第二,应形成决策草案。决策机关决定启动新基建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新基建决策承办单位,由承办单位拟订决策草案。承办到位在决策草案形成过程中,应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在依照法定程序完成决策草案后,由承办单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三,应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是新基建决策的最重要环节,合法合规是领导决策安全和项目安全实施的前提和基础,新基建决策承办单位在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新基建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要对所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


  第四,应对新基建决策草案进行集体讨论决定。新基建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并由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新基建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第五,依法公布新基建决策。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新基建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新基建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六,决策机关应当明确负责新基建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新基建决策,并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第七,要建立健全新基建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要坚决落实新基建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坚持谁决策谁负责,扣紧责任终身链,决策机关违反《条例》规定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改变领导干部草率决策的痼疾,形成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现代治理能力。


  刘敬霞律师建议要把“新基建”抓实、短板补齐,把好事办好,当务之急是依法决策、保持定力、精准施策,切实避免“新基建”驱使下的强烈投资冲动造成产业结构扭曲,投资效率折损,社会资源浪费,防止给未来发展埋下隐患。


  在《区域医疗中心试点项目需要关注三个问题》中,刘敬霞律师谈到,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战略”,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推进卫生健康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解决群众看病难问题,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四部门于2019年10月23日联合印发了《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发改社会〔2019〕1670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明确提出在京、沪等医疗资源富集地区遴选若干优质医疗机构,在患者流出多、医疗资源相对薄弱地区建设区域医疗中心,此后将河北、山西、辽宁、安徽、福建、河南、云南、新疆8个省区和30家优质医疗资源机构列入第一批试点名单。


  刘敬霞律师带领团队在为第一批试点的河北崇礼区域医疗中心项目服务过程中,通过全面研究《试点方案》及其实施背景,认为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极大地不同于以往的医改项目,为把好事做好,以下方面的问题希望引起高度关注:


  首先,“院地合作、省部共建”涉及多层关系和不同的事权财权主体协调问题。一方面,第一批试点中的输出医院都是在京、沪等医疗资源富集地区遴选的国家顶级优质医疗资源和医疗机构,而区域医疗中心落地选择在医疗资源相对薄弱地区,是对这些地区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形成本地化诊疗能力,最大限度减少异地就医。因此,需要输出医院与区域医疗中心所在地省、市、区级政府间进行协调和合作,关键在于地方各级政府间要形成合力,协调一致,明确机制,落实政策,筑巢引凤,以便输出医院能够顺利落地,而不是要在三级政府间疲于奔命。否则,将影响输出医院的积极性甚至导致无法合作落地。另一方面,省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主动、积极和部级机构间加强联系,包括在试点项目落地的资金支持、政策指导、难题化解、资源对接、机制和模式创新等方面进行沟通、协调。有些地区的试点项目至今无实质性进展,虽有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因素,但主要还是观望、“等”、“靠”的思想和做法导致裹足不前。


  其次,输出医院异地化经营和集团化发展,在长期事业单位运营惯性下存在转型难度问题。纳入区域医疗中心第一批试点范围的输出医院,基本都是具有领先的医疗技术水平和较高知名度和丰富人才储备、具备突出临床教学能力和雄厚科研能力的顶级优质医院,多数都是事业单位。在其母体本身都未进行市场化经营的情况下,输出到异地进行经营,如果找不到恰当的突破创新机制和模式,很难实现管理体制改革和集团化转型。


  再次,输出医院与试点地区政府合作举办的是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的公立医院,面临如何可持续运营发展的问题。《试点方案》明确区域医疗中心要全面履行基本医疗服务公益责任,试点地区要坚持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落实政府办医责任,通常情况下,政府会将其办成事业单位性质的公立医院,要解决编制和财政核拨经费等系列问题。如果不能快速形成特色和培养核心竞争力,将面临可持续运营问题甚至生存问题。


  最后,区域医疗中心建设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输出医院承担运营和管理的主体责任,社会力量参与其中,存在如何形成有效合作机制的问题。在“医院不出资、政府不新增债务风险、病人不增加负担”的“三不”红线要求下,在近年来大多数地方财政收入下滑及防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外部资金输入,新建医疗机构和医疗设施对一些地方政府压力较大。虽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其中,但所办区域医疗中心是公立医院的情况下,如何在政府、输出医院、社会力量间建立合法有效的合作关系,也是考验。


  刘敬霞律师认为区域医疗中心是一项利民惠民的德政工程,尤其在这次新冠肺炎严峻疫情下,创新解决问题,加快推进,及早造福于黎民百姓,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