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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所苏鹏、江宁律师助私募基金挽回亿元损失
发布时间:2021-02-25

近日,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苏鹏律师,江宁律师承办的某合伙企业申请某新三板摘牌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份回购纠纷仲裁一案,仲裁请求获得支持,为客户挽回损失1.2亿余元


  本案委托人系国内知名资产管理机构旗下的合伙企业(简称“H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代表投资人向标的公司C公司投资数亿元,因C公司计划在A股市场进行IPO,决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H合伙企业作为异议股东与C公司六位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回购协议》,而后C公司六位实际控制人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回购义务,H合伙企业多次尝试沟通无果后,决定委托本所处理案件。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经全面分析认为本案重点有三:第一,因C公司拟申请IPO,存在强烈的维护目标公司形象的意愿,故《股份回购协议》中约定对其提起仲裁属于不利于企业形象的情况,回购义务方有权单方无责解除协议;第二,该争议产生于疫情全面爆发时期,为防止目标公司陷入财务危机导致实际控制人偿付能力下降,需尽快启动并迅速完成财产保全程序;第三,协议中虽然对股份回购的期限、价格等关键因素进行了约定,但约定的是区间范围,存在约定不明确的风险。


  承办律师针对案件重点制定详细的代理方案,立即着手准备仲裁申请材料,并向六位实际控制人发送整改通知函,排除损害公司形象的故意;申请财产保全的同时向仲裁庭提交暂缓送达申请,最终成功保全与仲裁请求标的一致的财产;经过数次与仲裁庭沟通、庭审,两次提交共计14页书面代理意见,针对合同性质、效力、回购价款确定、违约金及利息主张等焦点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最终,仲裁庭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并裁决基本支持了我方全部申请。本案作为投资人因无法顺利退出而引发纠纷的典型案例,对机构投资者设计投资条款、退出机制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