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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一周要闻●150期 | 最高院知产庭公布2020年十件技术类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03-03

  目录


  国内动态


  1.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四川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
  2.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月8日-2月21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
  3.市场监管总局公布6件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
  4.福建省市场监管局纠正古田县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5.福建省市场监管局纠正福州市交通运输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6.最高院知产庭公布2020年十件技术类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国际动态


  1.英国竞争上诉法庭维持CMA对药品卡特尔120万英镑的处罚决定
  2.澳大利亚拟对澳航与美航联盟重新授权
  3.欧委会重磅推出新的线上文件保密工具
  4.FTC将举办网络研讨会,探索数字时代的“黑暗模式”


  国内动态


  1.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四川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


  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引导全省各类经营者提高公平竞争意识,建立和完善反垄断合规机制,防范垄断违法风险,2021年2月24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公布《四川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省食品安全办))
  http://scjgj.sc.gov.cn/scjgj/c104492/2021/2/26/3caf9c6e16f4450aa371fb007a492bde.shtml


  2.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月8日-2月21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


  2021年2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1年2月8日-2月21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批准案件共计25件。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mr.gov.cn/fldj/ajgs/wtjjzajgs/202102/t20210224_326269.html


  3.市场监管总局公布6件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


  (1)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北京迪信通商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2)珠海华发实体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收购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3)日锻汽门株式会社与柳成株式会社等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案


  (4)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收购宁波市雅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股权案


  (5)林德韩国有限公司与晓星重工业株式会社新设合营企业案


  (6)武汉国恒科技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收购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mr.gov.cn/fldj/ajgs/jzjyajgs/


  4.福建省市场监管局纠正古田县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0年12月,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对古田县人民政府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2019年9月29日,古田县人民政府经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古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古田县促进生物与新医药产业发展的六条措施的通知》(古政〔2019〕25号,以下简称《六条措施》),于2019年10月16日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下发《六条措施》。《六条措施》含有以下排除、限制竞争内容:一是“积极支持本县药品和医疗器械按有关规定及时在省药械采购平台挂网。挂网的本县药品按有关程序纳入市级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后,可直接进入医疗机构采购使用,鼓励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本县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积极支持新批准的县产药品和医疗器械按动态调整有关规定及时申报挂网,供医疗机构采购使用;鼓励采购本地生产的中药饮片。”二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本县生物与新医药生产与药品销售企业依法依规参与本县辖区内的所有公立医院、卫生院、门诊的药品配送权的竞标。”另经查实,古田县人民政府制定出台《六条措施》时未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等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以及《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第九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规定、办法、决定、公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


  在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采取措施停止相关行为,于2020年12月18日下发了《古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古田县关于促进生物与新医药产业发展的六条措施的通知>的通知》(古政文〔2020〕157号),主动停止实施有关政策行为、废止《古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古田县促进生物与新医药产业发展的六条措施的通知》(古政〔2019〕25号)文件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根据《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总局令第12号)第十九条第二款对古田县人民政府结束调查。
  (来源: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http://scjgj.fujian.gov.cn/zw/tzgg/202102/t20210225_5538756.htm


  5.福建省市场监管局纠正福州市交通运输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0年12月,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对福州市交通运输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4月27日,福州市交通运输局印发《关于推动“福州市道路运输企业安全培训管理服务平台”应用工作的通知》(榕交安[2019]74号),提出“要将‘平台’的应用情况作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到日常安全监管中,定期检查和通报培训平台上安全教育开展情况”,并辅以“组织平台应用培训”、“责令限期整改”等强化督导系列措施,要求全市道路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自2019年6月1日起,安装应用“安途帮”交通运输安全培训管理服务平台。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经研究,我局认为市交通局通过制定有关文件通知指定福州市道路运输企业安装使用“安途帮”平台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应依法予以纠正。市交通局虽提出了整改思路,但经分析,认为该局对行政权力边界仍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认识,也尚未能完全消除相关后果。依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关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的规定,向福州市政府发出行政建议书,建议责令市交通局改正相关行为:


  (一)要求市交通局立即废止《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推动“福州市道路运输企业安全培训管理服务平台”应用工作的通知》(榕交安[2019]74号),并在官方网站或者报纸上公示,公示应注明“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规定废止”。


  (二)要求市交通局持续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各环节工作,在修改或者制定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请福州市政府加强对市交通局后续整改措施的监督与指导,防止再出现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的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合法经营活动。
  (来源: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http://scjgj.fujian.gov.cn/zw/tzgg/202102/t20210225_5539846.htm


  6.最高院知产庭公布2020年十件技术类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一、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三案


  二、“香兰素”技术秘密高额判赔案


  三、“卡波”技术秘密惩罚性赔偿案


  四、NX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五、“自拍杆”实用新型专利批量维权系列案


  六、“二次锂离子电池”发明专利无效案


  七、“访问门户网站方法”专利民行交叉两案


  八、“锂电池保护芯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


  九、涉“天猫”反向行为保全案


  十、“砖瓦协会”垄断案


  一、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三案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732、733、734号


  【基本案情】2018年1月,华为公司向南京中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不侵害康文森公司三项中国专利权并请求确认中国地区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2018年4月,为反制华为公司的本案诉讼,康文森公司向德国杜塞尔多夫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请求判令华为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019年9月16日,南京中院作出本案一审判决,确定华为公司及其中国关联公司与康文森公司所涉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康文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期间,2020年8月27日,德国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华为公司及其德国关联公司侵害康文森公司欧洲专利,判令禁止华为公司及其德国关联公司提供、销售、使用或为上述目的进口或持有相关移动终端,销毁并召回侵权产品等。该判决可在康文森公司提供240万欧元担保后获得临时执行。当日,华为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禁止康文森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作出前申请执行德国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综合考虑必要性、损益平衡、国际礼让原则等因素,于48小时内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康文森公司不得在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前申请执行上述德国判决;如违反本裁定,自违反之日起,处每日罚款人民币100万元,并按日累计。康文森公司提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听证后裁定驳回复议请求。本案裁定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在充分尊重并切实履行本案裁定的同时进行了积极商业谈判,达成了全球一揽子和解协议,结束了在全球多个国家的所有平行诉讼,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以及多赢的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该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作出了中国法院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首个“禁诉令”性质行为保全裁定,并开创性地适用了“日罚金”措施,确保了行为保全裁定的执行。该三案裁定明确了“禁诉令”性质行为保全的适用条件和考虑因素,为建立健全中国“禁诉令”制度作出了案例探索,积累了有益经验,有效维护了国家利益、司法主权和企业合法权益。


  二、“香兰素”技术秘密高额判赔案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7号


  【基本案情】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共同研发了乙醛酸法生产香兰素工艺,并将之作为技术秘密保护。该工艺实施安全、易于操作、效果良好,相比传统工艺优越性显著,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基于这一工艺一跃成为全球最大的香兰素制造商,占据了香兰素全球市场约60%的份额。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认为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某某、王某某未经许可使用其香兰素生产工艺,侵害其技术秘密,故诉至浙江高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2亿元。浙江高院认定侵权成立,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50万元。浙江高院在作出一审判决的同时,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技术秘密,但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并未停止使用行为。除王某某外,本案各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中,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上诉请求的赔偿额降至1.77亿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根据权利人提供的经济损失相关数据,综合考虑涉案技术秘密商业价值巨大、侵权规模大、侵权时间长、拒不执行生效行为保全裁定性质恶劣等因素,改判王龙集团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某某、王龙科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连带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1.59亿元。同时,法庭决定将本案涉嫌犯罪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


  【典型意义】该案系我国法院生效判决赔偿额最高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通过该案判决,依法保护了重要产业核心技术,切实加大了对恶意侵权的打击力度,明确了以侵权为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连带责任,依法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推进了民事侵权救济与刑事犯罪惩处的衔接,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打击恶意侵权行为的鲜明司法态度。


  三、“卡波”技术秘密惩罚性赔偿案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562号


  【基本案情】广州天赐公司、九江天赐公司主张华某、刘某、安徽纽曼公司、吴某某、胡某某、朱某某、彭某侵害其“卡波”制造工艺技术秘密,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行为构成对涉案技术秘密的侵害,考虑侵权故意和侵权情节,适用了2.5倍的惩罚性赔偿。广州天赐公司、九江天赐公司和安徽纽曼公司、华某、刘某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认为,被诉侵权行为构成对涉案技术秘密的侵害,但一审判决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未充分考虑涉案技术秘密的贡献程度,确定惩罚性赔偿时未充分考虑侵权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和举证妨碍行为等,遂在维持一审判决关于停止侵权判项基础上,以顶格5倍计算适用惩罚性赔偿,改判安徽纽曼公司赔偿广州天赐公司、九江天赐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及合理开支40万元,华某、刘某、胡某某、朱某某对前述赔偿数额分别在500万元、30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首例惩罚性赔偿案。该案判决充分考虑了被诉侵权的主观恶意、举证妨碍行为以及被诉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侵权规模等因素,适用了惩罚性赔偿,最终确定了法定的惩罚性赔偿最高倍数5倍的惩罚倍数,明确传递了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强烈信号。


  四、NX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55号


  【基本案情】西门子软件公司系NX系列软件的著作权人,其以沃福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涉案软件进行产品设计和制造构成侵权为由,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依西门子软件公司申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赴沃福公司进行证据保全。期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了保全裁定,详细说明了将采取的保全措施以及拒不配合保全的法律后果。经现场清点,沃福公司设计办公室共有26台电脑。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保全了17台电脑并查明其中9台电脑安装有涉案软件后,沃福公司突然采取对抗措施,通过拒不打开部分电脑、断电、抢夺法院相机、阻止法院工作人员离开等方式妨害证据保全,致使保全工作被迫终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令沃福公司停止侵权,并按照法定赔偿上限判决沃福公司赔偿西门子软件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综合考虑沃福公司的侵权数量、涉案软件价格、沃福公司在本案中无正当理由阻碍法院证据保全的情节等因素,改判沃福公司赔偿西门子软件公司经济损失261万余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依法平等保护了涉外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了诉讼参与人妨害证据保全的后果,将被诉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表现作为确定损害赔偿的考虑因素。该案判决加大对妨害证据保全的当事人惩处力度,对于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具有重要导向意义。


  五、“自拍杆”实用新型专利批量维权系列案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357、376号


  【基本案情】源德盛公司是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其在全国范围内针对制造商、销售商提起了批量专利维权诉讼。在源德盛公司诉品创公司一案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品创公司系侵权产品制造商,其在已有案件认定其制造、销售行为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仍然持续制造、销售侵权产品。考虑制造行为的侵权源头性质,以及品创公司故意侵权、重复侵权的情节,判决其停止侵权,赔偿源德盛公司100万元。品创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源德盛公司诉晨曦通讯部一案中,银川中院认定晨曦通讯部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考虑到源德盛公司没有提交侵权损害数额证据,而被诉侵权产品价格低、利润薄,晨曦通讯部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规模小,属于有证据证明侵权损失低于法定赔偿数额下限的情形,故酌情确定晨曦通讯部赔偿源德盛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源德盛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略)


  六、“二次锂离子电池”发明专利无效案


  【案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406、407号


  【基本案情】任某某、孙某与苹果上海公司、苹果北京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两案,涉及名称为“二次锂离子电池或电池组、其保护电路以及电子装置”的发明专利。任某某、孙某为专利权人;苹果上海公司、苹果北京公司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权利要求1-12、14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因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涉案专利权应当全部无效,故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任某某、孙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专利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改判维持专利权有效。(略)


  七、“访问门户网站方法”专利民行交叉两案


  【案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282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725号


  【基本案情】敦骏公司是名称为“一种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的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敦骏公司认为,维盟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冠峰公司未经许可销售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故向泉州中院提起诉讼。泉州中院一审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冠峰公司合法来源抗辩成立,遂作出一审判决:维盟公司、冠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维盟公司赔偿敦骏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维盟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敦骏公司向泉州中院提起本案诉讼前,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维盟公司就涉案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一审法院就敦骏公司提起的民事侵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后,维盟公司就上述无效审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后因不服该行政诉讼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统筹审理了上述涉及同一专利的行政、民事上诉案件,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行政二审判决,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12月30日作出民事二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行为构成侵权,维持关于停止侵权、赔偿1000万元的一审判决。(略)


  八、“锂电池保护芯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490号


  【基本案情】赛芯公司于2012年4月22日申请登记了名称为“集成控制器与开关管的单芯片负极保护的锂电池保护芯片”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至今处于有效状态。赛芯公司主张裕昇公司、户某某等未经许可复制、销售的芯片与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实质相同,构成对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侵害,故诉至深圳中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00万元。深圳中院认为,被诉侵权芯片与涉案布图设计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实质相同,构成侵权,判决裕昇公司赔偿赛芯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户某某、黄某东、黄某亮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裕昇公司、户某某、黄某东、黄某亮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略)


  九、涉“天猫”反向行为保全案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993号


  【基本案情】博生公司为名称为“具有新型桶体结构的平板拖把清洁工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其认为联悦公司在“天猫网”上销售的拖把神器构成对其专利权的侵害,故向宁波中院提起诉讼。宁波中院认定侵权成立,并判令天猫公司立即删除、断开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随后,天猫公司删除有关链接。联悦公司等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程序期间,涉案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联悦公司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责令天猫公司立即恢复联悦公司在“天猫网”上的产品销售链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收到申请后,在26小时内作出裁定,采用“固定+动态”担保金的形式,支持了其保全申请。该行为保全裁定作出后,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典型意义】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作出反向行为保全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通过优质高效的裁判,尤其是动态担保金的适用,良好平衡了专利权人、被诉侵权人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三方利益。裁定作出后,联悦公司得以在“双十一”这一特定销售时机正常开展线上经营,避免其利益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同时,以联悦公司销售额为计算基础的动态担保金也充分保障了专利权人博生公司的利益最终不会因行为保全错误而遭受侵害。


  十、“砖瓦协会”垄断案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382号


  【基本案情】张某某主张,其系在宜宾市砖瓦协会的发起人吴桥公司、四和公司、曹某某等的胁迫下,加入该砖瓦协会,签订《停产整改合同》,并因该合同被迫停止生产;宜宾市砖瓦协会及其发起人通过广泛签订上述合同,迫使宜宾市部分砖瓦企业停产,通过减少砖瓦供应量,实现提高砖瓦价格,赢取不当利益;但宜宾市砖瓦协会和仍维持生产的砖瓦企业支付了少量停产扶持费后不再依照约定付款,其行为排除了张某某参与竞争,构成对反垄断法的违反,故诉至成都中院,请求判令宜宾市砖瓦协会、吴桥公司、四和公司、曹某某等连带赔偿经济损失33.6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8万元。成都中院认为,被诉行为构成对反垄断法的违反,侵害了张某某的权益,故判决吴桥公司、四和公司、曹某某、砖瓦协会连带赔偿经济损失33.6万元、维权合理开支5000元。吴桥公司、曹某某、砖瓦协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认为,张某某自愿参与该案横向垄断协议并作为实施者之一,主张该横向垄断协议的其他实施者赔偿其因实施该垄断协议引发的所谓经济损失,实质上是要求瓜分垄断利益,并非反垄断法所意图救济的对象,故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该案明确了垄断民事救济的宗旨和导向,明确了横向垄断协议的自愿实施者并非反垄断法所意图救济的对象,揭示了横向垄断协议实施者要求其他实施者赔偿因实施垄断协议造成的所谓损失实为瓜分垄断利益的本质,对于依法打击横向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动态


  1.英国竞争上诉法庭维持CMA对药品卡特尔120万英镑的处罚决定


  当地时间2021年2月25日,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CMA)公告称,英国竞争上诉法庭(Competition Appeal Tribunal,下称“CAT”)维持了CMA关于制药公司Lexon公司违反竞争法的处罚决定,驳回了Lexon公司的上诉请求。


  去年,CMA结束了对去甲替林供应的调查,去甲替林是一种每天依靠成千上万的患者来缓解抑郁症的药物。


  CMA调查发现,Lexon制药公司、King制药(King Pharmaceuticals Ltd)和Alissa公司(Alissa Healthcare Research Ltd)三家公司违法实施了交换商业敏感信息,并维持去甲替林的价格上涨。2015年至2017年,当药物成本下降时,三家公司交换了相关的价格、供应量以及Alissa进入市场计划的信息。


  因此,CMA对该三家公司处以罚款,对Lexon公司处以总计1,220,383英镑的罚款。Lexon公司坚持认为其没有触犯法律,因此对处罚决定和罚款提出上诉。


  竞争上诉法庭的判决一致驳回了Lexon公司的所有上诉理由,维持了CMA关于该公司违反竞争法的处罚决定和罚款。


  该判决为CMA继续向直接参与信息交流的Lexon公司董事Pritesh Sonpal提出取消董事资格申请扫清了道路。在竞争上诉法庭作出判决之前,高等法院暂停了申请。
  (来源: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
  https://www.gov.uk/government/news/tribunal-upholds-cma-decision-on-pharma-collusion-and-1-2m-fine


  2.澳大利亚拟对澳航与美航联盟重新授权


  当地时间2021年2月26日,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下称“ACCC”)发布公告称,ACCC拟对澳航有限公司(Qantas Airways Limited,下称“澳航”)与美国航空公司(American Airlines Inc.,下称“美航”)之间的联盟进行重新授权,新授权为期五年。


  该联盟使澳航(包括捷星)能够与美航在澳大利亚/新西兰与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之间的跨太平洋航线上开展合作。


  ACCC认为,实现这些公共利益的程度取决于COVID-19大流行后跨太平洋服务需求的恢复速度。对这些服务的需求越大,可能实现的公共利益就越大。


  本次授权将使两家航空公司在一系列事务上进行协调,包括营销和销售、货运、定价、时间表、分销策略(包括代理安排、收益和库存管理、飞行常客计划、休息室、联合采购以及产品和服务标准)。


  背景


  ACCC于2011年首次授权澳航与美航结成联盟,为期五年,并于2016年重新授权该联盟。澳航和美航已寻求ACCC的授权,因为该联盟涉及的行为可能会违反《2001年竞争与消费者法案》。
  (来源: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
  https://www.accc.gov.au/media-release/accc-proposes-to-re-authorise-qantas-american-airlines-alliance


  3.欧委会重磅推出新的线上文件保密工具


  当地时间2021年2月25日,欧盟委员会(下称“欧委会”)在其官网推出新的线上文件保密系统eConfidentiality(下称“系统”)。eConfidentiality系统是新推出的在线IT工具,旨在创建一个安全的工作区域来运行及协调涉及保密信息的沟通流程。


  相关背景


  eConfidentiality系统是ISA计划-即支持一系列在线数字解决方案-的一部分,该计划将于2019年至2021年之间逐步建立,以促进提交保密文件(eTrustEx交换平台),相关保密性的宽大政策申请、和解协议、保密声明(eLeniency)和电子信息说明(eRFI)等文件的提交。


  eConfidentiality系统是竞争总署基于《条约》规定的法律义务或其在调查中所采取的行动和/或由于信息的敏感性,负有对信息或资料的保密义务,而专特创建的系统平台。


  该系统系基于各方自愿使用,但系推荐使用的文件系统。欧盟案件负责小组将向当事方提出使用该系统的建议。若拒绝,当事方仍然可以使用当前程序继续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谁可以使用eConfidentiality系统


  在欧盟竞争总署(DG Competition,下称“竞争总署”)启动的反垄断和卡特尔程序中,eConfidentiality系统向所有各方开放。


  eConfidentiality系统的优势


  当竞争总署打算访问文件或发布决定时,各方可以运用eConfidentiality系统对文件进行保密处理。eConfidentiality系统提供了一个向竞争总署提交、证实和沟通保密要求的平台。eConfidentiality系统支持整个过程,从注册至提交最终版的非保密版文件,该等文件不包含任何商业秘密和其他保密信息。该系统可在安全的工作环境中自动运行并简化相关流程。


  eConfidentiality系统是一个用户友好的平台。它提供了可要求保密的文档的完整列表,带有智能筛选器选项,并清晰地展示了商谈的状态。eConfidentiality系统避免通过受密码保护的DVD、电子邮件或电话来提交意见、评估和保密信息。它简化了在受保护环境中的通信,管理了相关流程和截止日期,并降低了无意中泄露保密信息的风险。当事方和竞争总署不再需要调整其议程,因为eConfidentiality系统允许双方以简化的方式开展工作。


  eConfidentiality系统的运行


  首先,相关各方添加保密声明,并在该系统中向竞争总署提交证实该等保密声明的文件。文件提交后,竞争总署将评估主张,决定接受或拒绝。被拒绝的将被退回当事人,并附加被拒绝原因的说明。当事人可以在于竞争总署沟通并达成一致之后修改其主张,一旦文件中所有的主张都被接受,便生成最终的非保密版文件。经竞争总署和当事方的最终检查后,最终版的文件将包括在案卷中。
  (来源:欧盟委员会)
  https://ec.europa.eu/competition/antitrust/econfidentiality.html


  4.FTC将举办网络研讨会,探索数字时代的“黑暗模式”


  当地时间2021年2月24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下称“FTC”)公告称,其将于4月29日举办一项网络研讨会,以探讨数字时代的“黑暗模式”(dark patterns),该术语被用来描述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上使用的一系列潜在的操纵性用户界面设计。


  《揭露黑暗模式:FTC研讨会》(Bringing Dark Patterns to Light:An FTC Workshop)将探讨用户界面可能造成的影响,有意或无意地遮蔽、颠覆或损害消费者自主性、决策或选择。例如,某些网站将额外物品偷偷放入消费者的线上购物车,或使用户由于使用屏幕迷宫和令人困惑的问题,被迫在不需要的产品或服务上被收取费用。


  FTC研讨会将汇集研究人员、法律专家、消费者倡导者和行业专业人士,研讨什么是黑暗模式,以及它们如何影响消费者和市场。研讨会将审查的一系列主题包括:


  ◎黑暗模式与实体店采用的销售策略有何不同;


  ◎它们如何影响消费者行为,包括潜在的危害;


  ◎是否某些消费者群体是不公平对待的目标或者是弱势的;


  ◎哪些法律、规则和准则规范了黑暗模式的使用;和


  ◎是否需要额外的规则、标准或执法行动来保护消费者。
  (来源: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
  https://www.ftc.gov/news-events/press-releases/2021/02/ftc-hold-virtual-workshop-exploring-digital-dark-patter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