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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玲谈辩护:刘玲:新刑诉法解释给律师提供的辩护新空间(一)
发布时间:2020-03-05

最高人民法院2月4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文简称《解释》),将于3月1日开始实施。


  《解释》为辩护律师提供了新的辩护空间,例如律师可以担任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律师辩护范围扩展至涉案财物。


  本文着重谈《解释》第232条,辩护律师据此可在庭前会议中进行实体性辩护,有可能提前终结诉讼程序,提前取得较好的辩护效果。


《解释》第232条


  《解释》第九章第二节是“庭前会议与庭审衔接”,第232条是其中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的意见后,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或者撤回起诉。建议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开庭审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一般不准许撤回起诉。”


  《解释》第232条,几乎照搬了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月1日开始试行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22条。


  这一条非常有意义,它明确了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可以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对事实和证据作出判断,这使得《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二款“与审判相关的问题”更为具体。


  我们通常认为庭前会议只解决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事项,这种理解是片面的。从《解释》条文看,第228条第二款规定在庭前会议中可以开展附带民事调解,这属于实体性事项,第232条也属于实体性事项。可以说,“与审判相关的问题”既包括程序问题,也包括实体问题,《解释》对《刑事诉讼法》第187条中的解释充分而且具体。


  《解释》第232条规定,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补充材料或者撤回起诉。这样,一部分达不到起诉标准或定罪标准的案件被阻隔在法庭之外。


  实践中,有很多案件在开庭审理后、法院宣告无罪判决之前,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对于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孙远教授有个形象的比喻“打得过就打,打不过就跑”。


  刑事诉讼犹如一列前进火车,终点站是法院。火车可以提前停车,但不能掉头。


  提起公诉的案件,首先要经过法院第一道关——形式审查决定受理与否;


  然后是第二道关——庭审会议中实质性审查,不合格的建议撤回;


  最后一道关是——开庭审理,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


  庭审是中心,立案程序和庭前会议都是为庭审做准备。庭前会议中将明显无罪的案件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进行拦截,这样可以节约司法资源,避免检察院在开完庭后撤回起诉所造成的资源浪费,也能够促使诉讼提前终结,让正义提前来到,恢复社会秩序。


庭前会议中的“建议撤诉之辩”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22条公布后,一直未被激活,也没有引起律师重视。


  2020年4月30日,笔者在无讼学院直播网课《“刑辩三人谈“系列之强制措施和庭前会议辩护》中,提出这个辩护新思路,有网友认为这一条不可能落到实践中,很多律师同行都持相同想法。


  《解释》第232条出炉,这意味着法院要加强庭前会议中对案件实体内容的审查力度,要拦截“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这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多了一个辩护机会——“建议撤诉之辩”。有机会就要勇于实践,通过实践将法条激活。作为辩护律师,我们的职责就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能浪费任何辩护机会。


  建议撤诉之辩,有没有规范层面的障碍?


  有律师同行提到,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80条第三款(内容是:“辩护律师出席庭前会议应当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庭前会议的有关规定,不得就依法应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解决的问题发表意见”)对律师在庭前会议中发表意见有限制。


  那么,这一款有没有禁止辩护律师在庭前会议中对事实和证据发表意见?


  没有。该条第二款是“被告人未参加庭前会议的,辩护律师未经特别授权不得代表被告人对实体、证据和程序性问题发表意见。”由此可知,被告人在庭前会议可以就实体、证据和程序性问题发表意见,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经过授权当然也可以对此发表意见。


  此外,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2条明确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在庭前会议中,辩护律师对控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提出质疑,继而控方撤回起诉,这对当事人而言是有利的,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那么,此时不提,更待何时?


如何进行“建议撤诉之辩”?


  《解释》第232条规定,在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可以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发表意见。控方作为进攻一方,目标很明确,就是要对被告人定罪量刑。辩方作为“天生的反对党”,必须积极防御。庭前会议中,辩护律师怎么进行建议撤诉之辩?


  【前期准备】


  一般情况下,召开庭前会议时,辩护律师已经进行了会见、阅卷,掌握全案事实和证据,辩护方案业已形成。是罪轻辩护,还是无罪辩护,此时基本确定。


  如果案件属于“明显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辩护律师准备在法庭上以此为目标进行无罪辩护时,那么在庭前会议中便可提出来。


  【启动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法院可以依职权召开,控辩双方也可以申请召开。辩护律师根据《解释》第227条可以向法院书面申请召开庭前会议,同时说明申请理由,可列举案件存在的“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


  【辩护重点】


  庭审会议时,控方和辩方对案件掌握的信息量基本相当,可谓势均力敌,法官一般情况下已经接触案卷,有初步了解。


  此时,相比法官,辩护律师具有信息优势,可化身“向导”,引导法官看见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问题,直指事实和证据问题所在,继而说服法官建议控方撤诉。当然,这需要提前进行细致全面的准备。


  【有法有理】


  控辩争议焦点很明确,即是否“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辩护律师可以参照《刑事诉讼法》第176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5条,提出此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直接否定指控。还可以直接列举具体证据问题一二三,例如没有伤情鉴定意见、证供不一致等。


  是否“明显”?“明显”是个程度判断,没有可量化的标准,法官对此有较大的裁量空间。辩护律师可聚焦证据,可类比同类案件,说服法官。


  【注意事项】


  庭前会议,已经形成控辩审三角结构。这是控辩双方在法官主持下第一次交锋,辩方要准备充分,积极辩护,提出意见。


  需要注意的是,庭前会议是一个准备、整理程序,与庭审的全面细致、面面俱到不同,辩护律师提出意见时切忌滔滔不绝、没完没了,宜言简意赅,剑指核心问题。


  【持续跟进】


  如果检察机关接受法院建议而撤回起诉,那么,之后可能作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诉讼就此终结,这是理想结果。


  检察机关也有可能补充新的证据,以新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那么,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需要重点关注是否新证据,是否新事实。


  如果控方不撤诉,那么双方法庭见。法庭上,辩护律师需提出详细、全面的辩护意见,说服法庭作出无罪判决。因为庭前会议中,辩方观点已经部分公开,所以庭审前辩护律师有必要将原辩护方案迭代升级,提升防御力度。


  如果开庭审理之后,检察院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却要求撤回起诉,而法院裁定准许。那么,辩方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7条和第238条第五项,就撤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


  以上为一家之言,思考尚不成熟,只为抛砖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