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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视点 | 用玻璃杯砸公交司机脑袋的小学老师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
发布时间:2021-03-31

事件回顾


  2021年3月13日,江苏某名男子乘坐公交时与公交司机发生口角。监控显示,该男子用玻璃杯砸向公交司机脑袋,玻璃杯当场破碎一地。司机随即用手捂住受伤的脑袋,并呼叫帮助。该事件一经报道便引发了广泛关注,目前该名男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近两年公交司机被乘客殴打事件频繁登上热搜,多次引发社会关注。刚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妨害安全驾驶罪,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立法机关对此类事件零容忍的态度。


类似案例


  2020年10月9日12时35分许,被告人陈良波乘坐载有10余名乘客的515号公交车,在余姚市桥西公交车站至大隐站途中,因上车问题遭到司机王某谩骂而感到不满,便采用拳头击打王某后脖子的方式妨碍王某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后王某报警。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陈良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后被告人陈良上诉,二审期间《刑法修正案十一》发布并生效,新增了相应条款。根据刑法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二审法院改判陈良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详见判例(2021)浙02刑终18号)


律师评论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条规定: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相关规定,上述新增法律对应的罪名为妨害安全驾驶罪。


  从法律专业的角度看,是否构成犯罪应当用犯罪构成的理论来解释。但现实中大多数人没有受过法律训练,不懂那些专业的法律术语,因此我们在此就用普通老百姓能够理解的话,来解读一下此次事件中的男子是否犯罪。根据我们对法条的理解,并结合司法实践,乘客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发生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


  公共交通工具主要是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那我们该如何理解“行驶中”呢?停在站台的公交车算不算行驶中?我们认为行驶中应当指公共交通工具从始发地到终点这一整个过程,包括路经站台、红绿灯的暂停时间。


  具体到本次事件,男子砸公交车司机脑袋很明显发生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因此符合此条件。


  2.行为指向的对象是驾驶员,行为方式是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


  部分公共交通工具上有售票员这样的工作人员存在,如果乘客打的是售票员,便不符合该条规定。使用暴力的方式有很多,法律不可能一一列举,只能概括的定性。具有一定常识的人,都能看出用玻璃杯砸脑袋还把玻璃杯砸碎了,肯定是暴力行为,且是非常的恶劣。一般用工具打人总比徒手打人带来的伤害更大一些,如果这名男子仅是用手拍了一下,可能就不会被认定为暴力行为,毕竟不是所有人都有巨石强森那样的体魄。


  3.行为后果达到干扰公共交通,危机公共安全的程度


  “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主要是指乘客的行为足以导致公共交通工具不能安全行驶,车辆失控,随时可能发生其他乘客、道路上的行人、车辆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现实危险。所谓现实危险并不要求危害结果实际发生,如果危害结果实际发生了,有可能就会构成其他犯罪,处罚也会更严重。我们注意到本次事件的相关报道虽然未提到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但根据司机的伤情,并结合当时的周围环境,事件中男子的行为确实干扰了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并危及了公共安全。


  经过上述分析,我们基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事件中的男子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该名男子的行为明显是激情犯罪,情绪一上头,顾不上场合和时机,遂犯下大错。这起事件教育我们,情绪管理很重要,平时应当多读书,多学习法律知识,要是早了解妨害安全驾驶罪,很可能就不会如此放肆。


  正所谓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别人的教训可以是我们的经验。人生太难了,没必要每个南墙都去撞一撞。多了解一些活生生的案例、最新的法律知识,是一个不错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