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700-3900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400-700-3900

京都所李秀娟律师团队办理的某涉黑案件成功为被告人“摘帽”
发布时间:2021-04-25

践行“有效辩护”,推进司法公正——京都所李秀娟律师团队办理的某涉黑案件成功为被告人“摘帽”


  近日,某省一起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做出终审判决,民营企业家杨某被指控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名不成立。该案在京都律师事务所李秀娟、黄凯、周兴月三位律师的不懈努力下,实现了辩护效果与裁判结果的最佳统一。


  有效的辩护,源于工作全过程的有效性。


一、使命、担当、责任融于阅卷、梳理、归纳的无声行动中


  该案系当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案件,被告人被指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恶势力犯罪团伙的组织、领导者,既“涉黑”又“涉恶”,被控罪名多达十几项。且涉案犯罪事实复杂、情节严重——其中仅涉嫌诈骗和敲诈勒索两项罪名下的犯罪事实即多达70起。


  李秀娟律师接受委托时,案件已处于移送审查起诉阶段。本案案情复杂,时间紧迫,为确保辩护工作的有效性,组建了精干、优秀的律师团队:


  黄凯律师:丰富的辩护实践,悟到了“国之战事,不备则败;虽有所备,备之不强亦败”。他紧紧围绕证据材料认真研究,梳理案卷中反映的侦查阶段程序违法、非法证据、孤证、冲突证据等问题,结合会见嫌疑人的表述,对侦查机关得出的结论进行梳理。在最短的时间内还原事实,确定辩护方向及重点。做到辩词字斟句酌、条分缕析,说理透彻。


  周兴月律师:由于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被拆分,导致百余本卷宗未能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不包括已经阅读百余本卷宗),距离庭前会议召开不到一周时间才得到卷宗。为确保办案质量,配合辩护人顶着盛夏的酷暑连续奋战,白天在法院闷热的阅卷场所对一百多本案卷逐页拍照、整理,晚上通宵达旦无极限地阅卷。在短短一周时间里,全部案卷及随卷的同步录音录像阅读(看)完毕并形成案件分析意见。完成了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保障了庭前会议的效果,为庭审辩护打下坚实基础。


二、寻找“突破口”,庭审上敢辩、善辩、明辩


  李秀娟、黄凯律师着律师袍端坐在法庭上,他们意识到自己的工作直接与司法的规则、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相关,坚信凭借良好的职业道德,凭借精湛的辩护技能和技艺,在抽丝剥茧认真仔细的准备基础上,一定能最大化地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一)用证据说话


  庭审上针对组织发起、创建黑社会性质组织合并、分立、重组的具体行为及证据证明因果关系的证据缺失问题,辩护人指出组织黑社会组织的行为要素、结果要素、特定时间、地点和方法要素等客观事实未形成刑事诉讼证明体系。


  (二)用事实说理


  针对指控被告人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主要依据是被告人为已经生效判决的黑社会组织领导者提供经济支撑问题,辩驳指出:指控该犯罪的证据是借款,借款不是资助,二者性质不同、目的不同、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并当庭提交被告人还款的新证据。用事实阐述指控的犯罪不成立。


  (三)用逻辑论证


  认定犯罪的逻辑是要先有犯罪事实,再承担犯罪责任而不能相反。如:指控被告人从2013年起始组织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罗列的证据是2012年未曾起始犯罪发生的事。这样的一种逻辑何谈法律的罪、刑、责相一致。


  (四)用法律评价


  辩护人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明确,行为人思维意志对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起着怎样的作用,是判定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重要标志。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三大刑法基本原则之一,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包括禁止类推原则、禁止事后法原则。


三、不屈不挠的职业精神与精湛的技艺相融合,扩展辩护空间


  庭审的有效辩护,为公正裁判奠定了基础,指控与辩护的冲突,也给法庭留下了待证事实的伏笔。


  开庭结束了,但案件审理在继续。


  基于庭审中辩方提出的诸多质疑问题,审判长强调:“我们是审者,也是读者,希望还事实本来面目,提高审判的质量,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法院经请示上级相关部门,决定召开由法官、公诉人、律师三方参加的会议,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继续进行平等的、宽松、全方位的论辩。


  这既是案件审理模式的创新,也是扩展辩护权的契机。


  “法律运行的公正化有赖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合作,从不同视角、不同立场之间的平等对话,正是这种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辩护人阐述上述观点的同时,再次从法理、证据、事实等方面阐述意见:


  一是不法与责任相对应问题。犯罪归责理论在本质上区分事实因果与法律因果即归因和归责两个层次。只有当归因判断得出肯定结论时,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归责判断。否则,只能排除对结果的归责。


  二是法律政策与法律适用原则一致性问题。一个阶段法律政策导向不等于法律适用的弹性“从严”或“从宽”。法律的稳定性、一致性、原则性是法律的生命线。扫黑除恶尽管是阶段性重心工作,但要依法惩治黑恶势力犯罪,精准打击。这是刑事政策的内涵要求,也是确保判决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题中之义。


  三是入罪合法与出罪合理同等重要问题。我们必须坚持罪刑法定主义。不能让推定、权衡、凌驾于犯罪评价的前端,强行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以法律维护公平、以道德诠释法律。


  四是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办案中存在的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讯问笔录内容重复粘贴等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八条二款及《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应当排除。


  辩护人发表意见的重点不是对法庭辩护意见的简单重复,而是对公诉人解释、补充及法庭关注的重点问题提出更高层次、更新层面上的辩驳、陈述。既挥洒自如的“自控”,又游刃有余的“控他”。


  四、法庭庄严宣判


  “我们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被告人杨某某不构成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庄严、肃穆的法庭上,合议庭庄重宣告。同时,审判长当庭对辩护人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指出:“控、辩、审三方的职业精神令人难忘。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阅卷仔细,当庭提出自己的意见,展现依法、理性、平和的风范,也体现了中华律师协会鼓励优秀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的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的同时,帮助当事人获得最圆满的判决结果,这是京都刑辩律师矢志不渝的追求,也是我们眼中的“有效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