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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九川:哪里寻求"控辩平衡"——从为何请北京律师谈起
发布时间:2010-05-17作者:王九川

“五·一”后参加一个大型研讨会,侦、控、辩、审和学界各方代表人士均到场。会议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就“控辩平衡”问题进行对话,也涉及到新律师法实施和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问题,其中以控、辩双方为主的争论、探讨,令人印象深刻。本想形成系统的文字,但没有下笔的心情,现根据回忆整理出自己的会上发言(在内容和表述上有些调整)


  这次会议安排我发言的主题是“律师辩护权利的实现、制约与救济”,这个题目太大了,也没有那么多时间展开,还是从具体问题来谈。


  刚才张教授谈得很深,发言也很有文采,他讲到北京律师为什么收费高,原因是很多外地当事人认为有些北京律师能够“手眼通天”,我知道有这样想法的当事人不少,这样忽悠的律师也大有人在,现在律师界也是鱼龙混杂。但是,外地当事人请北京律师还有另一个考虑,就是很多人认为北京律师的整体素养较高、更有责任感、更敢讲话,如果我也是在一个较小的城市,大家都认识,我在辩护时也会有所顾忌。前一阵,我到某地办理一个要案,当地一位同行对我说:“谢谢你们,替我们当地律师出了一口气,讲出了我们不敢讲的真话。”,我说你们这里有些人也很有胆识,要是我在本地做律师也未必做得到。北京律师一定要珍惜自己的声誉,我这样讲,也是因为有些习惯拍胸脯、忽悠人的同行抢了认真、尽职的律师的市场,损害了律师的形象,我当然不高兴。


  为什么有这种本地辩护律师不敢多讲、对有理有据的观点也要有所保留的现象?为什么有时辩护律师不敢取证?为什么控方的顾虑要小得多?还有当事人为什么要进京求助于辩护以外的力量?我想这些现象足以表明,控、辩力量是失衡的,辩护方和其它诉讼各方的力量也是失衡的。我也认为:在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会有真正的控辩平衡,但总要有一个相对的能接受的平衡点,有人说辩护权更有优势、更超前,这和现实情况不相符,上午陈光中老师也讲得很明确:现在是辩方力量明显不如控方力量,辩护人的地位还不明确。我还认为,这不是一个简单的“控辩平衡”的问题,有的同行发言强调“控辩平衡”取决于裁判者的居中性,如果审判一方对控、辩中的某一方有倾向,就不可能有平衡,我想问题也不仅仅在于裁判者。


  可以从几个具体的角度来观察一下:在侦查阶段,嫌疑人有权得到律师的法律帮助,这样的帮助当然比没有要强,但是律师在这个阶段的力量有限,律师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辩护权,所以连“辩护人”的法律名分都没有;而嫌疑人就处于更被动的地位,比如被超长时间提讯、换地点提讯等等;至于证人的权利,也难有保障,有几个证人敢出庭?所以,侦查权对于审查起诉权、辩护权和审判权的影响非常大。再看审判阶段,以开庭为例,被告人和辩护人在法庭上说话的权利能得到多少保障,夸张一点讲,有时倒要看法官的个人风格和各地的习惯做法(当然不排除法庭外因素的影响),就我经历的一些法庭审理看,北方的法官比较在意发言的时间,讲话也比较直率,南方的法官要温和一些,在被告人、辩护人发言的时间和内容把握上比较宽松,类似的不确定因素很多。我反对空洞无物的长篇大论,但法庭上对控、辩双方发言的把握控制要一视同仁,这方面象北京的不少庭审做得比较规范。不管怎样,公诉人的发言一般不会被打断,尽管法官心里认为应该打断,而律师就要努力争取得到法官的理解和支持。再比如,常有被告人、证人提出讯问笔录、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问题,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这些问题能有多少得到调查呢?这就不用多说了。


  这里先不做系统的分析,我只是从几个具体现象来说明:在嫌疑人、被告人、上诉人的辩护权,还有证人的权利不能得到法律充分保障时,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权力相互难以平衡的情况下,公诉方和辩护方的力量平衡也就失去了调整的基础;这不是控、辩双方的问题,也不是审判方的问题,是刑事诉讼中各方力量的整体平衡问题。


  事实上,司法机关本身也没有足够的动力、压力和能力去解决这种失衡,它们甚至连自身的权力和地位都难以保护,对私权的尊重和保护就更难了。说到底,还是司法不独立的问题,立法、司法和行政之间还没有形成力量的平衡。当裁判者连自身的中立地位都难以维护时,你不能要求它有效维护控、辩力量的平衡,也不能指望在每一次公权和私权的冲突里,都能居中裁决。


  这些不平衡现象,是制度上的问题,寻求解决方案的过程会很漫长,所以,“控辩平衡”不是我们这样的会议能解决的,也不是在座的各位能解决的,我们只能做些技术上的调整。能取得一些进展就好,这就是进步。我认为这个建议稿比较务实,具有一定的操作性,我们律师提出的一些建议也被采纳了。当然,对律师权利的制约,不难做到,律师权利的实现和救济,还是个难题,这不是哪个课题组能解决的。


  所以,我主张着重做好几件事:第一,关于辩护人的地位,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有更明确、具体的表述,关于辩护人的权利,有更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第二,在《律师法》实施细则的起草中,做技术性调整,尽可能务实,注意和刑事诉讼法进行衔接;第三,多进行这样的交流和讨论,我们各方多做换位思考,高铭暄老师今天也强调,关于辩护权的保障,首先要解决认识问题。


  最后,我认为辩护律师要注意提高执业技巧,要为当事人提供切实的服务,在法律框架内充分使用法定的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不主张在某一个案件里和体制直接对抗,那样不会解决问题,还会头破血流,也可能会损害当事人的权益,李庄给我的印象,就是硬打硬冲,战场搏杀作风,即使百分百有理,在策略上也是失败的(不过他的当事人受益了)。刑事辩护律师是解决难题的,要有头脑,要善于分析问题、制定策略,能够灵活应变,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智商、调整情商,能应对复杂的局面,解决难题要用智慧解决,不能蛮干。当然,靠忽悠、靠勾兑更不是律师的本事,会给自己、当事人和有权力的人带来高风险;北京的律师要有智慧、有境界,不要附和当事人“通天”的要求,最终受害的是我们大家,对我们追求的权力(权利)平衡也是一种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