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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所田文昌、柳波、刘玲、徐莹律师受邀参加首届刑事辩护高峰研讨会并作主题发言
发布时间:2021-06-22

2021年6月19日、20日,北京市律师协会主办,市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承办的“首届刑事辩护高峰研讨会”在雁栖湖畔北京律师培训基地召开。


  首届“刑事辩护高峰研讨会”旨在创建一个开放式、持续性、包容性的辩护专业研究交流平台,引领我国辩护理论研究和实务发展,助力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来自多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律协会长、刑委会主任、刑辩律师参与了此次论坛。

田文昌


  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田文昌律师、高级合伙人柳波律师、刘玲律师、徐莹律师受邀参加本次论坛并作主题发言。


  田文昌律师在主题为“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的回顾与前瞻”研讨会上,针对“刑事辩护全覆盖下值班律师、法援工作者、委托律师的衔接与配合”中存在的问题指出,对于这三者的职责分工要分清楚。值班律师不能解决刑事辩护全覆盖问题,值班律师的职能是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提供法律帮助,其制度设置导致不能充分行使辩护权。实践中有一种误区,认为律师在认罪认罚具结书签字中的作用不仅仅是见证,在具结书上签字了就不能做无罪或罪轻辩护。这种认识是不对的,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具结书签字过程中只有见证的责任和义务,律师当然可以在见证基础上有更多的作为,但超出部分是律师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律师不需要对见证以外的内容承担责任。因此,律师虽然在具结书上签字,仍然可以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表面上看检察院比较强势,深层次的原因,是法院的中立性不足。从这个角度看,法官不应过早参与到认罪认罚程序当中去,更不应给人感觉法官和检察官是一边的感受。有些被告之所以违心在具结书上签字,主要的压力应该是来自于法官。


  要想真正实现刑辩全覆盖,大量增加法援律师是前提。在国外法援律师是刑辩的主力,而在中国,法援工作者只是对委托辩护律师的一种补充,远不能适应需求,因此,要搞清值班律师、法援律师、委托律师各自的职责,在加大管理的同时增加法援律师的数量,充分发挥其作用。


  针对“刑事辩护全覆盖背景下构建新型侦、控、审、辩关系”的问题,田文昌律师指出,诉讼结构完善,可以用八个字表述:“有效制约、合理运行”。简言之,侦、控、辩、审之间要形成真实有效的制约关系,诉讼活动要在符合诉讼规律的条件下运行。

柳波


  柳波律师作为北京律师协会刑事实务研究会的副主任,代表刑事实务研究会出席并做主题发言.


  柳波律师认为,辩护专业化应是指辩护主体具有专属性,并具有专业水平和知识。现在刑事案件基本上由律师辩护,辩护主体的专属性已经不成为问题,具有专业水平和知识才是专业化的“大问题”。律师个体践行辩护专业化,既是法律服务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日益复杂、专业性越来越强、智能化、新型案件的辩护需求,又是适应不断产生的新制度、新规定的客观需求,更是完成控辩平等武装,实现有效辩护,最大程度地保障当事人利益的客观需求。


  柳波律师提出,律师个体必须打好辩护“基本功”,即功底,才能实现辩护专业化。基本功包括法律知识的储备、解释法律的能力、沟通能力、语言能力、说理能力、应变能力。基本功的评判标准是多元、多层次的,第一层次是读懂、看透、说清、成文;第二层次是有意思、有意义、有意境;第三层次是运斧成风。至于如何造就“基本功”,柳波律师推崇“实践出真知”,基本功从案件中来,从实践中来,法律实务的优秀者,都是“案件堆出来”的。


  柳波律师指出,辩护专业化需要澄清三大误区:专业化和业务单一化、知识多元化和一元化、专业化和名气(名与实)。律师个体要比别人更努力;淡然提气,胆大心细;不断学习,不要躺平,才能去名就“实”。


  “专业化”根源仍在于律师本身,而非其他。假如抛开律师个体本身去追求辩护专业化,无异于缘木求鱼,所谓的辩护专业化只会是空中楼阁。

刘玲


  刘玲律师在“辩护与个案规则创制”分论坛中做了“从个案中看庭前辩护”的主题发言,刘玲律师从办理的一个案例谈起,提出四个观点: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契合了国际恢复性司法趋势,在维护社会秩序、修复当事人关系、帮助被告人重返社会方面发挥巨大作用。这项制度使得检律关系从激烈对抗转向以合作为主,辩护重心也由法庭辩护转向庭前辩护。


  二、批捕阶段呈“小三角形”结构,律师辩护目标是说服检察官不批捕。该阶段,律师不能阅卷,但是可以通过会见了解案情,还可以通过积极取证让“证据来说话”从而影响检察官。在和检察官当面沟通时,要尽可能多的向检察官传递信息,同时提交有说服力的书面辩护意见。


  三、审查起诉阶段,对于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案件,辩护律师要让当事人知晓程序的意义和后果,要与检察官进行充分沟通以影响量刑建议。对于其他案件,辩护人可以从证据、事实、法律适用方面提出辩护意见,说服检察院作出不起诉、撤案、降低指控数额、减少起诉起数、调整被告人顺序等决定。


  四、庭前会议中的建议撤回起诉之辩。新刑诉法司法解释232条给律师提供了一个新的辩护空间和机会,对于证据不足、未来可能判无罪的案件,辩护律师可以说服法官,让法院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

徐莹


  徐莹律师在“辩护业务新领域”分论坛做“刑事业务中的非诉思维和方法”主题发言。徐莹律师提出两个思考:


  一、刑事业务新领域的发展需要刑辩律师突破传统辩护思维壁垒,引入、借鉴其他业务领域,甚至非法律专业领域的思维方式。一方面,律师可以通过具体的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发现企业需求,发现新的业务机会;另一方面,在日常宣传中,辩护律师也要突破传统的刑事案件重个人宣传,轻客户培养的思维模式,借鉴非诉业务,进行客户培养,获取新的业务机会。合规大背景和刑法修正案十一为律师拓展性的业务机会提供了契机。


  二、新的业务领域下,刑事辩护律师传统的“谈案、接案、会见、阅卷、形成意见、调查取证、出庭辩护”办案方式也会发生变化,要学习借鉴非诉的业务方法,适应新业务,使用新方法。


  最后,徐莹律师指出,不是客户“不需要”,而是你没有告诉客户他“需要”。——刑事业务新领域,既是刑辩律师们需要去思考研究的话题,更是全行业需要去市场开拓的方向,供需结合,刑事业务的道路会越走越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