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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视点 | 艺人“人设”崩塌,如何防范劣迹艺人风险
发布时间:2021-07-22作者:朱莉莉

2021年7月20日,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青年工作委员会公示了《关于做好劣迹艺人风险控制的通知》,某艺人因私德不修、德行不端被点名列为了“劣迹艺人”,“高冷男神”人设就此崩塌。通知中要求与其合作的委员及时止损,正在洽谈业务的也要暂停接触,并提示各委员今后在聘用演员前,要做好背调,避免风险。


  本文重点关注的是:面对艺人人设崩塌,站在艺人投资人及其合作机构的角度,如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防范艺人“私德有损”风险带来的法律和经济损失。


  德艺双馨、尊重社会公德、树立良好社会形象是演员的法定义务


  2014年,广电总局曾发布《新广电办发[2014]100号》文件,文件中提到广播影视文艺工作者应追求“德艺双馨”。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就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更是明确提出了应当坚持“德艺双馨”的要求,并要求电影从业人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演员”这个职业本就依靠“人设”立足,严格维持自己的职业形象,以更高的道德要求自己本就是安身立命的根本。德艺双馨、尊重社会公德、树立良好社会形象亦是艺人的义务。


  遵守社会公德、立正守身、加强道德修养、树立正面形象是演员必须遵守的行业规范


  呼吁明星培养艺德、净化行业风气成为影视行业整治的重点,对劣迹艺人出镜和相关作品进行严格限制已经成为一个行业共识。2021年初,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的《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中明确了演员应当具备从事文艺表演工作所必需的文化修养并遵守社会公德,言语文明,礼貌待人,立正守身,以身作则,注重陶冶品德,加强道德修养,珍视和维护个人职业声誉,积极树立正面形象,不得违背伦理道德或者社会公序良俗。


  违反从业规范的演艺人员,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面临1年、3年、5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业抵制,跨行业联合抵制的自律惩戒措施。而各会员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邀请、组织处于联合抵制期内的艺人参加演出,也不得为其提供宣传、推介等便利。


  劣迹艺人被爆后,艺人投资人及其合作机构面临的风险


  (一)对于制片方、出品方而言,其投资的有劣迹艺人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节目、网络剧、微电影等将无法上映或播出,除了巨额投资款无法收回,甚至还需要承担向关联出品方、电视台、网络视频平台方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二)对于商家而言,劣迹艺人代言/合作的产品或服务会被一般消费者抵制,品牌形象也会因此受到影响。


  (三)对于经纪公司而言,艺人人设一旦崩塌,除了未来的业务会受到影响外,还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进行公关。同时,还要面临已经合作的合作方要求解约和赔偿。特别是有待播电影/剧目的的艺人,面临的更是巨额的违约金。


  艺人投资人及其合作机构,如何防范劣迹艺人的负面影响


  (一)在与艺人合作前,应进行详尽的背调。背调的范围不应仅是艺人本人,还应包含其家人。背调的内容应详尽且充分,可以参考个人习惯、真实的个人情感状况、合作过的工作人员的口碑、艺人本人及家人涉诉案件情况、是否有反华或反党倾向、违法犯罪的历史记录、曾发表的言论等。


  (二)在与艺人签署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艺人艺德条款,对于可能会出现违法犯罪、违背公序良俗、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等内容进行明确的限定和要求。并在合同中明确,如果出现违背德艺双馨要求的情况,可要求经纪公司和经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督促经纪公司约束艺人行为。另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可以适当加重,以警示艺人不要作出违背艺人艺德之行为。


  (三)一旦因为艺人艺德问题出现艺人违约的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合同解除、下架产品、更换艺人拍摄的片段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自己损失。同时,还应当第一时间进行财产保全并启动法律程序,防止财产转移,降低艺人逃避法律责任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