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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I软件专利保护
发布时间:2021-07-26作者:苏文

随着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与传统产业的深度融合,涌现出多种新型经济模式,出现了多种具有交互功能的APP软件,极大丰富了人们的生活,计算机软件行业也迎来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无形的知识产权,和传统行业有形资产的保护方式不同,它主要是通过软件著作权和专利权进行保护。由于著作权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因此,软件著作权只能保护软件代码本身如用C++、Java语言编写的代码程序,不能保护软件代码背后的设计思想。


  对软件企业来说,软件代码和设计思想同样重要。企业在开发一款新的软件产品前,要投入大量成本进行市场调研,根据用户的体验设计软件产品的功能、图形用户界面(GUI)以及二者的交互方式,设计成本甚至会超过编写代码的成本。GUI界面是交互式软件产品的标志性功能,知名品牌产品的GUI界面甚至具有区分产品来源的作用,有品牌个性的GUI界面是企业最想保护的智力成果。


  由于GUI界面构成简单,通过图形、色彩、布局的设计就可以被用户感知、使用,侵权者很容易对软件的GUI界面和交互功能进行复制抄袭。仅靠著作权对GUI软件的保护显然是不够的。


  外观设计专利和发明专利弥补了软件著作权的这一缺陷,外观设计专利能够保护软件的GUI界面,而发明专利则可以保护GUI交互功能及软件逻辑,二者互为补充,能够形成对GUI软件产品的立体式保护防御网。


  GUI软件专利保护的典型案例


  手机滑动解锁功能最早出现在苹果智能手机上,2007年在第一代苹果手机的发布会上,当乔布斯演示手机滑动解锁功能时,全世界都沸腾了,苹果公司也立刻抢占了全球智能手机市场。为了保护这一功能不被其他竞争对手抄袭模仿,苹果公司在产品上市前后进行了充分的专利布局。


  2007年苹果公司将滑动解锁的外观,即滑动槽位于屏幕底部、圆角矩形按钮在滑槽中滑动的外观在美国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授权(USD621849S)。如下图专利图片所示,外观专利对滑动按钮在整个手机屏幕上的位置、样式和布局进行了保护。

外观专利对滑动按钮在整个手机屏幕上的位置、样式和布局进行了保护


  为了进一步保护滑动按钮的局部设计,苹果公司于2011年进一步在美国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授权(USD675639S),专利图片中突出了对滑动槽和按钮的局部设计保护。

专利图片中突出了对滑动槽和按钮的局部设计保护


  苹果公司不仅对滑动解锁功能的GUI界面用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了保护,还对滑动解锁交互功能的实现方式申请了多件发明专利。


  苹果公司在产品上市前于2005年在美国申请了一件发明名称为“通过在解锁图像上执行手势来解锁设备”的发明专利,并于2010年获得授权(US7657849B2)。专利说明书记载现有技术的解锁技术由于创建、记忆和回忆密码很麻烦,降低了设备的易用性,因此提出了滑动解锁功能来有效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独立权利要求1记载为:一种控制具有触敏显示器的电子设备的方法,包括:当所述设备处于用户界面锁定状态时,检测与所述触敏显示器的接触;根据所述联系人在所述触敏显示器上沿着预定义的显示路径移动解锁图像,其中所述解锁图像是图形的交互式用户界面对象,用户与所述图形的交互式用户界面对象交互以解锁所述设备;如果检测到的联系人对应于预定义的手势,则将设备转换到用户界面解锁状态;以及如果检测到的联系人不对应于预定义的手势,则将设备保持在用户界面锁定状态。

“通过在解锁图像上执行手势来解锁设备”的发明专利


  上述专利限定需要沿预定义的显示路径移动解锁图像,苹果公司在产品上市后继续对滑动解锁功能进行完善,于2009年在美国继续申请改进专利,并于2011年获得授权(US8046721B2)。该专利将沿预定义路径移动改进为从第一预定位置移动到解锁区域即可解锁。授权的权利要求1:一种解锁手持电子设备的方法,所述设备包括触敏显示器,所述方法包括:在对应于解锁图像的第一预定位置处检测与触敏显示器的接触;在保持与触摸屏的连续接触的同时,根据触点的移动在触敏显示器上连续地移动解锁图像,其中解锁图像是用户为了解锁设备而与之交互的图形交互式用户界面对象;以及如果移动触敏显示器上的解锁图像导致解锁图像从第一预定位置移动到触敏显示器上的预定解锁区域,则解锁手持电子设备。


  苹果公司采用外观专利和发明专利综合申请的策略,围绕其GUI软件产品的用户界面和交互功能进行专利布局,对软件产品进行了充分而有效的保护。苹果公司利用上述滑动解锁专利在全世界范围内对HTC、三星等多家公司发起专利侵权诉讼,通过胜诉判决或交叉许可方式获得了高额收益,赢得了市场竞争优势。


  我国GUI软件专利保护现状


  (1)外观设计专利


  苹果公司就滑动解锁技术在美国申请的上述发明专利均在中国申请了同族专利,并在中国获得授权,但是外观设计专利在中国没有同族专利。这是因为当年中国的专利制度还不保护电子产品的GUI界面及局部外观设计,中国从2014年才通过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将图形用户界面作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但只保护产品的整体外观而不保护局部外观设计。


  今年6月1起实施的新专利法明确产品的局部设计也属于外观设计的保护对象。由于此前不允许保护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导致软件GUI界面中的交互图标、对话框、交互按钮的设计无法获得专利保护。相信此次专利法修改后,会出现大量的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但是对局部外观设计的授权标准、保护范围确定与侵权判定等规范还需要在实践中逐渐完善。


  我国专利审查制度还要求GUI外观设计不能独立申请,而是必须和具体产品结合申请。在2019年以前要求外观设计的专利名称中包含具体产品名称,而且要提供整体产品的六面外观视图,这显然是对图形用户界面之外的外观进行了过多的限制,导致无法有效保护图形用户界面本身。2014年360公司开发设计了电脑安全优化的图形用户界面,并申请了产品名称为“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外观设计”的外观设计专利ZL201430324283.6。

“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外观设计”的外观设计专利


  2015年年底,江民公司新推出的产品“江民优化专家”上,使用了与360公司上述专利相似度极高的图形用户界面,360公司将江民公司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江民优化专家”APP内页面截图


  法院认为,360公司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中的产品“电脑”对于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只有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才构成侵权。由于被控侵权软件不属于外观设计产品范畴,其与涉案专利的“电脑”产品不可能构成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所以即便被诉侵权软件的用户界面与涉案专利相同或相近似,被诉侵权软件亦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法院判定江民公司不构成直接侵权。


  由于这种严格要求将图形用户界面与产品绑定的审查标准无法有效保护软件企业的权利,软件企业强烈呼吁修改审查标准,对图形用户界面设计给予更宽泛的保护。2019年专利审查指南做出修改,不再严格限制提交使用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而是修改为“应当至少提交一幅包含该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视图”,同时外观设计名称中可以使用“显示屏幕面板”而不再要求体现具体产品,例如“带视频点播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


  修改后申请人既可以在名称中限定具体产品,也可以限定“显示屏幕面板”来获得较大的保护范围。本次修改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产品的保护范围,有利于GUI外观设计的保护。


  但是指南同时也规定,如果仅提交了包含该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视图,应当在简要说明里穷举该图形用户界面显示屏幕面板所应用的最终产品,例如,“该显示屏幕面板用于手机、电脑”。必要时说明图形用户界面在产品中的区域、人机交互方式以及变化过程等。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专利的图片或照片为准,简要说明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由于修改后的审查指南要求至少在简要说明中穷尽应用的产品,那么在新的审查标准下再思考360与江民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之争,法官很可能还会以被控侵权软件不属于外观设计产品范畴而认为不构成侵权。


  (2)软件发明专利


  对GUI软件,除了可以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其图形用户界面,还可以用发明专利保护软件中更多的智慧结晶,例如GUI界面与内部逻辑的交互功能、软件程序内部逻辑如编程的步骤、方法、处理过程及运行方法等有关技术方案均可以用发明专利进行保护。


  2006年以前,计算机软件在中国是无法得到专利保护的。2006年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首次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申请作出了新的规定,明确可以以方法、与方法对应的“功能模块”的形式来保护完全以计算机程序实现的技术方案。


  在后续的审查和司法实践中,由于软件功能模块经常与功能性特征难以区分,从而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保护范围解释不一致等多种问题。为了更好地区分这种情形,2017年专利审查指南做出修改,将计算机程序的软件功能模块措辞修改为程序模块,明确程序模块的实现方式就是通过软件程序实现的,并在之前允许使用方法和程序模块撰写的基础上,增加了采用介质加程序、硬件加程序的软硬结合撰写方案。目前申请计算机软件可以采用以下四种撰写方式撰写权利要求:


  第一类:计算机方法,如一种医学图形的处理方法,具体记载实现处理方法的步骤和流程;


  第二类:与方法对应的程序模块或装置(非实体装置),如一种医学图形的处理装置,具体将第一类方法权利要求的步骤和流程一一对应撰写为程序模块或装置;


  第三类:介质加程序,如一种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或指令,其特征在于,该程序或指令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以下步骤,具体记载第一类权利要求中的方法步骤和流程;


  第四类:硬件加程序的软硬结合方式,如一种计算机设备,包括处理器和存储器,其中所述存储器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所述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以下步骤,具体记载第一类权利要求中的方法步骤和流程。


  第一类撰写方式是方法专利类型,对实现步骤比较复杂的软件专利,各个方法步骤可能由不同主体分别执行。在确定这类特殊类型专利的侵权责任时,很可能存在单一主体所实施的行为不能全面覆盖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的情形,从而难以确定侵权主体。特别是当软件专利的最终使用者是终端用户时,用户不是为了生产经营的目的实施专利,很难认定用户是侵权主体。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对腾达科技公司与敦骏科技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上诉案做出终审判决((2019)最高法知民终147号),将多主体方法专利中之一主体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认定为直接侵权,本案为此类特殊类型专利的保护提供了指导。


  第二至第四类撰写方式均是产品专利类型。产品专利以产品的形式作为保护的主体,在侵权行为的判定上较方法类专利的判定更加清晰和容易操作,因此产品类专利更容易在侵权判断过程中确定侵权责任。


  小结


  GUI软件可以通过软件著作权、专利等多种方式进行综合保护。专利权能为GUI软件提供图形用户界面和软件功能的保护,虽然目前外观设计专利还不能单独保护独立的GUI界面,但是相比以前已经弱化了产品形状的影响,更强调图形用户界面本身。软件发明专利的撰写形式较从前更加多样化,给予专利权人更多撰写空间,最高院对多主体侵权的指导案例也加强了对专利权人的保护。相信随着GUI软件产业的升级发展,必然会推动软件专利保护制度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