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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德胜:吴某凡涉嫌强奸案——不可辜负的法治公开课
发布时间:2021-08-03作者:臧德胜

2021年7月最后一天的晚上,警方关于吴某凡涉嫌强奸被刑事拘留的通报瞬间引爆网络,受到了全民关注。


  这一案件,集合了热点案件所需要的各种元素,可谓N年一遇,不可多得。一是主体特殊,吴某凡作为演艺人员,具有较高知名度,外国人身份也增加了流量。二是案由特殊,涉嫌的罪名为强奸罪,给人留下无限遐想空间,这种接地气的罪名通俗易懂,也容易沦为谈资。三是案发过程特殊,案件一波三折,经过都某竹的网络爆料,加上第三人刘某迢的半路杀出,再经过警方的介入调查,逐步把剧情推向高潮。


  每一个公众关注的案件,都是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是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法治宣传的重要路径。吴某凡案已经吊足了公众的胃口,司法机关有必要备好课、讲好课,公正司法,精准认定,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形成精品课。毕竟,这样的好案例不可辜负。


  作为强奸案,由于涉及个人隐私,办案机关需要把握司法公开的度,在保护好受害人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发挥个案的辐射作用。本案的妥善处理,有助于讲好三堂法治公开课。


  一、法治理念课


  办理刑事案件,总是离不开正确的理念的指导,要遵循刑事法治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规则。社会公众围观热点案件,也要具有法治意识,理性评判。在吴某凡案中,多项原则需要遵循和体现,择其要者如下。


  1.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刑事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简单地说,对于处于诉讼过程中的被追诉人,在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其有罪之前,推定其是无罪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吴某凡现在只是涉嫌犯罪,属于犯罪嫌疑人,并非罪犯,被刑事拘留也只是一种强制措施。从理论上说,在后续的诉讼程序中,公安机关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撤销案件的可能,该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检察机关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可能,该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审判机关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宣告无罪的可能,该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当然,作为一个备受关注的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必然是慎之又慎的,后续翻盘的几率相对更小。但不能因此而将其视为罪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追诉人做了严格区分,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称为犯罪嫌疑人;被起诉到法院以后称为被告人。被判决有罪后的服刑人员,称为罪犯。


  无罪推定的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包含了多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1)控方负有举证责任;(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3)疑罪从无。


  2.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该项原则历史悠久,影响深远,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奉行的一项刑法基本原则,甚至被称为推动、验证刑事法律理论与实践的思想基础和帝王标准。


  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一个人的行为尽管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尽管违背了社会规则,但如果没有被刑法规定为犯罪,则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被刑法规定为犯罪,也只能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而不能突破法律的规定。


  吴某凡案件舆情汹涌,全民参与审判,司法机关需要秉持法律思维,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对案件依法处理恰恰是对舆情的最好回应。对于吴某某的各种行为予以甄别,区别违法和犯罪,只对构成犯罪的部分予以刑事制裁。对于刑法修正案新规定的犯罪,即使其在之前实施了,也不能追诉,法不溯及既往正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让公众了解、领会罪刑法定原则,树立对于法治的信心,形成安全感,因为罪刑法定原则有助于民众对于自己的行为有所预判。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法律的公平精神的体现,按照该原则,任何人不论其身份地位如何,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会因为其身分地位而获得差别待遇,任何人不能享有特权,更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就要求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不因当事人的身份地位而区别对待。任何人实施了犯罪行为,都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任何人遭到犯罪侵犯,都能得到刑法的同等保护。


  吴某凡作为知名人士,如果触碰了刑法的红线,理应予以追究,既不因其身份而放纵,也不因其身份而加大惩处力度。


  吴某凡是加拿大国籍,不属于中国公民。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即不论行为人国籍如何,只要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都应予以追究。这种追究,应当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其外国人身份既不是享有特殊待遇的理由,也不是从重惩处的依据。


  二、刑法知识课


  对吴某凡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取决于刑法的规定,属于刑事实体法问题。这一案件当前涉嫌的罪名为强奸罪,如果认定有罪,影响量刑的要素还包括相关的量刑情节,最终的结果是判处相应的刑罚。


  1.强奸罪的相关规定


  《刑法》第236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警方通报称,针对网络举报的“吴某凡多次诱骗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等有关情况,经调查后将其刑事拘留。“年轻女性”在刑法评价中不具有法律意义。在强奸案中,与女性年龄直接相关的概念是幼女,即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注:《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犯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与吴某凡案关系不大。)


  与年满14周岁的女性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需要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核心是违背妇女意志,即在妇女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除了暴力、胁迫之外的其他手段,主要是指使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手段,比如利用妇女醉酒缺乏自主意识的状态与其发生性关系,诱使妇女服用相关药物致其昏迷、性防卫意识丧失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等。不论手段如何,最终的评判标准在于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是否侵犯了女性的性自决权。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涉及到事实认定问题,需要根据证据综合评判。


  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构成强奸罪,而且要从重处罚。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要求违背其意志,相对来说更容易证明。


  犯强奸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具有刑法规定的六种特定情形的,则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其中包括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这些法律知识的普及,有利于震慑那些潜在的强奸犯罪分子,也有利于女性加强自我保护。


  2.量刑情节的相关规定


  刑法分则只是规定了某一罪名的法定刑,至于最终判处何种刑罚,还要根据具体的量刑情节裁量。比如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对应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有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可以在十年以下判刑。吴某凡案有可能涉及以下情节,


  (1)自首与坦白


  《刑法》第67条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款是关于典型自首的规定,包括了两个条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主要表现为主动报警或者前往公安机关,交代自己的罪行。行为人因为违法行为被查获后主动交代了犯罪行为的,也可认定为自首。


  第二款是关于准自首的规定,即因此罪到案后交代彼罪。


  第三款是关于坦白的规定,即被动到案后如实交代所犯罪行。


  不排除吴某凡具有自首或者坦白的可能。


  (2)立功


  《刑法》第68条规定: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吴某凡如果掌握其他人员的犯罪线索,经过揭发查证属实的,则属于立功表现,有利于自己的量刑。


  (3)其他情节


  “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了一些量刑情节,虽然不是刑法内容,但对量刑有直接影响。


  对于被告人在羁押期间表现好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以上情节,也是吴某凡可以争取的。


  3.刑罚相关规定


  强奸罪对应的主要法定刑为有期徒刑,在单一罪名的情况下,有期徒刑最高为十五年。判处徒刑的,需要在监狱服刑,即使是外国人在我国犯罪,也只能在我国的监狱服刑。


  《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这是专门针对外国人的一项措施。


  三、诉讼程序课


  刑事诉讼关乎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乃至于生命,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同等重要。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的刑事诉讼程序,既是案件实体处理结果公正的保障,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展示司法文明形象的需要。刑事诉讼有一套完整又相对复杂的诉讼程序,还涉及若干专业术语,这些内容对于普通公众来说具有一定的神秘感。吴某凡案万众瞩目,诉讼程序逐步推进的过程,也是公众了解刑事诉讼程序的过程。本案涉及的程序事项将逐步展开。


  1.关于诉讼流程


  一般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会经过三个阶段,然后进入执行程序。



  一是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第163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要么撤销案件,要么移送审查起诉,进入第二阶段。


  二是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第17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则案件诉讼程序终结,如果提起公诉的,则案件进入审判阶段。


  三是人民法院审判阶段。《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第18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经过开庭审理后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按照两审终审的制度,对一审判决,被告人可以上诉,检察机关可以抗诉,二审作出的裁决一般为终审裁决。



  案件经过三个阶段后,如果生效判决判处了相应的刑罚,则进入刑罚执行阶段。


  2.关于强制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分别为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


  吴某凡已经被拘留,《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了拘留的对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据此规定,公安机关最长在30日内要作出决定,要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要么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如果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要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论检察机关作出何种决定,案件都属于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在检察机关作出决定后要继续侦办案件,直至侦查终结。


  3.关于办案期限


  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遵循严格的期限制度,需要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


  关于公安机关的办案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157条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第158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159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关于检察机关的办案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第17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关于审判机关的办案期限,《刑事诉讼法法》第20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第22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4.关于诉讼权利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在侦查阶段集中表现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第3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据此规定,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就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辩护人介入以后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在案件进入批捕程序后,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相应的意见。


  5.关于侦查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侦查机关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有多种方式,主要包括:


  讯问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询问证人。《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相关规定。


  勘验、检查。《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132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搜查。《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查封、扣押。《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鉴定。《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吴某凡作为一名公众人物,公众的关注和支持曾给其带来无限荣耀和巨大的利益。当前,其因涉嫌犯罪而被羁押,不论案件最终结果如何,该案的诉讼过程都将对公众造成极大的影响。如果本案能够增强公众的法治意识,提升公众的法治信仰,也算是吴某凡对社会的另一种方式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