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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李志广、张露月律师:协助企业整改 推动合规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1-08-27

2021年8月14日,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李志广律师、张露月律师接受北京市某大型民营企业(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关于企业合规整改的专项法律服务。


  接受委托、迅速开展工作、按时提交工作成果


  公司法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北京市某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批捕阶段,李志广律师、张露月律师第一时间联系承办检察官沟通案情,公司同步提供内部文件,律师结合具体案情以及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提出在“保护营商环境”的政策大背景下,可启动合规整改,并为公司出具合规整改方案。


  2021年8月18日,律师与公司如期向承办检察官提交《合规整改申请书》《合规承诺书》《合规整改方案》,从公司的经营情况、未来发展、整改措施等多维度进行论证说明,申请检察机关对公司开展合规整改,以期通过合规整改对公司法人进行宽大处理。


  合规考察制度试点推行地区


  2020年3月起,最高检在上海浦东、金山、江苏张家港、山东郯城、广东深圳南山、宝安等6家基层检察院开展企业合规改革第一期试点工作。


  2021年4月,最高检下发《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称“方案”),正式启动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第二期改革试点范围较第一期有所扩大,涉及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等10个省、直辖市,上述省级检察院可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1至2个设区的市级检察院及其所辖基层院作为试点单位。


  《方案》要求,检察机关对涉企案件,在依法贯彻相关检察政策的同时,督促企业建立合规制度,履行合规承诺;提出企业合规建设意见和建议,包括整改方向和意见,并促进“挂案”清理工作,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案件,做到应听证尽听证。


  合规考察制度的适用


  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依法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将严管厚爱落到实处”新闻发布会,发布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


  案例一,张家港市L公司、张某甲等人污染环境案,通过合规整改、召开听证会,最终对公司不起诉;案例二,上海市A公司、B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公司判处罚金,对涉案人员判处缓刑;案例三,王某某、林某某、刘某乙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通过合规体系建设、弥补管理漏洞,推动企业合规与依法适用不起诉相结合,以陈某、刘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公诉;案例四,新泰市J公司等建筑企业串通投标系列案件,通过召开听证会、合规建设,对J公司等6家企业及其负责人作不起诉处理。


  通过上述典型案例,结合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等十机关《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司法探索和学界观点,从具体适用的角度做如下理解:


  (一)适用主体


  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既适用于单位犯罪案件,也适用于企业经营者、管理者、关键技术人员等重要生产经营人员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个人犯罪案件。


  合规不起诉制度主要适用于那些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而那些较为严重的企业犯罪案件,则难以适用这一制度。当然,在少数检察机关的改革方案中,合规不起诉也被扩大适用到法定刑在3年以上10年以下的单位犯罪案件,但被施加了诸多限制性条件。[1]


  (二)适用条件


  意见第六条规定,对涉罪企业适用合规考察制度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涉罪企业、人员系初犯、偶犯。


  2、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


  4、涉罪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有被害人的案件适用合规考察制度,除要求具备前款所列条件外,涉罪企业须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涉嫌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除要求具备前款所列条件外,涉罪企业应按照税务机关要求补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涉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案件,除要求具备前款所列条件外,涉罪企业应按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足额缴纳环境资源修复相关资金或已恢复原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具有自首情节或者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有立功表现的,可以适用合规考察制度。


  (三)适用的主要罪名


  合规考察制度主要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包括但不限于环境污染罪、破坏自然资源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犯罪、银行保险企业犯罪、地方金融组织犯罪、税收犯罪、商业贿赂、扰乱市场秩序犯罪等。


  (四)启动时间和启动主体


  意见第八条规定,检察机关应当自企业犯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案件是否适用合规考察制度进行审查,并向涉罪企业、行政监管机关征询是否适用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


  正如陈瑞华教授在《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研究》所载,我国现行的立案管辖制度,对大多数企业涉嫌犯罪的案件负责立案侦查的国家专门机关都是公安机关。在长达数月乃至一年以上的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能对涉案企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现等强制性侦查措施,有时甚至对企业的财产进行了实质性处置,使得企业的生产、投资、经营甚至生存都面临困难。而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程序以后,侦查程序对企业利益已经造成了程度不同的损害,那种“办理一个案件,搞垮一个企业”的后果已经形成。


  基于努力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取得更好司法办案效果的大原则,早期介入、推动启动合规整改对企业来说等同于“救命”。因此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机关可以主动启动,涉案公司也可依据《方案》精神,主动与办案机关沟通、申请。


  结语


  企业合规,从根本上讲,是企业内部治理的一种形式,合规考察制度帮助企业发现公司治理漏洞、改善治理结构。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改革探索刚刚开始,亦在不断完善,合规考察制度使检察机关在涉罪企业尚未定罪的情况下,积极参与企业治理过程,实现了从追求惩罚、威慑效果向督促企业改变治理方式的重大转变,切实有效地化解企业家发展路上的“原罪”,给企业认错、纠错、改错的机会,促进企业良性发展。


  京都所在企业合规业务方面进行了多维度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大量研究成果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京都律师在企业合规方面也收获颇丰,京都律师有能力为企业合规保驾护航!


  注释:


  [1]中国刑事法杂志2021年第1期:陈瑞华《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