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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所柳波、张启明、张露月:力辩证据事实 徇私枉法罪未认定
发布时间:2021-09-02

近日,由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柳波律师、张启明律师、张露月律师组成的辩护团队,代理的某派出所所长蒋某涉嫌徇私枉法、滥用职权一案一审宣判,法院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徇私枉法罪不成立,仅以滥用职权一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二年。同时考虑到蒋某身患疾病,决定将蒋某从看守所转押至医疗场所进行治疗。


  蒋某及其家属,对律师团队在辩护工作中的敬业精神、团队协作、专业技能给予高度的评价。


  01保障当事人的人身安全,是辩护工作首要任务


  本案的被告人蒋某,在被羁押前是一个重达190余斤的彪形大汉,被羁押近一年以来,体重一度降至130余斤,逐渐变得瘦小枯干。在看守所先后经过四次检查显示,蒋某患有双肺毛玻璃结节有癌变风险,肝脏、脾脏血管瘤,保障他的生命和健康,成了辩护律师的首要任务。


  (一)首次会见,提出对蒋某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2021年5月6日,辩护律师到看守所首次会见蒋某,初步了解案情,并关注到蒋某的身体状况。会见后第一时间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并呈交《关于“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及对蒋某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申请对蒋某变更强制措施。随后向看守所提交《关于“安排蒋某复查、治疗,并通报、建议办案机关”的申请》,要求对蒋某进行出所治疗。此后,辩护人积极与办案机关和看守所沟通,推动对蒋某的检查和治疗,看守所先后四次带蒋某到医院检查,确诊为双肺毛玻璃结节有癌变风险,肝脏、脾脏血管瘤,但拒绝对蒋某变更强制措施,并坚持在看守所内进行药物治疗。


  (二)审判阶段,继续推动对蒋某的就医


  2021年5月27日,案件被提起公诉后,辩护律师在第一时间向承办法官报告了蒋某的身体状况,书面申请取保候审的同时,希望尽快推进庭审进程,获得了承办法官的重视。两次庭审前后,辩护人建议审判机关和看守所关注蒋某的身体状况。在会见中,耐心细致地做蒋某的思想工作,以防止庭审中因情绪激动引起突发情况。


  8月3日庭审中,辩护人当庭提出对蒋某取保候审或转至医疗机构治疗,保障他的生命健康权。


  8月9日第二次庭审结束后,辩护律师立即向法院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并向看守所递交了《关于“安排蒋某入院、手术治疗”的申请》。8月12日,办案机关同意对蒋某转至医疗场所进行治疗。


  从接受委托后的四个月里,辩护律师先后会见蒋某12次,到医院了解蒋某病情3次,向北京医疗专家咨询,向各机关递交取保候审申请和出所就医申请7份,与办案机关、羁押机关沟通30余次,推动了对蒋某疾病的诊治,使蒋某的生命健康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


  ……


  但是,与生命健康相比,蒋某本人更加关注的是自己案件上的清白,是自己作为一名人民警察的荣誉。仅就公诉机关指控的徇私枉法罪(情节严重)一项罪名,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而警察工作条例的繁琐,执法责任划分的复杂,案件历时久远取证的困难,众多言词证据所指向的不利,律师团队一致认为,辩护工作需要格外地细致和严谨。


  02“辩”明事实,是辩护工作的核心


  蒋某原系某派出所所长,警龄三十年,在工作岗位屡获殊荣,办理重大死刑犯13人,他领导的派出所曾获省模范派出所荣誉,我们律师团队一致认为他是一位满怀职务自豪感而又嫉恶如仇的警察。而公诉机关所指控却是为了徇私情、徇私利,故意对辖区内的恶势力不予立案侦查的派出所所长,“辩”明事实成为了辩护律师团队的核心任务。


  (一)“有私”还是“无私”,决定徇私枉法罪名能否成立


  检察机关认定:2011年,蒋某担任派出所所长后,与某村书记兰某某建立较好的个人关系,两次接受村里给予派出所的赞助费12507元;2014年,蒋某通过兰某某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村里开发建设住房一套。认为蒋某担任所长的派出所与兰某某担任书记的村委会在一个院内办公,二人之间既有私情又有私利,而蒋某所在的派出所对于涉及兰某某的七起案件未予立案侦查,构成徇私枉法罪,且情节严重。


  蒋某与兰某某之间是否存在“私情”和“私利”,是徇私枉法这一重罪能否成立的关键,也成为律师团队辩护的重点,辩护意见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论证:


  第一,蒋某曾将兰某某作为打击对象,二人关系一般,并不存在“私情”。


  蒋某与兰某某关系一般,仅因工作关系吃过两次饭。兰某某证言也表示对蒋某多有不满,觉得蒋某级别很高、瞧不起自己。双方互不参加对方家里的红白喜事。仅仅是因为派出所与村委会在一个院里,兰某某在派出所门口散步,找过蒋某,就推断兰某某与蒋某关系比较好,这显然是毫无根据的推测。不仅如此,蒋某2018年作为专案组组长,侦查并抓捕了兰某某六名手下,并且明确提出建议对兰某某进行抓捕。而起诉书指控的七起徇私枉法的案件中,兰某某既未私下向蒋某提出请求,也没有私下来打听案情,更无私下的沟通。如果这种泛泛之交也能被认定为存在“私情”,恐怕任何两个人都能这样强行认定为“关系不一般”。


  第二,村委会给予派出所的赞助费,系各基层单位礼节性往来,蒋某个人没有获利,不能认定为存在“私利”。


  各个基层单位走访、赞助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村委会不仅慰问、赞助派出所,刑警队、消防、工商、税务、教育等各相关单位均有一定的赞助费用,当时的客观情况并不是兰某某这个犯罪分子在公关,而是村委会与各个单位的礼节性往来,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判断蒋某有没有个人私利的关键,在于这些费用能否进入蒋某个人腰包,这点上要“公私分明”。相关费用系对公支出、对公收入,既不是兰某某自掏腰包,蒋某也没有因此获得“私利”。


  第三,蒋某家庭购买村还建楼小产权房,兰某某并未给予优惠,同样不能认定为二人之间存在“私利”。


  虽然还建房销售价格没有统一定价,但律师团队将全部购房人购房价格进行比较并列出图表分析,能够认定蒋某购房价格在合理的价格区间。比较各购房人的购房价格看,西902、西802、东802购房价格与蒋某相同,蒋某购房单价并无不合理之处。检察机关根据评估报告认定蒋某购房价格低于市场价格,但是辩护人认为,评估报告违反法律规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是因为,还建楼是小产权房,不能上市交易,无法参照市场公允价格;而评估报告依据市场法进行评估,并不清楚房屋权属,导致评估价格不准确;评估报告所称的成本法,又没有对购房成本进行伸进和调查;辩护律师两次申请鉴定人出庭澄清上述问题,鉴定人均以工作忙为由拒绝出庭,该鉴定意见不应被法庭采纳。


  律师团队认为:蒋某与兰某某既无“私情”更不存在“私利”,所谓“徇私”实为“因公”,徇私枉法罪并不成立。一审法院予以采纳,未认定徇私枉法罪。


  (二)是否指示不立案侦查,科学划分执法责任,决定是否存在“枉法”和“滥用”行为


  检察机关认定的徇私枉法犯罪事实七起,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三起,在2013年12月至2015年2月期间派出所在110接处警工作中,对于指向兰某某等人的报案,民警经现场向蒋某请示后,或者在周例会向蒋某汇报后,蒋某口头指示不予立案侦查,作为纠纷调解处理。各处警民警及带班副所长的证言,就请示汇报的证言均指向了蒋某。


  而蒋某辩解,这些案件并没有向自己进行请示汇报,自己更没有指示不立案侦查。可见,这十起报案是否进行请示和汇报,是认定“枉法”和“滥用”行为的基础事实,辩护工作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


  第一,根据警察的相关工作规范,明确规定110接处警的责任主体是接处警民警及带班领导。


  离开了公安机关的各项工作规范来讨论本案,就会陷入以证人证言定罪,形成众口铄金的局面。根据接处警工作规范,民警到达现场后第一时间对警情汇报的对象是指挥中心,并承担查清事实和提出处理建议的职责,带班领导承担领导责任,其执法责任人并非蒋某。


  第二,本案中的言辞证据相互矛盾,证明力低,应围绕客观证据来认定是否请示汇报的事实。


  时隔七年之后,相关人员仍言之凿凿地坚称某个案件进行了汇报,且相关人员存在推卸个人责任的动机,证言的可信度很低。而客观证据中,执法记录仪证明效力最高,我们从此入手,就会发现处警民警所称的向蒋某汇报及蒋某如何指示,并不符合事实;110警单,接处警登记表,也是证明效力较高的书证,签名及处理意见即表明责任主体;所谓的周例会汇报,并不符合客观实际,周例会上较多内容,而且基于保密需要,怎么可能去研讨具体案件呢?另外根据办案系统的流程,如果不上传证据,仅凭口头汇报,这不仅违反公安机关办案程序的规定,也不符合工作实际。辩护人申请了近十名证人出庭,要求当庭澄清是否进行汇报这一事实,证人均拒绝出庭。辩护人进一步论证到:“汇报”成了我们这个案件的关键词,如果这些人能够出庭,辩护人想问,他们是如何汇报的,有没有歪曲事实,有没有处理意见,证言中案情都记不清了,为什么唯独对汇报在时隔六七年依然印象深刻?


  第三,律师团队当庭出示了调取的证据,进一步证明本案部分证人证言不可信。


  针对第二起滥用职权的事实,蒋某当时请假在上海陪妻子做手术,辩护人提交了做手术的病历材料以及蒋某妻子的证言,能够证明蒋某在前后16天时间内全程陪床,并不在工作岗位。这也就是普通刑事案件中俗称的“没有作案时间”,再次印证了相关人员证言的不可信,可能向蒋某推卸责任这一事实。


  律师团队认为:本案中相关证人证言并不可靠,应围绕客观证据构建案件事实,从执法记录仪、接处警登记表、会议记录等内容看,并不存在证人所称的“请示汇报”的内容,结合警察工作条例和规范,不能认定“蒋某指示不予立案”事实的存在。遗憾的是,一审法院并未采纳辩护人的意见,认定全部警情均存在请示汇报及指示不予立案的事实,均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三)本案的处理结果,关系到对司法人员的公正对待


  检察机关认为:蒋某的行为破坏了法律的公信力,造成恶劣的影响。但律师团队认为,本案在价值层面,关系到对从警三十年的警察的公正对待问题,并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第一,在辩护意见的开篇,律师团队即阐明蒋某是为了争取自己作为一名警察的荣誉而以命相搏。


  律师团队了解到,蒋某在三十年前穿上警服那一刻起,他在自己的日记本上写下了这样一段誓言:“既然选择了警察这一职业,也就意味着选择了流血和奉献。”三十年来,蒋某兢兢业业、恪尽职守,践行自己从警时庄严的承诺,本案的最终结果,对蒋某而言的恐怕不仅是流血和奉献,还可能是流泪与蒙羞。蒋某自入看守所以来,身体每况愈下、体重骤减、癌变前兆,依然坚持以命抗争、力证清白。


  第二,在辩护意见的最后,律师团队再次呼吁,准确划分执法责任,对司法工作者予以公平对待。


  “甄别事实、准确认定非常繁琐,司法工作责任重大。与坏人同行,很容易被污称是坏人,司法工作者承担着甄别的责任。每一个司法工作者都应当得到公平和审慎的对待,否则,如何公平而审慎地去对待他人的公平?案情固然复杂,证据确实繁琐,警例内容庞杂,但是我们有责任厘清本案的司法责任。蒋某曾是我们之中的一员,整个诉讼程序他在以命相搏,他所争的是执法责任的准确认定,所争的是对司法案件的严谨对待,所争的领导与干警直接责任的准确划分,所争的也是我们每一个法律工作者的未来。”


  在最后陈述阶段,蒋某对自己的职业生涯做出了总结,即便是被羁押,即便是疾病缠身,依然不后悔做一名人民警察,其只希望法庭能给其一个公正的审判。陈述阶段几次哽咽难以言表,旁听人员更是泣不成声。


  2021年8月12日,办案机关批准对蒋某转押至医疗场所就诊;2021年8月23日,法院一审宣判未认定徇私枉法罪,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二年。律师团队略感欣慰,但也充满遗憾:对于我们与当事人在“艰难的时刻”的相遇,本案尤为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