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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建彬律师成功辩护,央视报道的合成大麻素案获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1-09-14

2021年9月10日,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汤建彬律师承办的周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即央视《焦点访谈》报道的肥城合成大麻素案,在汤建彬律师向检察官充分沟通案件存在的法律问题后,肥城市检察院召开了不起诉公开听证会,宣告对周某某等12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听证会现场


  一、案件背景


  2020年11月,肥城市公安局破获了一个涉及十多个省份,涉案人员近百人,缴获合成大麻素成品325.35公斤的制贩新精神活性物质大案。2021年5月14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对肥城市公安局打掉一特大网络制贩新精神活性物质团伙进行了报道。


  当事人周某某即是该案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之一,涉嫌买卖价值35万元的合成大麻素,以非法经营罪被立案侦查。


  二、核心观点


  汤建彬律师接受周某某委托后,经过分析认为,周某某等人买卖新型合成大麻素的行为,不仅不属于毒品犯罪,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1、周某某等人购买销售的4种新型合成大麻素,案发时不是我国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不构成毒品犯罪。


  本案发生在2020年,当时我国共列管53种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本案查获的合成大麻素类物质中,4F-MDMB-BUTICA、MDMB-4en-PINACA、4F-MDMB-BUTINACA、5F-MDMB-PICA,均不在列管目录中。所以,案发时,本案中的4种新型合成大麻素,并不属于我国管制的新精神活性物质,不能认定为毒品。


  2、周某某等人买卖新型合成大麻素的行为,因为不具有“违反国家规定”这一非法经营罪的核心要件,也不能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现有的“国家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买卖涉案的合成大麻素,需要相应的资质或行政许可,所以,本案中的合成大麻素,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同时,本案中也没有证据证明销售本案中合成大麻素,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因此,本案的周某某等人的买卖新型合成大麻素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另外,周某某等人所买卖的新型合成大麻素类物质,销售目的地大多数为国外,在国内几乎没有形成规模的销售渠道,更未形成相关“市场”,所以,也不可能严重影响“市场秩序”。


  三、成功辩护


  该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因为没有处理过该类合成大麻素物质的案件,肥城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非常重视也非常慎重。为争取该案的不起诉,汤建彬律师向承办检察官提供了专业书籍《新精神活性物质办案实用手册》,让检察官充分了解涉案物质的性质,并从不同角度与检察官沟通了3轮辩护意见,提交了3个参考案例。最终,肥城市人民检察院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抑制非法经营的扩大解释,对周某某等12人宣告不起诉。


  四、特别提示


  据肥城市公安局承办本案的警官说,该案直接推动了国家对合成大麻素的整类列管,以后不会再出现合成大麻素类物质不属于毒品的情形。


  2021年7月1日,我国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整类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作为毒品进行管制,在此之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合成大麻素,无论是已有的合成大麻素品种,还是新出现的合成大麻素品种,均会被认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不会再有肥城案这样不予起诉的情况,希望有关人员能够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