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700-3900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400-700-3900

两年诉讼五次开庭,朱元霄律师代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终获全胜
发布时间:2022-01-27

近日,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朱元霄律师代理的一起“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案件,在缺少部分打款流水的情况下,代理律师7次赴京外调查取证、参加5次开庭,历时2年后,当事人诉求终获法院全部支持,成功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近700万元。


基本案情


  本案系因融资方未按时偿还投资款引起的纠纷。黄某在中间人侯某介绍下,由黄某提供400万资金,委托A公司向B公司投资,投资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10%。投资到期后,因B公司未能按时返还投资本息,黄某遂委托本所律师提起本次诉讼。


案件难点


  律师在接受委托、与黄某充分沟通、客观分析案件证据后,发现本案有三大难点:


  1.法律关系有待厘清。


  本案中存在黄某、A公司、B公司、侯某等多个主体,应先明确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才能进一步确定各主体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以及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2.打款流水缺失。


  400万投资款,系黄某使用其已故母亲的银行卡支付,而黄某又无法提供准确的银行卡号。


  3.基本事实难查清。


  目前A公司已失联,B公司不认可借款事实,而中间人侯某有意回避与黄某沟通。


律师的分析与应对


  1.关于本案法律关系。


  黄某与A公司签署《委托投资协议》,构成委托合同关系。A公司受黄某委托,向B公司提供款项。由于B公司承诺到期返还本金并按固定利率支付利息,故黄某与B公司之间“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双方构成民间借贷关系。


  2.关于搜集打款流水。


  民间借贷案件中,证明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是两大要点。若缺少款项交付相关证据,出借人很可能会承担败诉风险。因此,律师建议黄某尽可能搜集其已故母亲名下银行卡号,再由律师向法院申请开具调查令,以查明款项支付等相关事实。后,律师多次持法院调查令前往太原、邯郸等地调取银行流水,最终成功调取180万的打款记录。但由于部分银行不认可律师持法院调查令取证、加之无法取得黄母其它银行卡号等原因,最终并未查到另外220万的打款记录。律师在庭审时,一方面强调未能调取220万银行流水的客观原因,另一方面,结合《委托投资协议》、《确认表》中对400万本金的确认,以证明案涉400万借款本金已全部交付的事实。


  3.关于搜集证据以协助法官查清基本事实。


  本案中,黄某是通过A公司向B公司提供借款,而A公司又失联缺席庭审,因而给法官审理案件造成一定难度。此外,因黄某未能提供部分打款流水,B公司不认可借款事实。鉴于此,律师一方面申请法院追加侯某为第三人,并提供黄、侯二人微信聊天记录,以尽可能还原投资过程、打款数额等;另一方面通过向法院提供另案刑事、民事判决,其它借款人签署的借款协议,以及律师持法院调查令调取的不动产权证书等证据,以证明本案中B公司投资项目的真实性,以及B公司长期通过A公司融资的固定模式,以期尽最大努力协助法官查清案件事实。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黄某与B公司之间构成民间借贷关系。虽然黄某未提交220万的打款记录,但结合《委托投资协议》、《确认表》、黄母去世对案件资金交付事实构成的事实查明阻碍,法院认为黄某已就其对B公司享有债权尽到举证义务。最终,法院判决B公司向黄某偿还借款本息近700万元。


案件意义


  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除了应提供借款协议等能够证明存在借款合意的证据之外,转账凭证等能够证明款项交付的证据通常也必不可缺。本案在缺少部分打款流水支持的情况下,代理律师共7次前往京外调取证据,并通过追加第三人、提交另案判决等方式协助法官查清案件事实,最终法院才认定“黄某已尽到举证义务”,并判决案件胜诉。看似一句普通的“已尽到举证义务”,实则是对律师勤勉工作的最大肯定。最后,希望本文能够对律师同行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些许启发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