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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末年初,京都所张立琼律师民商诉讼6案全胜
发布时间:2022-02-21

2021年岁末至2022年初,张立琼律师承办代理的6起民商事争议解决案件相继作出裁判,6案全部胜诉。相关案件的诉讼进程符合承办方案预判,诉讼结果完全实现争议解决预期。


  业绩一:2021年12月28日“保证合同纠纷案”裁判——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5年前,被告X与原告G均为医学院校医学检验专业在校学生,X在校学习期间为同学W和G之间的大额借贷提供担保,后被G起诉承担借款的连带清偿责任。


  张立琼律师接受委托后查证,X在签订保证合同之时,余一周时间尚未满1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X在校学习期间若轻信他人蛊惑,在不能正确判断保证担保责任及其后果的情况下,所作的担保法律行为无效。庭审中,原告G向法庭提交大量的证据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以证明X在校学习期间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其个人账户长期持有大量现金,且其与他人之间存在频繁的高额资金往来;X的个人财产状况足以作为其生活来源,应认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受诉法院对此情形极为关注,相关法律分析论证是责任承担与否的重要争点。张立琼律师辩论认为,X在校读书期间不能全职工作,其资金所得与参与AI游戏有关;网络游戏并非按劳取酬的劳动性质,且其结果具有射幸行为性质,不能以此资金取得认为劳动收入。


  此案历时4年,历经《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典》的修法嬗变,更换3次审判组庭后作出裁判。经过律师与承办法官多次沟通分析、说理、论证,最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G对被告X主张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业绩二:2022年1月4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裁判——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2019年1月,上市公司升达林业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其中包括升达林业未按规定披露升达林业子公司为升达集团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未按规定披露上市公司为升达集团等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等情形,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原告股票投资者在此期间内买入升达林业股票。被告升达林业股票自2019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ST升达”。


  张立琼律师代理原告投资者认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已认定升达林业的证券信息虚假陈述行为,升达林业公司应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投资者的虚假陈述赔偿主张,在扣除持股期间“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值”之后,全额支持了索赔诉讼请求。值得一提的是,此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中,张立琼律师诉前测算的“三日一价”,虚假陈述实施日、虚假陈述揭露日、基准日,期间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的100%的交易日均价、交易日数量等,与法院认定的专业机构《证券投资者损失测算意见书》测算结论一致,符合预判。


  业绩三:2022年1月5日“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裁判——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上诉人SG建设公司与被上诉人HY房地产公司就L市“帝都”系列房地产开发项目订立有合资、合作房地产开发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四份合同。案涉一期合资、合作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预售,但尚有近2亿元合作利益未分配结清引发争议,SG建设公司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并未全部支持SG建设公司的各项诉讼请求,SG建设公司提起上诉。


  张立琼律师代理SG建设公司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有关HY房地产公司已付款金额等事项裁判错误;一审判决将HY房地产公司向另案大润发项目9238万元付款认定为本案项目付款,相关事实认定错误;一审判决将土地增值税认定为房屋销售税,其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审判程序均存在错误;合作开发双方并无土地增值税负担的约定,司法鉴定有关土地增值税内容的鉴定超出委托范围;一审判决有关未销售商业房产裁判的认定事实错误等等详尽的上诉意见。


  最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支持了SG建设公司的上诉请求及事实与理由,以认定事实不清、司法鉴定瑕疵为由撤销一审判决,裁定发回重审。


  本案全案争议金额3亿以上,卷宗极为浩繁,争议点多面广,争议事实复杂。以前述特点为要旨,张立琼律师设计争议解决方案为,突出权益争夺的重点与核心、在不放弃利益的情况下避免陷入枝节纠缠的诉讼策略;化繁为简,观点清晰、有力。在诉讼文件准备策略中,拟制充分完整表达意见以及各项文件摘要等2套文本方案;同时根据二审庭审预判,准备了繁、简不同的两套庭审陈辞与应对发言提纲。不同方案及表达方式,在庭审时间中根据状况相机适时进行转化切换。此案承办中,张立琼律师充分的庭审准备工作及庭审表达得到了支持、尊重和赞许。


  业绩四:2022年1月24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判——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SG建设公司与原告DJ建筑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工程款结算问题发生争议,DJ建筑公司起诉认为,被告SG建设公司的案涉项目部管理人员X、L、D分别在两份《帝都三期结算审核汇总表》中签名,确认案涉工程各项应付费用计为1400余万元。


  张立琼律师代理SG建设公司答辩认为,项目部工作人员在DJ建筑公司提报的表单上的签名系收到申请的送达确认,签名中并无结算确认或同意、无异议的字样,不能以签名作为结算确认的意思表示。并非工程款结算确认或审核意见。同时,DJ建筑公司并未提交《帝都三期结算审核汇总表》所载工程量结算凭证及签证单等,双方尚未亦无法就“帝都三期”项目工程量及工程价款情况进行结算。在未经过结算程序的情况下,不可能得出结算确认的结果。


  在公开庭审的互相发问环节中,张立琼律师以庭前准备的发问提纲及应答预判应对方案,就DJ建筑公司有关结算申请的内容、金额,结算凭证的内容、项目及篇幅,相关结算凭证资料交给何人、何时交付等;以及《帝都三期结算审核汇总表》内容超出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范围、存在各班组与人员工资重复计算问题、管理人员工资及管理费同时计算收取问题、土方挖运工程量与土地挖运机械费用重复计算问题,工程量结果与施工过程支出重复计算问题连续发问,DJ建筑公司当庭拒绝回答,并未就相关结算汇总表单在外观上存在重复结算、核算错误瑕疵进行合理的的解释。


  最终,一审法院支持了张立琼律师意见:在尚无法查证确认已施工工程数量及质量的情况下,理应通过司法鉴定的形式查明,该争议事实必须通过专业技术评判方式展现。DJ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系工程款举证义务主体,其拒绝启动司法鉴定程序,致本案争议事实在诉讼程序程序中无法查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以彰显程序正义。据此,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DJ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业绩五:2022年1月27日“服务合同纠纷”裁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KYG网络科技公司与上诉人Y、XLXW公司、GH公司2019年订立《西单商场美食文化项目商业顾问及租赁独家代理委托合同》,以KYG公司及其高管对餐饮品牌创立、品牌打造方面的专业优势和专业声望为美食文化项目作商业市场推广顾问及招商独家代理服务。因2020年初爆发的新冠疫情,Y、XLXW公司、GH公司并未能在西单商场开展美食文化与餐饮服务经营,拖欠该美食文化项目商业顾问及租赁独家代理合同百万对价款项。KYG网络科技公司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Y、XLXW公司、GH公司给付合同款项得到人民支持,Y、XLXW公司、GH公司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程序中,张立琼律师在法律适用方面解构案涉《西单商场美食文化项目商业顾问及租赁独家代理委托合同》的合同联立属性,确定不同法律关系合同权利义务的相对性来查证认定争议事实,避免陷入混合合同互为因果的逻辑泥沼;同时强化KYG公司一审提交核心证据之证明事实,认为上诉人Y、XLXW公司、GH公司并未提出有力证据作反驳或否定证明,缺乏闭合逻辑的各式猜测不能作为否定证据真实性的适当理由。二审程序中,上诉人Y、XLXW公司、GH公司提交了三次证据及补充证据,二审法院前后组织了三次庭审。每次庭审,张立琼律师都要调整、补充质证意见、庭审发言提纲、代理意见,力争尽善尽美。


  最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Y、XLXW公司、GH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案中,二审法院法官表现出令人钦佩和赞赏的耐心、专业精神与公正品格,表现出了看得见的司法公平正义观念。


  业绩六:2022年1月29日“服务合同纠纷”裁判——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W与原告Y订立《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协议》,合同价款1000万元。原告Y在支付1000万元合同款项后,以被告W从未向原告Y提供相关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为由,1000万元对价款过高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1000万元款项。


  张立琼公司代理被告W答辩认为,双方对《企业管理咨询协议》义务均已履行完毕的已经确认,而签署《确认协议》系原告Y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Y诉讼主张解除《企业管理咨询协议》,其所据之解除事由事实均系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欺诈事由。原告Y以撤销合同事由主张解除合同,权利主张与理由并不同一,不能得到支持。即使《确认协议》之签署系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被欺诈而为之,但相关撤销事由法律救济主张业已超过法定除斥期间等。此案首次庭审后,原告Y在1个月内先后4次提交补充证据、反驳证据达300页之多,法庭为此反复组织庭审质证、线下开庭。张立琼律师为此多次应对撰写篇幅浩繁的质证意见、每次庭审代理词及其第二轮、三轮辩论意见等,极尽全力而为之。


  最终,江苏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张立琼律师案涉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意见,遂判决驳回原告Y的诉讼请求。


  张立琼律师承办上述6起诉讼案取得了全胜的佳绩,此6案百余万元诉讼费均全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彰显了公正与责任。6案承办过程中,庭审期间均排在2021年11月中下旬—12月间,庭审安排紧密;且各案审判分别在成都、贵阳、泰州、六盘水等不同城市进行,出庭律师需要精确测算行程、路线,时日不容有失。若有的案件多次安排庭审、临时通知庭审或听证等,承办律师因庭审日程安排时间的冲突而倍感焦虑。非常幸运的是,在年底法院庭审与结案的密集时段,承办律师与法官、法官助理在日程安排上能及时沟通,相互理解与支持,共同追求并实现司法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