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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视点 | 国际刑警组织机制下的通缉令质疑制度(一)制度介绍
发布时间:2022-05-27作者:王馨仝

国际刑警组织(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Police Organization)是为协助不同国家的警察进行合作以破获犯罪案件而成立的国际组织,有195个成员国。每个成员国都有自己的国际刑警组织分支机构,称为国家中心局。国际刑警组织可以应成员国国家中心局的要求发布八种通缉令1,从而在国际范围内追捕逃犯或获取有关信息。这八种通缉令当中最广为人知的是红色通缉令,它也最接近于国际逮捕令。红色通缉令能够让国际刑警组织成员国在出入境环节及时逮捕和羁押被通缉人员,并启动引渡程序,阻止被通缉者跨国出行。


  


  近年来我国在追赃追逃的“天网行动”和“猎狐行动”中申请了红色通缉令以追捕涉嫌贪污腐败类案件的外逃嫌疑犯。但与我国为跨国抓捕外逃贪官所发布的红色通缉令不同,某些红色通缉令是基于法律制度差异、以刑事手段解决民事纠纷、或犯罪行为不明确等情况下发布的,这样的通缉令通过专业律师的帮助,有可能得以删除或修改。


  国际刑警组织数据库


  国际刑警组织管理着19个数据库,其中国际刑警组织刑事信息系统数据库(INTERPOL Criminal Information System)中即包含通缉令等相关数据。国际刑警组织通缉令一经发布就会录入到国际刑警组织刑事信息系统数据库,并被传送到相关成员国的警方数据库,启动国内预警程序。


  


  


  国际刑警组织档案管制委员会


  根据《国际刑警组织宪章》第36条,为确保个人信息的处理符合国际刑警组织的规定,国际刑警组织设立了一个独立的机构,即国际刑警组织档案管制委员会(Commission for the Control of INTERPOL’s Files)。档案管制委员会只负责与国际刑警组织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处理有关的问题,而无权介入侦查调查工作、衡量证据或就案件的是非曲直作出决定。


  受红色通缉令或扩散通报影响的个人,可以本人或通过代理律师向档案管制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以获准查阅、删除、修改国际刑警组织数据库中与其本人相关的信息和数据。


  


  一、申请查阅与国际刑警组织通缉令相关的资料


  个人申请者可以向档案管制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查阅国际刑警组织数据库中所含有的与之相关的信息。档案管制委员会处理个人及其代理律师所提出的查阅信息申请,该申请需要满足基本受理要求。档案管制委员会认为所有人都享有获知国际刑警组织数据库中与本人有关信息的权利。收到有效申请后,委员会将首先检查国际刑警组织数据库中是否含有正在处理的与申请人有关的任何数据,也需要考虑数据披露的方式。为了处理该申请,委员会应当与有关国家的国家中心局协商。这些程序可能要花上一些时间。委员会应在宣布申请可以受理之日起的四个月内就查阅信息申请作出决定,并向申请人提供书面决定。


  此外,还有两种方法可以了解个人是否受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的通缉令的影响:


  一是查看国际刑警组织网站上的“通缉人员”名单。但是该网页上仅对外公布了一部分通缉令,信息并不全面。所有的数据只在国际刑警组织的内网上可查,内网只对国家中心局开放。而且,国际刑警组织的网站上从不公布扩散通报(扩散通报功能与红色通缉令类似,但仅向部分指定国家发布),因此受扩散通报影响的个人无法通过官网查询的方式获得相关信息。


  二是询问当地警察或司法部门。这个方法也不太靠谱,一来当地警方可能本来就不具备访问国际刑警组织数据库的权限,二来他们可能基于职业保密的原则,无法对外透露该信息。


  二、申请删除或修改国际刑警组织通缉令


  个人申请者或其代理律师可以向档案管制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请求删除与之相关的国际刑警组织通缉令,通常主要针对红色通缉令和扩散通报。申请书需要明确列明请求删除数据的法律依据,充分阐明理由,并尽可能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该申请也需要符合可受理的基本要求。


  申请删除的理由依据个案情况而不同,但一般来讲应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国际刑警组织宪章》第三条规定,国际刑警组织“严格禁止”从事任何政治、宗教、军事或种族性质的活动;


  ➢国际刑警组织宪章第二条要求该组织“遵循《世界人权宣言》的精神”;


  ➢参考《国际刑警组织数据处理规则》关于红色通缉令和扩散通报的详细规定,如涉案行为系因不同文化所导致的“争议”问题,或本质上属于“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或私权纠纷”则可申请删除;


  ➢案件是否缺乏需要国际刑警进行协作的严重性,如已定罪但应服刑少于六个月,或尚未定罪但所涉罪行仅适用少于两年监禁的刑罚,则不应发布红色通缉令。(《数据处理规则》第35、83条)


  ➢红色通缉令和扩散通报无法实现引渡目的,比如红通申请国未能做出引渡努力,或申请人为难民身份。(《数据处理规则》第10条)


  审查申请时,委员会将审议申请人为支持其请求而提供的所有材料。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请人、通缉令发布请求国的国家中心局、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或其他相关机构对申请进行答辩,提供补充资料或回答具体问题。


  当委员会认为已收到足够信息可以就请求作出结论时,它将作出决定。决定作出后将提交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执行。最后,委员会将书面决定送达申请人和所涉国家中心局,并向他们通报国际刑警组织对决定的执行情况。


  在请求被受理后,档案管制委员会可能需要九个月的时间才能对删除数据的请求做出决定。但是,律师可以向档案管制委员会申请执行临时措施,以便在审议期间阻止或冻结国际刑警组织的通缉令。


  此外,根据《国际刑警组织档案管制委员会运行规则》第42条之规定,如果在决定做出后的6个月内,申请人发现足以影响决定结论的新事实,可以提出修改委员会决定的申请。


  


  三、预防性申请阻止红色通缉令的发布


  如果申请者认为国际刑警组织可能在不久的将来发布针对他本人的通缉令,而且有重大理由相信这个通缉令不符合国际刑警组织的相关规定,可以由本人或通过律师向国际刑警组织档案管制委员会提交预防性申请。


  预防性申请旨在阻止可能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合作机制提出合作请求的国家中心局在国际刑警组织数据库中进行任何处理。国际刑警组织的规定要求在国际刑警组织信息系统中处理的数据必须准确、相关、不能超出其目的,而且必须是最新的。


  相关成功案例以及国际刑警组织档案管制委员会的年度报告显示,每年都有为数不少的国际刑警组织通缉令通过上述程序得以删除。本文为国际刑警组织机制下的通缉令质疑制度系列文章的首篇,旨在介绍质疑制度和相关程序,下一篇文章将结合具体案例和相关决议中的说理部分对档案管制委员会审查删除申请的法律因素进行分析,敬请关注。


  注释:
  1国际刑警组织使用八种类型的通缉令,功能分别如下:
  (1)红色通缉令-为引渡而查找和逮捕某人的下落。
  (2)蓝色通缉令-查找或获取有关刑事调查中的利害关系人的信息。
  (3)绿色通缉令-如果认为某人可能威胁公共安全,则警告该人的犯罪活动。
  (4)黄色通缉令-查找失踪人员或确认无法确认其身份的人的身份。
  (5)黑色通缉令-查找有关身份不明尸体的信息。
  (6)橙色通缉令-警告对人身或财产构成紧迫威胁和危险的事件、人员、物体或过程。
  (7)国际刑警组织-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特别通缉令,用以通知国际刑警组织成员国某个人或实体受联合国制裁。
  (8)扩散通报(diffusion):与通缉令类似,扩散通报的目的与通缉令相同,但由成员国直接向其选择的指定国家发送。扩散通报类似于红色通缉令,是一种国际警报,它通知一个国家的执法当局,另一个国家的执法当局正在寻求逮捕一个具体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