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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视点 | 国际刑警组织机制下的通缉令质疑制度(二)红色通缉令删除案例之一
发布时间:2022-06-08作者:王馨仝

上一篇系列文章介绍了国际刑警组织机制下的通缉令质疑制度,本篇开始将以几个典型案例为切入点,进一步分析请求删除红色通缉令或扩散通报的理由和法律基础。


  本期案例:国际商业合作伙伴反目,红通或因证据不足而删除

 

(图片来源:国际刑警组织官网)


  案件情况


  南非商人M在出差离开德国边境的时候,因为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缉令被逮捕,在德国羁押2个月后因红色通缉令被撤销而释放。


  M是南非籍商人,在南非和津巴布韦投资矿业、金融和物资生意。据悉,因M的前合作伙伴俄罗斯电信大亨I与其反目,继而在俄罗斯对其进行刑事报案,称M及其同伙在黎巴嫩以采矿合作为由诈骗其660万卢布。俄罗斯国家中心局申请对M发布了扩散通报,黎巴嫩国家中心局对M发布了红色通缉令。


  M一直坚称他从未去过黎巴嫩,反而是I窃取了他的知识产权和一枚价值5亿卢布的粉色钻石。


  为了应对该事件所引起的复杂国际争议,M君及其律师团队在法国、黎巴嫩、津巴布韦和迪拜启动和积极应对一系列国际诉讼。

 


  法国的法律程序是在国际刑警组织国际通缉令质疑程序下展开的,为了维护自身权益,M通过其代理律师向档案管制委员会申请删除红色通缉令和扩散通知和临时措施,最终均得到了档案管制委员会的支持和国际刑警组织的确认。


  法律分析


  虽然国际刑警组织档案管制委员会的决定对外保密,但根据上述基本信息,可以得知M称他没有去过诈骗行为发生地黎巴嫩,也就是对诈骗的基础事实有争议,所以其申请删除红色通缉令和扩散通报的理由应含有“指控缺少证据支持”这一项。


  首先应明确的是档案管制委员会的职责范围是确保国际刑警组织对个人信息的处理符合国际刑警组织的规定,而不对案件本身的证据采信或罪与非罪进行实质审理。


  国际刑警组织《数据处理规则》第83(2)(b)(i)规定,红色通缉令必须包含“对被通缉人员涉嫌犯罪活动的简洁且明确的描述”,因此,国家中心局应提供事实要素相关信息以描述个人参与犯罪活动的具体行为。


  《国际刑警组织档案管制委员会章程》第33条规定,委员会审查国家中心局提供的数据信息中是否有充分表明个人可能具体并有效参与刑事犯罪的要素。


  所以,在个案分析当中,委员会一方面要审查国家中心局是否清晰地描述了个人涉嫌犯罪的具体行为和指控的基础证据,另一方面也要审查个人申请者对于指控行为的不同意见,仅仅是不同意见的描述,还是有确切证据支持的主张。同时委员会还可以请双方进一步就其所关心的问题进行补充答辩,从而进行审查认定。


  对于M的申请,档案管制委员会最终决定红色通缉令和扩散通报与国际刑警组织规则不符而应删除,而非M是否够罪问题。


  与国内刑事案件争议焦点多集中在证据与事实方面相类似,很多质疑红色通缉令和扩散通报的申请也都是基于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此类申请应重视分析指控与证据之间的关系,申请人应有针对性地提供有效的应对证据,并进行充分的说理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