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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星丽、王青楠律师成功辩护:许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检察院:不予起诉
发布时间:2022-08-29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牛星丽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王青楠律师办理的山东省许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被公诉机关决定不予起诉,许某重获自由、回归正常生活,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本案接受委托时,许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在此之前,其所经营的公司已与政府签订了投资合同,如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其除了可能需要承担本案所涉的刑事责任外,还将面临巨大的民事违约风险,故此时其家属向京都律师进行委托,是对京都律师执业水准寄予的深厚信任与期望。


  第一时间争取取保候审,为不起诉打下良好基础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结合依法会见许某了解到的情况,认为许某极有可能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此时,为许某申请取保候审即成为首要工作。牛星丽律师通过向公安机关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提出“结合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分析,许某的行为不应构成寻衅滋事罪;许某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对于许某羁押必要性的分析...”等观点内容为许某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公安机关随后对此予以批准,许某被成功取保,为本案能够取得不起诉的结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全面了解案情,制定辩护方案,与办案机关充分沟通


  承办律师经全面阅卷,充分结合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与案件的背景进行分析,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案事实发生在2004年,至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25日对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之时,历经近十六年的时间。在此基础上,辩护人经分析认为:首先,本案的背景为“受害人”吕某与同案犯罪嫌疑人李某因在行业工作中发生纠纷,许某答应为帮助李某,同他人欲与吕某“理论”,属于事出有因,不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中“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的情形,许某的行为不应构成寻衅滋事罪;其次,本案吕某被打事件中,许某到现场后便离开了,未参与殴打行为,对于现场不具备可控性,且实施具体殴打行为的当事人现已死亡,故侦查机关对于案发时的客观情况已无法进一步查明,事实不清;最后,辩护人提出,即便认为许某涉嫌犯罪,但本案已过追诉时效,许某的行为亦符合法定不起诉的情形。


  基于上述观点,辩护人制定了对于许某应当做出不予起诉决定的辩护方案,并积极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进行沟通,在接受委托的程序之中,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负以应尽之责。


  不负重托,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


  承办律师通过向检察机关递交《关于对许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不予起诉的意见书》,围绕多个辩护观点充分释明了许某不应当被起诉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检察机关经充分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亦本着实事求是的办案态度,对此予以采纳,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本案自接受委托到取得不起诉的良好结果,经历了成功取保、在审查过程中被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形。承办律师始终积极跟进,尊重、理解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诉求,与办案机关及时沟通、阐释辩护意见,尽最大可能对当事人负责、对案件负责,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理想的辩护效果。该案是京都律师代理刑事案件的又一成功案例,京都律师“专业、高效、负责”的工作态度不负当事人之重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