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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不起诉案件操作指南》
发布时间:2023-07-31作者:刘立杰、夏俊、王馨仝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当前理论和司法实务研究的热点问题,并呈现出由审前程序向审判阶段延伸的趋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累计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5150件,其中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案件3577件,对整改合规的1498家企业、3051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也将“企业合规司法实务问题研究”列为2023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之一。


  企业刑事合规虽然发端于合规不起诉制度,但如果只是将刑事合规建设作为获取涉刑犯罪宽缓处理的筹码,对企业而言“初心”不纯,对律师而言“使命”不正,最终可能会因为“刑事合规”变成“形式合规”,不得不付出更大的代价。真正有远见的企业家和律师,都应当致力于做难而正确的事,行合规长远之路。


  律师是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亲历者、见证者和实践者,刑事辩护律师更是刑事合规不起诉案件的直接参与者和第一推动人。然而,面对每年数以百万计的刑事案件,单个律师或团队所能够直接参与的合规不起诉案件屈指可数,“没做过”“不敢接”“不会做”成为当前很多律师参与合规试点改革的“拦路虎”,这既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刑事合规不起诉案件操作指南》一书立足于刑事合规理论,重点关注的是改革和实操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力求通过给思路、给方法、给案例、给模板的方式,为广大实务工作者提供“信息增益”,既授人以“鱼”,又授人以“渔”。


  无论在合规不起诉的程序中,还是在事前的合规建设中,律师都是大有可为的。《刑事合规不起诉案件操作指南》在这方面作出了积极探索。——田文昌


  主编简介


  刘立杰,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律师;华润医药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国网英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森堡分行、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常年或刑事专项法律顾问。曾任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长,具有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两审及死刑复核)工作经历,参与办理各类案件1000余件,其中有2件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出版专业著作多部,并在《人民法院报》、《人民司法》、《刑事审判参考》、《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中国审判案例要览》及《文汇报》、《大公报》等报刊发表专业文章50余万字。


  副主编简介


  夏俊,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实务研究会秘书长,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校外实践导师,获北京市朝阳区“优秀律师”称号。曾在某市人民检察院工作,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一直深耕于刑事辩护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王馨仝,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专家咨询库”特聘专家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问题研究会秘书长,《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律师。曾在前南斯拉夫特别刑事法庭、黎巴嫩特别刑事法庭工作。


  刑事合规尽职调查的内容与方法


  (一)查阅刑事卷宗,了解具体案情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刑事合规不起诉的申请和合规整改实际上也是一场博弈,是涉案企业、个人与办案机关在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实现方法和实现程度上的一场博弈。很难想象,在这样的博弈中,涉案企业和个人如果不能从办案机关的视角去审视自己的行为及其造成的社会危害,如何提起有说服力的合规整改申请,以及如何进行有效的合规整改。因此,刑事合规尽职调查的基础是查阅最能体现办案机关视角和思路的刑事卷宗,而不是在已经由最权威的“尽职调查机构”(侦查机关)作出的“尽职调查报告”(起诉意见书)之外“另起炉灶”,丢了西瓜去捡芝麻。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刑事卷宗具有一定的保密性,刑事辩护律师之外的其他律师未经办案机关批准不能查阅,刑事辩护律师参与刑事合规的同时亦应遵守相应的执业规范,将参与合规申请和合规整改的情况及时向办案机关通报,与办案机关建立起良性沟通的机制,最大限度地推动合规工作的开展。


  (二)调阅规章制度,收集企业资料


  通过对企业规章制度的调阅审查,能够对企业组织机构、运行方式、业务流程、重点领域等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也能够为后续现场尽职调查提供基础素材,使尽职调查人员发现企业应然状态和实然状态之间的差异,有助于分析企业面临的合规风险和产生违法犯罪的具体原因。在规章制度之外,根据企业涉案的案由和涉案人员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收集企业的财务信息、税务信息、人员信息、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客户信息等信息资料,能够使尽职调查人员更加全面细致地了解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情况,为后续制定有针对性的合规计划提供有益参考。


  (三)深入开展访谈,深挖重点问题


  要想真正地了解企业的管理和经营状况,提出有价值的合规方案,单纯靠调查了解企业的基本制度和对外公开的企业信息是远远不够的。有的企业涉案是因为制度不健全,但更多的企业涉案是因为制定的制度没有得到有效落实或者企业管理本身就不规范。这些涉案信息,要结合刑事卷宗中的内容,有针对性地通过和企业工作人员面谈、实地走访调查来深入挖掘。需要注意的是,尽职调查律师的特殊身份和企业涉案的敏感信息,往往会导致涉案企业的工作人员在访谈交流中存在一定的思想顾虑,甚至不敢如实陈述其所了解的相关信息。这一点应当在正式访谈之前,由专业人员为受访对象在访谈的语境、心境、环境和保密性方面做好铺垫,并且在访谈提纲中提前作出相应的设计和应对方案,最大限度获取有效的尽职调查信息。


  (四)多方综合信息,提出意见建议


  根据涉案企业规模和涉案领域、人员范围等的不同,尽职调查的工作内容和方法也会有所不同。对于尽职调查范围较广、人员较多的案件,尽职调查团队往往会分工进行。此外,即便同一尽职调查团队从不同渠道获得的尽职调查信息,也可能会出现明显的矛盾之处,这就需要尽职调查团队将多方获取的尽职调查信息进行综合评估、去粗取精、交叉验证、去伪存真。当然综合信息并不是尽职调查的目的,根据尽职调查获取并综合后的信息,分析涉案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涉案原因,提出符合企业实际和办案机关要求的合规计划和整改建议,有效推动合规整改工作才是刑事合规尽职调查的目的。因此,所有尽职调查信息的筛选和综合工作,都要围绕着上述目的进行,最后统一由合规团队根据上述信息提出有价值的合规建议。


  (五)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听取意见反馈


  刑事合规尽职调查工作结束之后,应当及时将调查的过程、方法、内容和结论(含合规风险提示、合规计划与整改建议等)呈现给涉案企业及其负责人,听取涉案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反馈意见。


  对于涉案企业和企业家提出的合理意见,合规团队应当予以吸纳;对于存在争议的意见,双方应本着对企业和企业家负责的原则进一步研究商讨。但是,对于涉案企业和企业家明确不同意的尽职调查内容,如何沟通和处理是此项工作的难点。对此,应当坚持委托人利益至上的基本原则,从专业角度与涉案企业及其负责人从法律、政策、企业长远发展等方面综合评估分析,争取获得企业和企业家的理解支持。如果经过有效沟通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基于刑事合规尽职调查的权利来源于客户的委托这一基础事实,在充分沟通之后,刑事合规团队应当及时转换工作思路,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帮助企业和企业家继续推进相关工作。


  如何说服检察机关同意涉案企业启动合规整改?


  毋庸置疑,具体案件与涉案企业本身是否符合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适用条件,才是检察机关最终能否同意启动合规整改程序的关键因素。但是,在具体案件和涉案企业已经基本具备本书第二章所述适用条件的基础上,如何说服检察机关同意启动合规整改程序,同样具有重要的价值。


  首先,要准备好全面、充分的书面申请材料。全程留痕、用事实和证据说话,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案的基本要求,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律师,都应当充分了解和掌握。具体到合规不起诉的书面申请材料,应当重点体现个案合规整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特别是要结合个案发生的真实原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让检察官通过阅读申请材料,充分感受到涉案企业、个人诚恳的悔改态度和强烈的合规整改意愿,切忌套用各种模板,堆积一些不痛不痒的套话、官话。否则,可能会事与愿违,仅仅因为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而导致本来符合条件的案件未通过审查。


  其次,要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基础上,做好有效的当面沟通。提交全面、充分的书面申请材料,仅仅是启动合规不起诉程序的基础和前提,还远远不够。涉案企业、个人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自己联系、律师预约等多种方式,争取和办案检察官进行当面沟通。考虑到检察官给予当面沟通的时间可能非常有限,故在面谈过程中应当以律师陈述为主,涉案企业代表陈述为辅。至于陈述的具体内容,应当超越书面申请材料,就书面材料中未充分体现或者不宜在书面材料中阐述的信息(如案件的特殊背景信息等),通过当面陈述的形式向检察官进行反映和说明。


  最后,要站在检察官办案的角度,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综合运用法律和司法政策,打消检察官可能存在的顾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涉案企业合规试点工作,应当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清理“挂案”、依法适用不起诉等检察工作结合起来。特别是,对于一些在案件事实认定和证据把握上存在较大争议的涉企业和涉企业家的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往往处于一种定放两难、进退维谷的状态。对于此类案件,即便适用合规不起诉存在一定困难,也应当积极创造条件,结合案件事实、证据的特殊性和当前司法政策的导向性,积极努力地为案件寻找法律出路,在个案处理上协助检察机关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