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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所王馨仝与李嵩律师代理的数千万元挪用资金案于审查起诉阶段撤案
发布时间:2023-05-04

近期,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王馨仝与李嵩律师辩护的某公司高管J涉嫌挪用资金罪一案取得良好辩护效果。本案系浙江省某地公安局立案侦查,并来京跨省抓捕,涉嫌挪用资金的数额高达人民币2000余万元。嫌疑人J可能面临的,是近十年有期徒刑的牢狱之灾。辩护团队介入本案后,通过不懈努力,提出专业意见,使得本案在历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最终以侦查机关撤销案件结案,当事人J重获清白,委托人对辩护团队的工作予以充分认可和肯定。


  一、接受委托,火速出击


  J是某机器人公司(下称C公司)的监事,平时在北京上班。某日,北京某派出所警官突然来公司将J带走,理由是J涉嫌犯罪被网上追逃。对此,J公司的同事和领导均十分错愕,倍感突然。但情况已经十分紧急,便在案发第一时间联系了王馨仝律师,王律师根据极其有限的信息进行专业分析,并陪同公司人员与办案机关交流,提出取保候审意见。


  据了解,本案源于C公司在浙江省某市的政府基金(下称B公司)在当地进行合作经营所引发的纠纷,办案机关认为作为B基金所投资的C公司的监事的J,涉嫌挪用公司资金,故而对J立案侦查。涉案行为发生在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故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当适用更为宽缓的1997年刑法,但即使这样,摆在J面前的,也是近十年有期徒刑的刑罚。所幸的是,J在被刑拘一个多月后得以取保候审。


  二、专业辩护,得到办案机关认可


  审查起诉阶段,进入案件的关键时期。通过阅卷得知,侦查机关指控J利用在C公司担任监事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挪用该公司资金人民币2000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认为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针对侦查机关的指控逻辑,王馨仝与李嵩律师详细审查在案证据材料,并与J某沟通客观情况,最终确定无罪的辩护意见。主要观点为:涉案母子公司之间存在资金拆借,《起诉意见书》所指控的款项是对此前母公司借款的返还,且借、还款路径高度一致,还款行为经过涉案公司股东和管理决策层同意,符合公司治理结构,未损害公司利益,J未谋取个人利益不构成挪用资金罪。核心观点概括如下:


  1.涉案款项并非归个人使用,而是涉案公司偿还对母公司的借款,未损害公司利益


  辩护人以图示的方式揭示涉案关联公司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以揭示J的行为符合涉案C公司的公司决策意志。涉案期间,A公司(C公司的母公司)无论是对C公司,还是对政府基金B公司来说,都是持股70%以上的大股东,对公司财务和经营事项具有绝对的控制权和决定权(如下图所示)。也正因为A、B、C公司之间紧密的合作关系,经营团队也相同,所以三者之间存在大量的资金拆借情况,对于指控的金额不应单独割裂进行评判。

 


  2.明确的出借路径显示,指控时间段之前C公司向母公司借款约2000万以支付土地竞买保证金和滞纳金,向母公司拆借资金总额或达到2300万元

 


  通过详细梳理涉案多公司之间的复杂资金流水,律师团队发现办案机关的指控实际上仅关注了部分事实,当完整地去看整体涉案事实时,涉案金额为完整路径上的公司间借还款行为,而不涉及J个人挪用资金。相关资金路径梳理简要示例如下:

 

      图注:辩护人对涉案多笔资金流进行了详细的梳理,为保护当事人及当事人公司的隐私,此处仅举例示意,并略去相关言辞摘录及分析部分。


  3.涉案款项转出是公司股东和决策机构的决定,J并未私自挪用


  涉案资金拆借行为得到了公司管理层的一致通过,实质上符合公司决策机制。挪用资金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单位的财产权益,资金拆借属于公司的经营重大事项,应经过公司管理层讨论决定。《C公司章程》并未对公司借款做特别规定,其中第十八条规定公司法人即执行董事。公司法人和执行董事均认可上述关联企业间的资金拆借行为,并不存在J违反公司治理结构私自挪用公司款项的情况。


  本案属于当地基金B公司的小股东恶意举报,以刑事手段解决经济纠纷,此次合作当事公司已遭受巨额经济损失。此种情况司法实践中并不罕见,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报告明确提出,坚决防止把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更加有效防治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最高检也会同公安部出台《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共同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表明了司法机关在坚决划清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界限上的鲜明态度。辩护人请检察机关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让民事的归民事,纠正本案的错误指控。


  三、撤销案件,云开月明


  辩护意见形成后,辩护团队第一时间向检察机关提交,并多次与检察机关的承办人主动、积极、真诚地沟通,详细阐述了辩护意见。即使在疫情严重期间,辩护团队仍然顶着被隔离数日的风险,前往当地与承办机关及举报单位当面沟通谈判。检察机关对辩护律师的意见高度重视,也对辩护律师给予了极高的评价,鉴于本案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产生了较大争议,检察机关两次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最终,侦查机关决定对J某终止侦查,案件取得良好辩护效果。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辩护团队再一次加深了对法律共同体的认知。在办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始终以礼相待,对律师提出的问题,也耐心的倾听与回复,亦对辩护律师的工作给予了高度的认同与肯定,更有称主办律师就是自己内心中真正律师形象的极致评价。这即让辩护团队在工作中收获了认同感与成就感,亦使得辩护工作得以顺利展开,最终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我们在此也感谢办案机关在压力之下对法律的坚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