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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星丽律师、朱坤律师成功辩护,批捕阶段成功营救涉嫌招摇撞骗案当事人
发布时间:2023-09-18

近日,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牛星丽律师、朱坤律师为某涉嫌招摇撞骗案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经过两位辩护律师的不懈努力,在“37天黄金救援期”内实现成功营救,当事人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且由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最终重获自由。


  一、紧扣招摇撞骗罪犯罪构成要件,积极组织提供证据,详细论证当事人不构成犯罪


  案涉罪名为招摇撞骗罪,该罪名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犯罪嫌疑人存在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辩护律师经多次依法会见当事人,了解分析可能的案发原因,即本案大概率是由某个民事争议引发。据当事人陈述,其在该争议处理过程中,自始至终未实施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唯一存在的问题是,当事人在该争议发生时,可能具有“双国籍”的身份。辩护律师分析“双国籍”并不必然引发刑事犯罪,案件的核心点还是当事人是否存在冒充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


  之后,辩护律师根据当事人家属提供的证据,挑选出其中的二十六份证实当事人身份的证据,详细论证了其身份的真实性,以及当事人不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并将上述证据依法提供给公安机关和检察院。


  二、结合案件情况,充分阐述当事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刑法领域的社会危险性,不是一个空泛的概念,而是客观的、现实的、需要有证据支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应当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危险性相关证据为依据,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认定。”


  辩护律师根据目前了解到的案件情况,充分阐述当事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因此,本案当事人不符合“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逮捕条件。辩护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书面“不应批准逮捕的律师辩护意见”,并与批捕检察官进行了充分电话沟通。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结语


  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关乎着当事人的自由甚至生命,本案辩护律师秉承京都所“追求卓越,不负重托”的理念,以高度负责的专业态度,精耕细作、敦本务实,主动、平和、充分、有理、有力、有节地与办案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初步取得阶段性成果,为后续辩护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