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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释法 | 对浙江国祥事件券商跟投、转融通之法律分析
发布时间:2023-11-02作者:李静、王莉

近日,2023年10月7日,浙江国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国祥”)的IPO计划被上交所紧急暂停,相隔两日,上交所在10月9日便公布初步核查结果,称已就资产、估值、定价过程、信息披露等外界关注的问题作出调查,确认浙江国祥“符合上市标准”,引发了市场的高度关注。


  事件概述:浙江国祥制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曾是台湾制冷大王陈和贵和儿子陈天麟于1993年成立的空调制冷企业国祥制冷,于2003年12月30日上市。2009年4月30日,国祥制冷因连续两年亏损被上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在2009年6月,陈天麟与华夏幸福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将所持有21.31%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华夏幸福,2011年9月国祥制冷重大资产重组完成,更名为华夏幸福,华夏幸福完成借壳上市。在2012年9月21日,陈根伟、徐士方夫妇透过国祥控股间接持有浙江国祥50.98%的股份,通过德尔塔投资、博观投资、厚积投资合计控制公司成为实际控制人。后于2015年8月挂牌新三板,2016年向主板冲刺,2020年11月递交科创板,2023年又转至主板上市。


  引起大家关注的事项: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简称:东方保荐)为浙江国祥的保荐承销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证券)为东方保荐的全资股东,东方证券为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东方资本)的全资股东。东方资本持有海宁东证汉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1.11%的合伙份额,海宁东证汉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浙江国祥2.74%股权。也就是浙江国祥的券商东方保荐的控股股东东方证券间接持股浙江国祥。那么,券商持股拟IPO的企业是否有法律依据?


  一、关于券商持股发行人的法规规定


  1、《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券商持股发行人在2008年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即有明确规定,即: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的股份超过7%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1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该规定在2009、2017年修改中未做变更,在2020年修改中予以变更,变更为: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股份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出具合规审核意见,并按规定充分披露。通过披露仍不能消除影响的,保荐机构应联合1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后续2023年修改中延续2020年的规定。


  2、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1号


  券商持股发行人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1号》2020.07.31发布2020.07.31实施2021年11月修订亦有明确规定,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提供保荐服务前后,保荐机构或者控股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及前述机构的相关子公司,均可对发行人进行投资。


  综合以上法规,我们可以得出东方保荐的控股股东东方证券通过东方资本间接持股浙江国祥确实符合目前的法规规定。


  二、关于券商跟投制度监管方和券商的态度


  1、券商:


  在2019年11月9日召开的第十届财新峰会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及管理委员会主席毕明建直言,科创板采取的强制跟投制度,并不符合市场运行的基本原则。过去在新股定价过程中,证券公司与发行人的关系比较密切,与投资者联系不那么紧密。因而容易在定价层面形成系统性误差,导致买卖双方的不平衡。目前科创板为应对这一问题采取的办法是强制券商跟投。“全世界没有一个市场是这样做的,也不符合市场的基本原则,我们是中介机构应该平衡买卖双方”。“跟投的话,现在股市(整体价格)比较低。未来股市(整体价格)比较高,做一单锁一单,怎么做下去”。毕明建在会上直言。毕明建在会上直言。


  毕明建表示,国内券商投行成立以来尚未经历内部平衡的过程,“在海外得罪投资者是没生意做的”。因而他主张借鉴海外市场成熟经验,在科创板市场采用更为市场化的做法,加强证券公司为机构投资服务的能力,来解决新股发行中买卖双方不平衡的问题。比如在证券发行过程中,为券商提供更多配售的权力。


  综合毕明建的讲话,券商对跟投制度开始还是持反对意见的。


  2、监管方:


  经济委员会主任,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则有着不同的意见。尚福林表示:“券商是一肩担两头。但某种意义上,券商应该更偏重投资者,替投资者做优质的上市公司选择。跟投制度,是目前市场下形成的约束机制”


  由上可以看出,监管方要求券商跟投的初衷是为了保护投资者,通过跟投约束券商为投资者选择优质的上市公司。


  但是事实上券商跟投制度真能约束券商,提高券商为投资者选择优质上市公司吗?券商的跟投制度与发行人的利益深度绑定后,是否加剧了对投资者的不公?毕明建所担心的“做一单锁一单”是否能真的锁定?


  二、券商跟投&转融通


  监管层想通过跟投及锁定期来约束券商,但是资本市场还有一项制度即“转融通”,券商通过转融通即可将跟投的股份借出或融券卖出,变相实现退出。


  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规定,券商应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至5%的股票。并明确,跟投股份的锁定期定为24个月,这一期限长于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外的其他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转融通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通过这种方式券商可将处于锁定期的股份进行出借。


  今年,随着浙江国祥及金帝股份事件的爆出,监管层也发现了以上漏洞,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14日紧急颁布《关于优化融券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安排的通知》规定,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战略配售股份,以及持有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让的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等有转让限制的股份的,在限制期内,投资者及其关联方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在承诺持有期限内出借其获配的股票。通过最近的浙江国祥及金帝股份事件监管层发布规定修补了以上法规漏洞。


  综上,券商东方保荐的控股股东东方证券通过东方资本间接持股发行人浙江国祥符合目前的法规规定,之前券商也确实可以通过转融通即可将跟投的股份借出或融券卖出,实现变相退出,监管亦发现了该漏洞,随着今年10月14日《关于优化融券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安排的通知》的出台,对券商退出的约束加强,之后,券商将很难通过该渠道退出。监管层设计券商跟投制度的初衷(约束券商为投资者选择优质的上市公司)将有望真正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