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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平台涉赌资金超10亿,一审最高刑期3年多,员工均缓刑
发布时间:2023-12-08

近日,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徐伟律师带领团队办理的某直播平台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中,在直播平台涉赌资金高达十亿余元的情况下,经过徐伟律师对案件的层层剖析,与办案人员的积极沟通,最终本案的第一被告人一审被判处三年十个月,其余平台员工均为缓刑。


  徐伟律师团队自接受该案第一被告人的委托之后,一直积极与办案人员沟通。案件被移送检察院后,第一时间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沟通案情,率先提出了本案中存在的实体和程序问题,并就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及构成何种犯罪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经过多轮的交涉,在征求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律师团队最终决定做量刑辩护,并向检察官逐一列出当事人从轻、减轻情节,建议检察官对当事人降档量刑。最终检察官接受了律师团队在量刑方面的建议,并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所有在押员工进行了取保。


  在庭审阶段,徐伟律师从案件事实、立功情节、自首情节、犯罪地位、鉴定意见等全方位多角度地提出辩护意见;其中,徐伟律师作为唯一提出“法跨犯”辩护要点的辩护人,该辩护意见得到了人民法院积极采纳,为全案被告人取得了积极的量刑情节。


  虽然本案最后取得了相对较轻的量刑结果,但是本案在部分事实和情节的认定上律师认为仍然存在问题:


  (一)对未参与实际管理的出资人,不加区分地认定为主犯


  本案中,被告人A作为一名企业人,看到了良好的商业契机,故成为出资人入局,不参与直播平台的日常经营管理。而被告人B作为技术入股,不仅负责赌博游戏的开发、赌博比例的收益,而且作为平台的主管,对整个直播平台运营起到决定性作用。被告人A只是为了牟取不法利益追随他人而出资入股,其自身对犯罪的贡献较小,影响力较弱,应当以开设赌场罪的从犯论处。


  (二)赌资的认定未扣除正常经营收入及运营成本


  涉案直播平台虽然触犯了开设赌场罪,但是该平台仍然具有正常经营的业务范围。司法会计鉴定对涉案直播平台概率性游戏的收入情况进行了计算,该鉴定意见并没有将普通用户玩耍概率游戏的娱乐行为和赌客为了上下分玩耍概率游戏的赌博行为做区分,将两部分收入情况混同认定为赌资。此鉴定意见所反映的只是概率游戏总收入情况,并非赌客上下分的赌资,“一刀切”式的推算方式,与客观事实明显不符。且直播平台为维持正常运营,付出了大量的技术成本、人力成本,与开设赌场行为具有独立性,故应当扣除正常经营收入及运营成本。


  本案最终取得良好的效果,得益于徐伟律师团队代理过多种类型的网络犯罪案件,尤其网络赌博,网络洗钱等。自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后,辩护人积极与办案人员沟通,既让办案人员对整个案件有全面的认识,又让办案人员对案件细节有精准的把握。同时,徐伟律师团队擅于从新的辩护角度出发,为办案人员提供新思路,以期取得最佳的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