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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离婚,如何被中国承认?——蔡康苗律师、郭业勤实习律师成功代理一起申请承认美国离婚判决案
发布时间:2023-12-13

随着近年对外交流日益增长,中国公民涉外婚姻数量也大幅攀升。异国他乡相互扶持的生活让人暖心,可惜婚姻并非总是如美酒甘醇,当涉外婚姻难以为继时,在国外离婚后如何才能得到中国法院承认,却成为影响当事人开启新生活的第一道门槛。


  近期,京都律师事务所蔡康苗律师、郭业勤实习律师成功代理一起申请承认美国法院离婚案件。


  一、以文识人,一通越洋电话确定委托


  本案中委托人W先生于今年8月在美国通过阅读蔡康苗律师以成功案例所写的《外国离婚判决如何得到中国承认》一文,通过邮箱与蔡康苗律师取得联系。W先生在美国加州有稳定且有前景的事业,不便回国处理相关事项,经过一通电话沟通后感受到律师过硬的专业素质,当即决定委托。


  二、专业指导客户提供公证认证文书,机构同步沟通快速立案


  本案委托人W先生与S女士均为中国籍,W先生现长居美国加州。二人于2007年在北京市某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无法相处,导致感情破裂。W先生于2020年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某县高级法院申请离婚,S女士接到传票后出庭应诉。2021年初该法院判决双方婚姻关系终结,该判决已于当年生效。目前中美之间尚无民事司法协助协议,W先生虽已取得美国离婚判决近三年,在国内与S女士仍处于婚姻存续状态,国内财产亦无法分割。


  依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就离婚关系部分的法律效力。


  由于涉外案件特殊性,且委托人W先生暂时不便回国,本案在法院立案前,需要将美国离婚判决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经当地公证员认证、州务卿认证、我国驻该国的领事馆认证(特别提示:2023年11月7日起,《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简称《公约》)在中国生效,根据《公约》,缔约国将文书“双认证”的方式简化为使用附加证明书的“一步式”证明手续,加贴附加证明书后,直接送往《公约》缔约国使用,无需办理传统领事认证,美国也属于《公约》缔约国,故此后无需办理认证手续),美国离婚判决还需经翻译公司翻译、我国本市公证处公证。


  为了尽快推进案件进展,就美国离婚判决书、申请书、委托书公证认证,律师第一时间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并对取得相关文书进行远程协助;在国内,律师与法院就申请书格式、送达要求等详细咨询;与翻译公司就翻译用时及翻译费用进行不断协调,与公证处就所需要的材料同时进行沟通。经过远程及实地不断地同步协调反馈用时两个月完成所有材料并立案成功。


  三、了解人物关系,遴选送达地址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2月31日发布《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37[1]之规定,此类案件需要向被申请人送达,增加了办理难度,因为此类案件双方在海外办理离婚后基本不再联系,无法了解对方的去向,且即使联系上对方配合意愿也不强,本案也存在此种情况,律师与委托人详细沟通了解对方当事人的家庭背景及离婚原因后。律师经过比对、遴选送达地址,最终使对方当事人积极委托国内律师应诉,为委托人W先生节省了宝贵的时间。


  四、把握全局,顺利开庭,次日取得《民事裁定书》


  律师一次性将法院需要的材料全部备齐,面对对方要求提供国内财产证据时,律师巧妙应对,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申请请求即承认美国法院离婚判决中关于解除W先生和S女士婚姻关系部分的法律效力,次日收到法院的《民事裁定书》,W先生终于完成了要在国内与S女士合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愿望。


  结语


  从W先生委托京都所蔡康苗律师、郭业勤实习律师,至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仅历时3个月余。期间所有沟通经由线上完成,对委托人的正常生活影响极小,也极大的节省了时间和金钱成本,委托人对京都律师的工作效率及认真严谨的态度给予了高度肯定。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37.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将对方当事人列为被申请人。双方当事人都提出申请的,均列为申请人。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意见;被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意见。被申请人在上述期限内不提交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