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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儿如何当姑父的监护人?——京都所蔡康苗律师成功代理一起空巢失智老人指定监护案件
发布时间:2023-12-28

近日,京都所蔡康苗律师成功代理一起空巢失智老人指定监护案件,得益于前期的充分准备,法院在庭审中顺利指定当事人为其姑父监护人。


  委托人L先生的姑姑M女士和姑父N先生居住在北京某区,早年曾育有一双儿女,但由于意外均已早夭。二十多年来,委托人L先生一家人尽心照顾两位老人的晚年生活,主动承担带其就医、购买生活用品、定期探望等责任,使二位不幸空巢的老人也能感受子女承欢膝下的天伦之乐,聊慰晚年。


  约2016年起姑父N先生被诊断出脑萎缩等症状,出现系列失智行为。姑姑M女士自2023年7月不幸因病离世。考虑到姑父年过八旬,其唯一胞弟已去世,胞弟之子女已十余年无联系,委托人L先生一家将姑父接至家中同住,负责照顾其日常起居。为使老人的晚年生活更有保障,L先生希望可以申请成为姑父N先生的指定监护人。


  依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委托人L先生与姑父非其他近亲属关系,故只能作为第四顺位“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进行申请,需要姑父N先生住所地居委会同意。


  蔡律师在接到委托之后,认真分析了现有情况及相关法律,迅速确定代理思路:一、对家庭人员亲属关系证明进行调查取证;二、申请对N先生行为能力进行鉴定;三、尝试取得居委会同意。


  委托人L先生虽然大概知道姑父N先生的家庭成员情况,但所知信息均隔经年,对如何取得亲属关系证明,根本毫无头绪。律师从N先生居住的社区居委会开始走访、然后向街道办事处、退休单位以及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最终查询到N先生的人事档案、N先生父母的死亡证明、其两位子女的死亡证明、从其父母的档案中查到N先生弟弟的死亡证明以及子女情况。律师细致梳理出相关人物关系并结合多重证明信,构建出N先生一家的亲属图谱。


  针对申请对N先生行为能力认定材料收集准备等事项,蔡律师指导委托人进行了详细的证据搜集,经过专业机构鉴定,N先生被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在进行鉴定的同时,蔡律师陪同委托人L先生积极走访N先生住所地居委会。但遗憾的是,居委会人员虽认可L先生把N先生带到天津照顾,但不能出具L先生一直在照顾姑父N先生的证明,为顺利推进案件进程,律师转而指导客户向L先生住所地(N先生现居住地)的物业公司及居委会开具相关证明,能证明L先生与姑父N先生一起居住,且由N先生录制视频表示同意L先生作为监护人。


  由于前期的充分准备,法院判决:认定N先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L先生为其姑父N先生的监护人。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对法官表示感谢时,法官向当事人表达了对蔡康苗律师的认可。作为本案代理人,能得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认同非常感动。委托人L先生对于京都律师专业和高效的服务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