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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雅丽律师应邀到北京大学法学院授课
发布时间:2024-01-04

近日,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梁雅丽律师应北京大学法学院及副院长车浩教授的邀请,前往北京大学参与《刑事控辩审实务》课程的授课。该课程旨在帮助学生了解法律共同体内不同职业角色的思考方式,培养学生的实务能力,是颇具实践意义的一门实务课程。


  本次课程共同授课讲师按照授课顺序,依次为梁雅丽律师、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检察长王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江伟、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车浩教授。梁雅丽律师等三位讲师被聘为北京大学法学院2023年秋季学期《刑事控辩审实务》课程校外授课教师。



车浩教授(右一)向梁雅丽律师(左二)三位讲师颁发聘书



  本次课程采用车浩教授创立的北大案例教学模式,以“国资公司股权收购过程中某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控诈骗罪”一案展开学习讨论。首先,由学生分组分别代表控辩双方就“诈骗罪是否构成”进行立论、辩论、总结陈词。



梁雅丽律师授课现场


  在授课环节,梁雅丽律师首先点评了控辩双方的辩论表现。梁雅丽律师对控、辩双方同学的表现予以肯定:一方面,同学们在思维上和口才上表现突出;另一方面,北大学子体现出较高的专业素养,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要点;最重要的是,同学们都具有严谨、认真、刻苦的学习态度,对于本次课程能够提前做好充分的研究和准备。


  对于本次授课所涉及的“诈骗罪”定罪量刑与构成要件等刑事法律要点,梁雅丽律师结合自己的实务办案经验,以一起国资公司股权收购过程中涉嫌的诈骗罪为例,从诈骗罪的成立条件的五个环节,即“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出发,分别对每个环节的重要证据和辩护思路进行详细阐述:


  一、关于“隐瞒真相、虚构事实”,要重点关注在案客观证据,包括合同、账目、证人证言等,在合同原件不在案且账目存在明显矛盾的情况下,不能仅凭证言确定事实。


  二、关于“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要重点关注被告人行为与被害人错误认识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害人是否存在明知、行为是否有引发错误认识的可能性,通过各类证据还原完整事实。


  三、关于“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需要律师将评估报告、会议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与言词证据侧面反映的事实相结合,进而从客观的角度对被害人的认识范围作出确定。


  四、关于“行为人取得财产”,这一环节主要以事实为主,财产流向常常会以内部债务抵销、“债转股”、协议借款等形式来包装,财产自身形式也可能会在现金、股权、债权之间转化,不同形式的财产对于行为人是否有利,行为人是否“真正”取得了财产,都是需要辩护人把握的问题。


  五、关于“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这里的财产损失是指刑法意义上的财产损失,而不能以商业投资视角来事后判断,在交易目的实现的情况下,不能仅仅因价款的波动而认定存在财产损失。


  最后,梁雅丽律师引导同学们就本案中是否构成“未遂”展开积极讨论,车浩教授、王勇检察长、江伟庭长从学理、司法实务、相关判例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论证。


辩论同学与授课老师集体合影


  在授课环节结束后,车浩教授对参与本次刑事控辩审实务课程讲师们表示感谢,并颁发了授课教师聘书,同学们也用热烈的掌声向梁雅丽律师等三位讲师的授课致以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