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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雅丽律师应邀参加“《刑法修正案(十二)》的理解与适用”研讨会
发布时间:2024-01-29

1月19日,由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与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联合主办的“《刑法修正案(十二)》的理解与适用”研讨会在北京成功举行。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姜伟,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专职委员胡云腾,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厅原厅长袁其国,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原庭长王晓东出席会议。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梁雅丽律师受邀参会并作专题发言。


  


  研讨会现场


  


  王秀梅教授主持


  本次研讨会,40余位刑事法领域的专家学者与实务界人士齐聚一堂,共同深入研讨学习《刑法修正案(十二)》。开幕式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暨刑科院副院长、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主任王秀梅教授主持。王秀梅教授首先代表会议主办方,向应邀与会的嘉宾表达了诚挚的感谢,认为本次会议在《刑法修正案(十二)》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前举行可谓恰逢其时,旨在凝聚各界力量共同探讨交流,以加深对《刑法修正案(十二)》内容的消化理解。随后由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姜伟、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胡云腾、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袁其国先后致开幕辞。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姜伟致辞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姜伟在致辞中,充分肯定了本次研讨会对于推动社会各界加强对《刑法修正案(十二)》理解和认识,助推相关研究进一步升温的重要意义。姜伟会长强调,各界要看到历次修正案背后国家不断完善腐败犯罪打击治理的立法演进,深入认识行贿、受贿二者间一体两面的关系,行贿不禁,受贿不止。认真领会此次刑法修改涉及行贿罪重要的四个方面:一是将党中央确定的重点查办的行贿类型从政策取向转化为法律规定,明确列举为法定从重处罚情形;二是调整行贿罪的法定刑结构,将5年有期徒刑的法定刑节点调整为3年有期徒刑,与受贿罪的法定刑结构相协调;三是提高了单位行贿罪的刑罚;四是对其他行贿犯罪的刑罚做出全面的调整。要在全面落实遏制行贿的治理政策,保持惩治受贿犯罪高压态势的同时,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治力度。妥善把握查处行贿的刑事政策,加大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和纠正力度,在产出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下持续发力,纵深推进,营造和弘扬崇尚廉洁,抵制腐败的良好风尚。


  


  中国法学会案例研究会会长胡云腾致辞


  中国法学会案例研究会会长胡云腾在致辞中表示,各界要更加全面地认识本次刑法修订的意义,着重理解其背后的社会意义、政策意义,体会修法中所包含关于民营企业发展保护和惩治腐败犯罪的“两大关切”。就第一个关切来说,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解读:一则体现了国家对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的平等保护;二则体现了刑法介入调整民营企业的内部治理和民营企业人员的管理;三则对民营企业的管理和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四则为推动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探索中国特色的企业合规制度创造了条件。就第二个关切而言,需要我们加强对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罪名的研究,做好对于一些相对模糊条款的教义学解释。最后,胡云腾会长对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过去服务解决国家重大现实法治问题上所发挥的智库作用给予积极肯定,并希望中心以此次研讨会为契机进一步产出更多成果,服务国家法治建设。


  


  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袁其国致辞


  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袁其国在致辞中,代表主办方对与会嘉宾的到来表示了欢迎,指出要抓住《刑法修正案(十二)》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和增加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两大主线,进一步开展反腐败法制工作与廉政法制研究,精准把握国家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新要求,推动我国反腐败工作再上新台阶,护航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未来将与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进一步加强合作,为更多专家学者搭建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交流平台。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晓东致辞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晓东随后以《各类经济主体平等保护与反腐败斗争深度融合——以<刑法修正案(十二)>解读为视角》为主题作主旨发言,认为本次修法的一大特点在于更加注重平等保护财产与反腐败斗争的有机结合。通过修正案的方式进行立法完善,能够更好地维护刑法的稳定性和适用性,将党中央高度重视依法平等保护和要求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到法律中,加强对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保护,以政法工作现代化推动中国式现代化。与此同时,在国家反腐败斗争取得举世瞩目成就的情况下,统计数字显示过去一段时间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相对偏弱,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是我国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需要和体现。此次修正案涉及行贿方面的内容修改也并非简单地加大惩罚力度,而是对行贿主体行为的进一步细化,以及对各类主体的量刑统一。在未来适用中,我们要更加准确地落实权利保障,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注意防止公权力的不当扩散,考虑到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划定民商事纠纷与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的界限,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好全过程的法律保障。


  本次研讨会共分为三个单元。期中第三研讨单元由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科院商浩文副教授主持。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刑辩研究中心主任梁雅丽律师作了题为《<刑法修正案(十二)>的司法适用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联系与反思》的发言。


  


  梁雅丽律师作专题发言


  在专题发言中,梁雅丽律师以案释法形式,通过介绍其亲手办理的三起民营企业家涉刑案件,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涉刑案件的特征。梁雅丽律师认为,民营企业家的人身自由需受重视,民营企业合法财产需平等保护,需要关注并解决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的现象。梁雅丽律师梳理了法治化营商环境与民营企业保护的相关立法,从政策沿革的角度解读《刑法修正案(十二)》的立法动向。


  作为一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梁雅丽律师还从具体刑事辩护实务层面,提出了对避免《刑法修正案(十二)》异化为公司内部股东权利斗争工具的思考,进一步强调了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重要性,并对《刑法修正案(十二)》“平等保护”的立法如何更好地与民营经济保护政策进行衔接展开探讨。


  梁雅丽律师还对《刑法修正案(十二)》出台背景下的企业合规需求进行了预测,同时提出律师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应积极发挥作用,建议用好“合规不起诉”,在事前、事中、事后为企业保驾护航。


  会议的闭幕式由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科院张磊教授主持。张磊教授简要梳理了三个单元的发言,并进一步提出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持续深入,“一起查”的意涵不断丰富,是多主体、多维度的,既有我们所熟悉的行贿受贿一起查,还应包括修正案中体现的国企民企一起查、跨国商业贿赂中的境内境外一起查以及贪污贿赂案件办理中的贪污贿赂和洗钱一起查等。


  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主任王秀梅教授在总结发言时表示,虽然此次会议准备时间较短,会期也只有一个上午,但在来自理论和实务界的各位嘉宾的参与下,我们共同举办了一次高质量的研讨会。《刑法修正案(十二)》的篇幅较短,但对未来刑事司法的影响必将是深远而持久的,可供开展研究的角度也是多样的,体现了相关研究学科交叉的研究思维,民法、公司法等其他前置法、国内法与国际法的交叉都寓于其中。限于时间原因,研讨会只设置了三个议题,希望与会嘉宾以此为契机,持续挖掘《刑法修正案(十二)》的多维度价值,将研讨延续下去,进一步掀起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二)》理解与适用的研究热潮。


  本次研讨会的举办积极关注国家重大立法演进,充分聚焦“《刑法修正案(十二)》的理解与适用”这一主题,围绕民营企业平等保护与腐败犯罪惩治两大主线设置相关单元议题,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和研讨。在思维碰撞中,与会嘉宾丰富拓展了研究视角,进一步加深了对于修正案的理解认识。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也将以此次研讨会为契机,尽快推进本次会议论文的结集出版,推动社会各界进一步关注《刑法修正案(十二)》,领会其内容思想,发扬其功能价值,奋楫扬帆、砥砺前行,继续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更多的智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