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子
前一时期,京都律所收到锦旗和感谢信。
原来湖南省人民教师黄某迎来人生最黑暗时刻:由于数年前出差时身份证丢失,被拾取者冒名顶替进行不法操作,登记为“老赖”法定代表人。黄某一夜之间被牵扯进数千万不明之债且被法院“限高”,被莫须有污名缠身,出行受限、名誉受损。
带着黄某洗清冤屈的期待和委托,李秀娟、周兴月律师一纸诉状将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告上法庭,展开一场艰难的行政诉讼。
二、较量
法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第一回合:
被告辩称: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了法定职责,对行政相对人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形式审查是合法有效的。
针对被告辩解及错误登记行为,律师向法庭提交了笔迹鉴定申请及有效鉴定素材。经法庭指定机构鉴定确认,变更登记签字与黄某本人签字并非同一人笔迹。
律师强调,工商登记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不能以虚假材料作为行政登记的依据,更不能据此主张行政行为合法有效,虚假登记应当撤销。
第二回合:
被告推定:假的笔迹签字,可能是经过黄某同意的,应负假签名的责任。
针对被告的“有罪”推定,律师再次提交黄某所在学校证明、课时安排等新证据,证明其一直在湖南省兢兢业业从事教学工作,从未参与任何商业投资行为,从未与北京任何人有经济往来、诉讼纠纷。何谈关于涉案行为的同意表示?
无水之鱼、无本之木的推定,不攻自破。
第三回合:
被告辩称:丢失身份证与后期补办身份证号码是一致的,不能证明登记用的就是虚假材料。
律师指出,虽然丢失的身份证与补办的身份证号码一致,但两个身份证的发证日期是不同的。经过律师调查,变更工商登记使用的身份证发证日期,正是丢失身份证的发证日期。
律师再提交出入境管理局补办身份证的证明等系列证据。从事实和证据入手,进一步主张被告未尽职履行审查义务,导致不法分子“专空子”违法行为合法化问题。
经过法庭较量,法院最终裁决:撤销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行为,并由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三、结语
法的效力与公平,体现在当不法行为通过其侵害事实表现出对法否定的时候,国家必须对不法行为有所反应,这正是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