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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释法 | 商业特许经营中,商标被无效宣告后的法律风险分析
发布时间:2024-03-06作者:刘艳丽

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3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依照该条规定,商业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在于特许人将自己拥有的核心经营资源,以许可的方式授权被特许人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被特许人为此缴纳一定的许可费用。


  这里的“经营资源”作为特许经营的核心要素出现,即特许人可以将自己专利、商标等核心经营资源重复许可给不同的主体,从而短时间内在全国各地迅速崛起,大大降低原始开发成本,被特许人可以依靠特许人的品牌优势和成熟商业模式,以相对较小的成本借势实现商业目的。


  因此,保障核心经营资源的权利稳定就成为特许人的重点工作,甚至决定了该商业模式是否能够继续、已经形成的商业规模的稳定性及中断后民事违约、民事侵权、行政违法甚至刑事责任等各类风险。本文以特许人的商标被宣告无效为例进行分析并结合实际经验做相应的实务分享。


一、商标被无效宣告后特许经营合同效力问题带来的民事风险


  我国目前的商标授权采取注册制,即申请人通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通过审核后授予商标权,但是该权利并非一经授予永久不变,商标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国内外学者均认为应该遵循“洛克财产理论”,即只有权利人在保证其显著性的基础上,持续的进行使用维护并持续不断地增加商誉,商标权利才能稳定。我国商标法为此设置了商标续展、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无效宣告等制度。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是特许经营的重要法律依据,但是条例中并未规定特许经营资源丧失时的法律后果。


  《北京市高院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予以了具体规定,明确经营资源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的,特许人或被特许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条同样规定,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存在瑕痕时,在签订合同时隐瞒该事实的,被特许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因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的,被特许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以(2022)辽01民再225号和226号案为例,最高院裁定“2020年3月23日永康公司授权高岩枫使用的“永康降度”文字+图形注册商标、“永康降度”文字注册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无效,致使高岩枫不能继续使用上述注册商标等开展宣传和经营活动,其提供给高岩枫的部分经营资源已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对此永康公司已构成违约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上两案中的经营资源较多,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专利、产品服务、经营模式、管理培训、形象标志物(门头字号、形象墙、宣传灯箱板、招牌、商标等)、设备等,因此最高院裁定为合同违约,退还部分加盟费并承担相应违约损失。如若品牌单一,则依照北京及上海高院的指导意见,特许人将面临合同解决的责任,在被许可人较多的情况下,将面临巨大的商业风险与债务承担。


二、商标被无效宣告后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的行政违法风险


  特许经营的商业模式的法律监管,目前主要是“一条例两办法”,即《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21条、第23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二)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3.特许人(或其关联方)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与特许经营相关的经营资源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特许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被特许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经查实的,分别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予以处罚。


三、商标被无效宣告后特许人面临的商标侵权风险


  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无效分为绝对理由与相对理由,如果是相对利于被宣告无效,比如引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由在先商标权利人对特许商标进行的无效宣告,由于在商标无效宣告中已经认定被无效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商标被无效宣告后特许人面临的刑事责任风险


  如因商标无效后,特许经营人未及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特许经营资质丧失的情况下,依然以特许经营的名义签约加盟商并开展经营活动,涉及虚假宣传、合同诈骗的,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综述


  以上为以“商标被宣告无效”为例进行的特性经营法律风险初步汇总,鉴于特许经营中商标被宣告无效的情形较为复杂,各个领域特许经营的实际情况更为复杂,建议特许人谨慎对待,必要时由专业的团队提供法律帮助,最大限度的化解风险降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