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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释法 | 减刑、假释的裁判规则及司法实践(假释篇)
发布时间:2024-03-08作者:梁雅丽、徐莹、李明真

上篇为大家梳理了减刑的法律规定及司法适用,同减刑一样,假释作为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在促进罪犯改造、实现刑罚目的和促进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从假释的法律规定,假释的裁判规则及假释程序方面做一梳理,供大家交流探讨。


一、假释的规定及概述


  《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根据假释规定可知,假释是附条件地对服刑人员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这个条件,除了与减刑制度都一样需要“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前提外,还需要满足“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条件,即:要结合服刑人员服刑期间的现实表现和生理、心理状况,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这也是执行机关报请假释时,一个非常重要的考量标准。


  除此外,不同于减刑,假释的适用对象为符合条件的被判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包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而缓刑、拘役不适用;假释禁止适用于累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减刑对于此都只是从严,并非绝对禁止。由此可看出,假释相对于减刑制度来讲,适用的条件更严格。


二、假释的具体适用及考量标准


  上述概述,我们了解到假释适用条件不仅多了“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多了很多禁止性条件。以下从假释的积极条件、禁止性条件、从宽条件等进一步阐明假释的具体适用及考量标准。


  (一)积极条件


  积极条件,即满足假释需要的“积极性”、“肯定性”条件前提,除部分不适用假释的服刑人员,一般申请假释都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时间条件


  


  注:


  1.以上的“判决执行之日”,指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之日;


  2.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一般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案例一:(1996)浙法刑再终字引14号徐某假释抗诉案


  因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其原判执行刑期尚不足二分之一,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特殊情节,故将其收监执行。


  案例二:(2024)沪03刑更18号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刑罚与执行变更案件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在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相关社区矫正机构已落实了假释后的监管措施,综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因素,适用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执行机关建议假释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以上实践案例可见,时间要件一定是申请假释的首要条件。


  2.主观条件


  与减刑一样,假释的适用前提也需要服刑人员“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除此外,还需要“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几个事项缺一不可。这里需要重点阐明的是“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其一,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能力是考量是否具有悔罪表现的重要依据


  “财产性判项”是指判决罪犯承担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判项,以及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等判项。根据法律规定: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


  (1)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


  (2)隐瞒、藏匿、转移财产;


  (3)有可供履行的财产拒不履行。


  对于前款罪犯,无特殊原因狱内消费明显超出规定额度标准的,一般不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


  其二,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材料等因素综合考虑。


  案例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减刑假释实质化审理典型案例之九:罪犯赵某予以假释案


  赵某犯非法经营罪,服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全部财产性判项,监狱对其再犯罪的危险性评估为较小。罪犯赵某的家属愿意作为考验期的监督人,家庭有固定居所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其住所地矫正部门通过调查出具评估意见认为赵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裁定予以假释。


  案例四:最高法发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8件典型案例之四:黎某不予假释案


  黎某虽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较好,但其系职务犯罪罪犯,未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履行财产刑,消除其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尚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假释条件,不予假释。


  由以上“正反”两个案例可知,是否积极履行全部财产性判项,对于认定服刑人员是否具有悔罪表现、社会危险性的评估具有重要影响,也是决定能否假释的关键所在,尤其对于贪污贿赂犯罪、财产性犯罪等涉及财产性判罚的犯罪,在有能力履行的前提下要积极履行。


  (二)禁止性要件


  1.对拒不认罪悔罪的,或者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不予假释;


  2.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3.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应当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或者假释。


  (三)从严条件


  贪污贿赂罪犯适用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四)从宽条件


  对下列罪犯适用假释时可以依法从宽掌握:


  (一)过失犯罪的罪犯、中止犯罪的罪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罪犯;


  (二)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三)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


  (四)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


  (五)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特别突出的罪犯;


  (六)具有其他可以从宽假释情形的罪犯。


  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


  对于年满八十周岁、身患疾病或者生活难以自理、没有再犯罪危险的罪犯,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的,优先适用假释;不符合假释条件的,参照上述有关的规定从宽处理。


三、假释案件办理程序


  (一)事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等内容


  其一:除服刑人员本人认真遵守监规外,对于法院作出具有财产性判项内容的生效刑事裁判后,家属可以在力所能及范围内帮助履行财产性判罚,积极与负责执行的部门对接沟通,取得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的有关材料;或者与执行机关沟通,让执行机关向负责执行财产性判项的人民法院调取罪犯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的有关材料,作为认定服刑人员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和判断其是否具有履行能力的依据。


  其二:家属积极联系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出具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材料,假释后监管情况等证明,作为判断是否具有危险性的依据。


  (二)事中:法院审理


  假释由执行机关以假释建议书向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审查材料一般包括:原审刑事判决书、服刑人员的认罪悔罪书,监狱制作能够证明服刑人员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的学习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计分明细单、计分考评和行政奖惩审核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罚没款统一收据及监狱出具的情况说明,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关于罪犯适用假释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


  中院可以书面审理,也可以开庭,特别是在2021年两高两部发布《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后,对于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围绕罪犯实际服刑表现、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等进行法庭调查。人民检察院也应当会派员出庭,并充分发表意见。对于有疑问的证据材料核实时,应当通知罪犯的管教干警、同监室罪犯、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人员以及其他了解情况的人员出庭作证。开庭审理前,刑罚执行机关应当提供前述证人名单,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从名单中确定相应数量的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到庭后,应当对其进行详细询问,全面了解被报请假释罪犯的改造表现等情况。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法院也可以采取讯问罪犯、询问证人、调取相关材料、与监所人民警察座谈、听取派驻监所检察人员意见等方式,在庭外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三)事后:假释案件执行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如果没有新罪、漏罪等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若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作出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报请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撤销假释建议书后及时审查,作出是否撤销假释的裁定,并送达报请机关,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原刑罚执行机关。


四、结语


  假释制度与减刑制度一样,都属于刑罚激励的范围,旨在能更好的实现刑罚的目的。希望通过梳理相关制度,为减刑、假释放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运用,推动减刑、假释制度实质化办理贡献一点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