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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普法 | 当商家变身、人去楼空,消费者该何去何从?
发布时间:2024-03-15作者:马钊

在美容院、理发店、健身房等充值后才消费了几次,商家就以换老板、换店名为由拒绝提供服务,或要求消费者重新充值,最后索性人去楼空,关门大吉,此类消费纠纷屡见不鲜。时值一年一度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这一问题再次引发网友关注。遇到这种消费陷阱,消费者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支付资金时擦亮双眼


  首先,早在2012年商务部就已经发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并在2016年进行了修订。文件中对于企业资格、备案制度、资金管理、不同预付卡类型、金额和期限的要求等等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发卡企业应该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消费者在消费的时候,也需留意商家的基础信息,以确保其具备进行预付卡业务的能力以及在业务操作及运行过程当中的合法性。


  其次,建议消费者在支付资金时,查证商家的真实注册情况。例如,要求查看商家的营业执照、核对主体信息名称,并注意与执照体现的主体直接签署储值或服务协议,在协议中约定清楚各方权利义务。在实际付款时,也需留意收款的主体和商家的营业执照登记信息是否完全一致。如果不一致,很可能是因为存在代收代付的情况,此时务必要求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主体盖章确认已全部收到了充值资金。


  商家变身不等于金蝉脱壳


  如果商家号称换了老板,此时需要消费者确认实际的情况。商家可能存在只是更换了商铺展示门头而实际的经营主体任何信息均并未发生变化;或者是经营主体的股东变更、股权结构发生调整。


  如果只是更换展示门头,那么商家理应严格按协议约定提供服务。即使股东信息变更,对于消费者而言,产生合同关系的也是消费者和商家本身,与股东并无直接关系。一般来说,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新旧股东可能会约定在交割日(例如工商股权变更登记之日)之前,公司的债权债务由旧股东享有和承担,交割日之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享有和承担,但这种约定与消费者并无直接关系,如果新股东承担了其认为应由旧股东承担的债务,新股东应当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向旧股东追偿。不论是新股东还是商家,均不得以此拒绝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或者要求消费者重新充值、激活充值卡等。


  “跑路”真的可以逃之夭夭?


  如果商家直接“跑路”,关门歇业,消费者实际上已经无法享受服务,消费者可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行使法定解除权,要求商家退还未消费的金额、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商家不能履行生效判决偿还资金,消费者还可以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商家不同的股东结构、股东出资情况、是否存在股东抽逃出资等诸多因素,采取尝试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等措施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