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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约定金,应否退还? | 十分钟说案例
发布时间:2024-03-22作者:陈枝辉

钥匙码案例


  因交定金方责任,


  导致本约未订立,立约定金不退


  ——为担保将来订立本约而交付的定金为订约定金。因可归责于交付定金一方原因导致本约未能订立,定金不再退还。


  标签:|违约责任|定金|立约定金


  案情简介:


  2018年,市政府与煤业公司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市政府下属能源公司收购煤业公司煤矿,如未能收购成功,定金4000万元不退。2019年至2020年,煤矿经三次挂牌出让,能源公司作为受让方对煤矿债务提供担保及担保方式问题上,出现意见反复,最终收购未能成功。2021年,能源公司诉请煤业公司返还4000万元定金。


  法院认为:


  ①《民法典》第587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判断案涉协议是否预约合同,要根据协议名称、约定的内容尤其是约束力条款,后续履行情况、是否交付定金等情况,运用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合同解释方法,综合审查分析,以探究协议当事人真实意思。当事人在案涉转让协议中为担保将来订立正式合同设置了定金条款,则该定金具有立约定金性质,性质上应为预约合同的违约定金。是否适用定金罚则,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违反预约合同。一般认为,在预约合同生效后,如果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订立本约合同或者在磋商订立本约合同时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未能订立本约合同的,即应认定该当事人违反预约合同。


  ②本案中,转让协议是具有预约性质的合同,案涉定金为订约定金。预约合同生效后,能源公司作为受让方在明确知晓本约合同担保条款内容情况下,能源公司在是否对煤矿债务提供担保及担保方式问题上,出现意见反复,最终影响了其进场交易意愿,导致未能正式签约,收购未能成功,因此案涉收购未能成功签约是能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自身原因导致,根据《民法典》第587条规定,判决驳回能源公司诉请。


  实务要点:


  为担保将来订立本约而交付的定金,为订约定金。因可归责于交付定金一方的原因导致本约未能订立,定金不再退还。


  案例索引:


  见《为担保将来订立本约而交付的定金,因可归责于交付定金一方的原因导致本约未能订立,定金不再退还——巩义市嘉成能源有限公司与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案》,载《商事审判指导·典型案例:2022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202301/56:219)。


  预约合同定金在本约合同未签订情况下,应否退还,本案提供了一个典型例证。


  作为最高院公布的2022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之一,确立的裁判规则是:约定立约定金,因交定金一方责任导致本约未能签订,定金没收。


  新出台的最高院关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专门有三个条款来讲预约合同,正好借助该案来学习司法解释中预约合同条款。


  第6条:


  当事人以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形式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或者为担保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交付了定金,能够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预约合同成立。


  当事人通过签订意向书或者备忘录等方式,仅表达了交易的意向,未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或者虽然有约定但是难以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一方主张预约合同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订立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已就合同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主要内容达成合意,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成立条件,未明确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另行订立合同,或者虽然有约定但是当事人一方已实施履行行为且对方接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本约合同成立。


  【理解与适用】最高院民二庭、研究室关于本条的理解与适用:


  ①为担保将来合同订立交付了定金,应认定双方成立了预约合同,“就此而言,立约定金本质上是预约合同的违约定金”。


  ②虽然名为“预约合同”,但具备本约合同主要内容,且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将来一定期限内另订立本约合同,则应认定该所谓“预约合同”为本约合同。


  ③司法实务中的争议在于:一种观点,认定对预约合同认定,应坚持内容优于形式立场,所以,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关于预约合同条款中的“意向书”“备忘录”未被重述于民法典第495条第1款中的表现形式,不能理解为意向书、备忘录就不是预约合同表现形式。另一种观点认为,有些内容完备的预约合同,明确约定了将来还要订立本约合同,就不应将预约认定为本约。


  ④中标通知书到达投标人时,成立的应是本约合同而非预约合同,书面合同订立应理解为中标合同成立后的法定义务,而非中标合同的成立条件。


  ⑤如果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就全部需要协商并达成一致的内容已经形成合意,且从合同解释角度看,当事人并无在将来签订合同时再作进一步磋商的意思,则应将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的合同理解为仅是当事人为了进一步明确权利义务关系而要求在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以特定形式如书面合同将合同内容予以重新表达,而非另行订立本约合同。


  ⑥开发商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签订预约合同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只能依据该预约合同请求对方在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后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或买卖合同,不能直接请求对方履行预售合同或买卖合同,故该预约合同不应被认定无效。也正因如此,即使事后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预约合同也不能当然转化为本约合同。


  第7条:


  预约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拒绝订立本约合同或者在磋商订立本约合同时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未能订立本约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当事人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义务。


  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一方在磋商订立本约合同时是否违背诚信原则,应当综合考虑该当事人在磋商时提出的条件是否明显背离预约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是否已尽合理努力进行协商等因素。


  【理解与适用】是否“诚信磋商”,需要运用合同解释规则。


  第8条:


  预约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预约合同在内容上的完备程度以及订立本约合同的条件的成就程度等因素酌定。


  【理解与适用】在将预约合同严格限制在当事人对是否最终完成交易保留最终决策权的情形下,不宜采取继续履行的方式对违反预约合同的行为进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