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700-3900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400-700-3900

京都释法 | 从宽处罚的含义——合规整改、认罪认罚、刑事和解,能否减轻处罚
发布时间:2024-04-01作者:臧德胜

近日发布的“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以下简称《税收解释》)第21条规定:


  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行为人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此解释首次从司法解释层面规定合规整改可以从宽处罚,那么,从宽处罚是否包括减轻处罚呢?也就是说,在没有其他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能否仅仅因为合规整改而减轻处罚呢?这就涉及到刑事法律中“从宽处罚”的含义问题。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12年6月第6版)的解释,“从”是指“采取某种方针或态度”。“宽”是指“宽大”“不严厉”“不苛求”。“从宽”是指“采取宽大的原则”。将“从宽”运用到刑事法律领域,则意味着对犯罪的人宽大处理。


  为研究“从宽”的刑事法律含义,有必要梳理刑事法律规范中关于从宽处罚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号)指出: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这一意见明确了从宽的范围,包括了“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由于这一意见不是针对具体量刑情节或者具体罪名所作的规定,只具有有指导意义,不是司法裁判的规范依据。在处理案件时,如果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尚不足以直接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减轻处罚。


  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和解制度,该法第279条(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90条)规定: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该条明确规定,刑事和解是一个法定量刑情节,可以据此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2012年《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05条(2021年解释第596条)规定:


  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此条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从宽包括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对于刑事和解的被告人,即使没有其他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也可以直接减轻处罚。


  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15条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了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据此规定,认罪认罚是一个法定量刑情节,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2019年10月发布)指出:


  “从宽”的理解。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可以从宽”,是指一般应当体现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予以从宽处理。但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决定是否从宽、如何从宽。对于减轻、免除处罚,应当于法有据;不具备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幅度以内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和量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这一指导意见明确,对于认罚认罚的被告人,如果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只能从轻处罚,不能减轻处罚。也就是说,认罪认罚不能独立成为减轻处罚情节。


  2021年《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5条规定:


  对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减轻处罚。


  这一解释规定,与前述指导意见一致,认罪认罚不能独立成为减轻处罚情节。在没有其他减轻处罚情节时,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至多只能从轻处罚。


  从司法实践看,当前的司法裁判基本遵循了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解释将刑事和解中的“从宽”解释为包括减轻处罚,所以出现了对不具有其他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因为刑事和解这一情节而减轻处罚的案例。而对于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如果没有其他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尚不予以直接减轻处罚。


  根据前述脉络,回溯到本文开头提及的《税收解释》合规整改从宽处罚是否包括减轻处罚问题,笔者有以下几点认识:


  第一,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尚未将合规整改规定为法定量刑情节,所以,将刑事合规独立作为减轻处罚情节尚缺乏法律依据。


  第二,在将来的刑事立法中,有必要将合规整改法定化,规定为从宽量刑情节,进而可以包括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合规整改的案件,被告人具有其他减轻处罚情节(如自首、立功、未遂等)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四,在当前,对于合规整改的案件,没有其他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如果从轻处罚不足以体现从宽的,可以根据案情分别处理:一是对于审查起诉的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对于已经起诉的,撤回起诉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二是对于审判中案件,符合刑法第37条情节轻微规定的,免予刑事处罚。三是对于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