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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释法 | 由马树山案浅谈举报控告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4-04-11作者:张蓬蓬

日前,河北迁安退休干部马树山因举报县委领导李贵富被逮捕起诉一案有了最新处理结果。根据媒体报道,马树山因违反组织程序以匿名信方式反映问题被所在党组织批评教育,其反映的10个具体问题均未查实,但被举报人李贵富因涉嫌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河北省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并被留置。


  以上马树山“举报不实”、李贵富“意外落马”的事实固然令人唏嘘,然而,其中涉及的举报控告法律问题则不得不引起读者注意。向有关机关举报控告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净化社会法治环境,但举报控告可能引发被举报人打击报复,甚至涉及诽谤、诬告陷害、寻衅滋事等刑责,本身具有较大法律风险。笔者结合多年工作经验,就举报控告涉及的法律问题作如下提示:


  一、确定管辖机关


  有关机关受理举报控告,基本上均遵循分级负责、分工处理的原则,因此无论是行政举报控告,还是刑事举报控告,均应当首先确定管辖机关。选择正确的管辖机关,往往事半功倍,使得举报控告事项得到快速处理。


  在确定管辖机关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明确事物管辖。区分举报控告的目的是为了使得违法犯罪行为得到行政处罚、刑事追责还是党纪处分,选择有管辖权的相应机关。


  (2)明确地域管辖。同一举报控告事项有时多个地域均有管辖权,对此应当根据事项性质、利益关系等选择那些有利于检举揭发事项得到快速处理的机关。


  (3)明确级别管辖。在选择相应级别的机关时,并不是级别越高越好。事实上,越是级别高的机关越不负责具体事项的处理,级别高的机关受理后往往径行转下级机关处理,而转送、转办本身会耗费相当的时间。此外,通过来访方式越级举报控告,还可能引发合法性的疑虑。


  二、选择恰当方式


  在举报控告方式的选择上,首先有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之分,二者法律结果不同。根据有关规定,实名举报可以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特定情况下还可以获得举报奖励(参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26条至第28条规定)。当然,如果担心自身安全问题,可以选择匿名举报。值得注意的是,党员干部通过匿名信方式举报有关人员违法乱纪行为,有违组织原则(参见《关于新形势下党内组织生活的若干准则》第十一条“党员、干部反映他人的问题,应该出于党性,通过党内正常渠道实名进行,不准散布小道消息,不准散发匿名信,不准诬告陷害等”)。马树山以迁西县委、县政府两大院部分党员干部、迁西县委办公室、县委组织部部分党员的名义邮寄了6封举报信,因而被认为系以匿名信方式举报。


  其次,在举报控告方式上还可以通过电话、网络、信函、来访等不同途径进行举报控告。从法律后果看,上述四种方式没有本质区别。不过从效率上讲,现场举报控告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得到有效处理。近些年来,为引发舆论关注,通过网络自媒体公开举报的事件层出不穷。虽然网络公开举报可以迅速引发舆论关注,但舆论关注往往是一并双刃剑,选择此种方式时应当慎重考虑。


  三、撰写书面材料


  在撰写举报控告材料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一要“实”。材料不得夸大、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而故意捏造事实向有关机关告发,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故意捏造事实并散布,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刑法》第264条诽谤罪;在信息网络上实施上述行为,还可能触犯《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值得指出的是,《刑法》第243条特别指出,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属于诬告陷害。本案中,正是因为马树山将举报信邮寄给30余名迁西县委县政府、县直单位等而被检察机关追加起诉诽谤罪。当然,其之所以举报不实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本上系因其主观上并非故意捏造事实。


  二要“准”。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信息等要准确,以方便有关机关快速确定管辖;实名举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信息要准确,以方便有关机关取得联系。反映的主要问题,时间、地点、经过、参与人、知情人等信息要详细,并尽可能地提供证据材料,以方便有关机关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