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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勇辉、聂素芳律师办理的 陈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二审改判:大幅减刑
发布时间:2015-10-22作者:朱勇辉、聂素芳

  2015年10月20日,我所朱勇辉、聂素芳律师办理的陈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二审宣判,上诉人陈某的刑期从一审的两年改判为六个月(有期徒刑的最短刑期,亦是上诉人的羁押期),罚金也从一审的5万元减为2万元(罚金刑的最低金额)。


  上诉人陈某,系一家收藏公司的管理人员,因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涉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0余万元,陈某作为管理人员以个人犯罪被追究刑责。陈某一审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元,并被判令继续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60余万元。


  2015年7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朱勇辉、聂素芳律师接受委托,担任陈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二审阶段的辩护人。从案件本身来看,一审判决在认定陈某具有自首情节的基础上已经对其减轻处罚,且当事人本人对事实总体经过及定性争议也并不大,只是希望能争取缓刑。因此,可以说,本案的辩护空间事实上并不大。


  但尽管如此,为了能够达到当事人期望的辩护效果,辩护人与承办法官就案件的量刑情节反复沟通,并通过多次会见、详细阅卷,从细节上寻找突破口,同时对当事人陈述的一些案件细节调查取证,减少了退赔金额,不断寻找并创造辩护空间。最终,由于辩护人调取到了部分新的证据,且家属配合继续退赔了部分款项,二审得以开庭审理。辩护人在庭审中充分阐述了诸多新的辩护观点,包括本案应属单位犯罪、部分款项上诉人不应担责等等,提出了一审判决某些细节事实认定上的错误,并且引用二审开庭前两天才颁布的最新司法解释,充分利用退赔情节,建议二审法院对上诉人判处缓刑或按照羁押期判处实刑。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大部分观点,在上诉人已经被羁押近六个月的情况下,改判上诉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也从一审的5万元减为2万元。


  虽然只是一个辩护空间并不大的二审案件,但通过辩护人的充分有效辩护以及与法官的积极、充分、有效的沟通,充分利用各量刑情节,最终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律师的工作及案件结果也得到了当事人本人及家属的充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