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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律师事务所张雁峰、郭庆律师办理的沈某某涉嫌诈骗案嫌疑人被不起诉
发布时间:2016-02-17作者:张雁峰、郭庆

  沈某为广东省某科技公司总经理,2015年4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阶段,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雁峰、郭庆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沈某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张律师立即前往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会见沈某,询问了其本人对本案的认识。张雁峰和郭庆两位律师随后认真阅读了案卷,比对嫌疑人自述,对案件的定性重新审视,发现了诸多无法定案的疑点。律师阅卷后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法律意见书》,提出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书面、电话和当面探讨。检察官对律师意见非常重视,也就某些具体问题表达了检方的意见。张律师就检察官提出的问题多次会见嫌疑人,并调取相关证据、向检察院提供相关线索,与检察官多次交流意见。


  2016年2月2日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审核了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的案件,终以证据不足为由做出《不起诉决定书》,将羁押10个月的嫌疑人无罪释放,使嫌疑人在春节前得以与家人团聚。


  《起诉意见书》基本内容:2014年2月C某(涉外集团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找到沈某,要求为C某所在的某某集团做数据转移、制作网页、维护比特币交易平台及多币网网站提供服务器。沈某在网站维护工作中发现某某集团涉嫌诈骗客户投资资金,但仍为犯罪嫌疑人C某的某某集团网站做数据转移、维护获取高额报酬。


  律师递交的《法律意见书》主要阐述了以下内容:


  沈某不构成犯罪,请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1.沈某并未发现某某集团涉嫌诈骗


  沈某自2014年2月开始为某某集团提供服务,同年12月底为其租赁服务器后发现其网站存在负面新闻,担心其集团涉及欺骗行为,于是停止租赁。后来,C某告诉沈某:其比特币挖矿机的设备在挪威,挖矿机有点故障,很快可以修复,因现在mycoin服务器不稳定,所以还要再次租用服务器。当时沈某相信了C某的话,同时认为C某想维护服务器的行为说明其不是诈骗,所以答应重新租给C某使用。2015年2月10日左右C某又租用6台服务器。2月18日左右沈某发现某某集团将服务器域名指向转过来,但数据没有转过来,感觉有些不正常,即不符合行业常规。


  公安机关认为沈某发现某某集团涉嫌诈骗似乎指的就是发现其网站存在负面新闻和没有把数据转过来这两件事。


  其实,发现负面新闻只是担心某某集团网站有问题,并非明知或确定其实施诈骗,不符合共同犯罪中“共同故意”的特征,即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关于C某没有把数据转过来的问题,沈某主要从技术角度和常情考虑,认为可能出于以下原因:①服务器不正常,受到攻击,因为以前就存在这个问题;②集团公司内部管理出现问题,比特币被人盗走;③因负面新闻原因技术员工突然离职,导致数据没有及时转过来,这种可能性最大。


  2.沈某认为C某不会实施诈骗


  沈某认为C某不会实施诈骗的想法基于以下理由:①如果实施诈骗他们会直接关闭旧的服务器,没有必要花费重金租用新的服务器。②如果实施诈骗必须把数据转过来正常运营,数据不转不能运营则无法实施诈骗。③新的服务器因为没有把数据转过来,无法打开,所以C某并未利用新服务器实施诈骗;如果存在诈骗行为也已在2014年底前完成。④租用新服务器的目的最大可能是为了恢复正常运营,只是由于某些原因技术人员未将数据转入。


  3.本案不存在获知对方实施诈骗行为后仍为其提供服务问题


  如前所述,首先,沈某并不明知C某实施诈骗;其次,将新服务器租给C某之后已由C某一方自己管理,沈某无法控制;再次,发现新的服务器没有把数据转过来时服务已经结束,相当于发现其杀人时刀具已经出售给他,并非知道他准备杀人后还把刀具出售给他。


  4.本案不存在获取高额报酬问题


  沈某的公司一向以提供服务器租赁为主业,与C某为租赁服务器事宜签有协议,服务费用并不高,属于中等价位(这一点双方争议较大,律师不但予以详细阐述,而且提交了大量证据),亦无根据所得收益而分成等约定。双方的合作纯属正常商业往来,不存在沈某为获取高额利润铤而走险去犯罪的基础。


  5.沈某无非法占有任何不当利益的故意。


  本案的被害人与沈某无交集,沈某没有诈骗被害人将非法所得据为己有的故意;沈某为C某提供服务器挣取服务费,也没有诈骗C某钱财的故意;沈某亦无与C某合谋、帮助C某去诈骗他人获利的故意。若说沈某涉嫌诈骗,则本案无相对被害人。


  经过控辩双方多轮充分、理性、平和的沟通,春节前,沈某终于收到了《不起诉决定书》。主要内容:“本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东莞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沈某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地171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不起诉。”


  近几年,张律师办理的多起案件都在检察院阶段获得不起诉结果。如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办理的王某诈骗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办理的杨某强奸案,北京市房山区检察院办理的张某诈骗案,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办理的郭某职务侵占案,西安市检察院办理的梁某挪用资金案等;郭庆律师与相愫晶律师联合办理的魏某涉嫌招摇撞骗案,在历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和法院四次开庭审理后,也在2016年元旦前由检察院撤回起诉,向被告人出具了《不起诉决定书》,该案已启动申请国家赔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