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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昌、曹树昌、张殿龙等律师代理的李月英、李传联涉嫌骗取贷款等罪一案被撤回起诉
发布时间:2017-03-06

  2017年2月27日,由京都律师事务所田文昌、曹树昌、张殿龙等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李月英、李传联涉嫌骗取贷款罪、职务侵占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挪用资金罪一案,在经过辽宁省本溪市两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及发回重审后,最终由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案件至此宣告终结。


  约5年前,即2011年12月25日,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公安分局以李月英涉嫌挪用资金罪对其立案侦查。2012年1月6日,辽宁省公安厅就本案成立了“1.06”专案组,并于同年2月21日将本案指定本溪市公安局管辖。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以李月英、李传联涉嫌骗取贷款罪、职务侵占罪、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将本案移送至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


  田文昌律师、曹树昌律师担任李月英的一审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即向公诉机关提出了初步的无罪辩护意见。但公诉机关仅采纳了意见中不构成挪用资金罪部分,认为其他犯罪仍然构成,并于2014年3月13日向明山区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称,李月英、李传联等人于2011年5月至2012年8月间,利用虚假的抚顺新博瑞经贸有限公司的财务资料及购货、销售合同,先后两次骗取抚顺银行新抚支行贷款共计9500万元。


  李月英于2009年4月至6月间,在任抚顺天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虚假支付沈阳市祺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的方式,套取天麒公司资金350万元,并将其中的324.5万元据为己有。


  此外,2011年11月份,李月英还向某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代理律师请托,要求该律师在收到判决后不要提起上诉,事后指使他人支付该律师好处费5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针对上述指控辩护人进一步提出了以下无罪辩护意见。辩护人指出:第一,公诉机关的指控不符合骗取贷款罪的立法本意,虽然贷款资料中有虚假的成分,但本案中的两笔贷款已全部还清,且贷款的担保真实有效,完全可以保证银行不会受到任何经济损失。同时,被告人李月英伙同他人实施了骗取贷款的行为的证据不足,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月英知道贷款材料中存在虚假成分。第二,李月英从公司拿走300万元得到了公司的同意,并且给公司出具了借条,李月英没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主观目的。第三,律师不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且李月英所支付的5万元是到底借还是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庭审结束后,明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辩护人关于李月英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意见,判决李月英“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李传联等人也因犯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李月英、李传联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田文昌律师、曹树昌律师担任李月英的二审辩护人,同时京都律师事务所的张殿龙律师担任李传联二审阶段的辩护人。在二审过程中,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认真听取了辩护人关于骗取贷款罪的辩护意见后,对本案高度重视,几经延期,于2017年2月14日裁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9天后,即2月23日,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向明山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撤回起诉决定书,认为李月英涉嫌职务侵占、骗取贷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传联没有犯罪事实,决定撤回起诉。


  2月27日,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许检方撤回起诉。


  3月3日,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李月英、李传联作不起诉处理,本案终于尘埃落定,涉案被告人均获无罪。


  在一这案件中,辩护人的意见得到了办安机关的重视,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作用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同时,本案对于骗取贷款类案件的审理也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