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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愫晶律师代理涉嫌徇私枉法罪案免于刑事处罚
发布时间:2017-08-31

  2017年6月12日,由京都律师事务所相愫晶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杨某涉嫌徇私枉法罪一案,在经过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一次庭前会议、三次公开开庭,历时十个月的审理后,做出了“定罪免于刑事处罚”的一审判决。杨某于宣判当天被取保候审,在其被羁押于敦化市森林公安局看守所676天之后,被释放出狱,回到吉林省梅河口市与家人团聚。


  相愫晶律师担任杨某的一审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才介入该案。阅卷后,相愫晶律师提请京都所刑事诉讼部的律师召开了案件研讨会,确立了无罪辩护方案。随即,相愫晶律师向公诉机关提出了书面的无罪辩护意见,并附有相关证明无罪的证据。但公诉机关仅采纳了律师意见中,杨某没有收受两笔行贿款3万元钱的部分,仍然认为其构成徇私枉法罪,并于2016年8月15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2017年1月9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在珲春市法院召开庭前会议。


  在庭前会议上,相愫晶律师与延吉当地的韩继强律师共同提出:对杨某在侦查阶段,被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取的13份口供,应依法予以排除的问题,并具体指出:被告人口供与同步录音录像中存在审讯人员采取连续多日让被告人坐在特训室的约束椅子上不让其休息,并以被告人亲属的人身自由相威胁,向被告人逼取其自证有罪口供等非法取证的事实,并有理有据、详细地列出了审讯人员进行非法取证的线索。对此,延边州检察院公诉人当庭同意排除在侦查阶段办案人非法所获取的被告任杨某的全部《讯问笔录》,并称:其不在开庭审理时,作为控方的证据,再向法庭予以出示。控辩双方达成共识,且得到法庭的当庭认同。至此,辩方就排除非法证据问题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为澄清案件事实,奠定了无罪辩护的基础。


  在延边州法院于2017年1月17日、3月9日、5月15日的三次庭审过程中,针对公诉方的指控,辩护人进一步提出了无罪辩护意见,并有针对性地对控方开庭后不断收集及所举证据,也陆续向法庭提交了三组二十七份证据。合议庭法官在认真听取辩护人的有关杨某被指控的两笔徇私枉法罪均不构成犯罪的无罪辩护意见后,引起州法院合议庭的高度重视,并亲自去杨某原工作过的梅河口市公安局调查、走访,核实相关证据。鉴于该案系吉林省检察院督办,州中级人民法院亦非常慎重,几经延期,于2017年6月12日做出(2016)吉24刑初字《刑事判决书》对公诉机关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检察院所指控杨某犯有两笔徇私枉法罪的事实,做出判定:“指控第一笔杨某徇私枉法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另外一笔判定:“被告人杨某犯有徇私枉法罪,免于刑事处罚。”


  在这案件代理工作中,辩护人也感受到了“排除非法证据”的问题虽不彻底,但毕竟有了实质性的推进,得到了部分认同。法院多次开庭、细致审理,也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和“实行庭审实质化”审判制度的改革已在延边州法院审理工作中,逐步得以推进和贯彻,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了办案机关的重视和认同,律师在刑事辩护作用也得到了发挥。现今执法环境,仍有些许不尽人意的地方,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高,这需要工作在一线的每一位律师,能够本着对案件、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精神,一丝不苟地去认认认真真地对待每一起经办的案件,让个案去推动立法,推动办案部门规范执法,为能够营造出更好的执法环境尽一份力量,做坚持不懈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