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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立喜律师承办的案件获得撤销案件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8-08-22

  近日,由京都律师事务所马立喜律师承办的尚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最终公安机关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向尚某送达了《撤销案件决定书》。


  尚某系河北某宠物蟒蛇驯养繁殖基地(以下简称“繁殖基地”)的实际控制人,据悉,该繁殖基地在国内同行业中规模很大,尚某的职业是某动物园饲养员。经国家林业局许可(林护许准[2015]0037号),繁殖基地从美国Sandfire Reptile公司进口125条红尾蚺和125条球蟒,美方公司出口声明信上明确指出,这些蟒蛇是其公司通过圈养繁殖的,即进口的动物本身就已经是子二代以后的子代,国际上已被视为驯养动物,在国际宠物市场上交易并不被禁止。


  但是,2017年1月1日实施的新《野生动物保护法》,因学理上对“野生动物”的定义没有达成共识,新法仍然没有赋予“野生动物”明确的法律概念,仅是在当前分类分级保护制的前提下,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圈定了保护范围,将野生动物定义为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以下简称解释),又将野生动物扩大解释为包括驯养繁殖在内的上述物种。本案案发时,尚处于旧野保法期间,旧野保法第二十二条:“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也就是说即便有资格进口、驯养繁育“野生动物”,但是出售行为本身是有严格的限定的,新野保法对此规定虽有所松动,但也同样是对出售等行为作出了限制。正是基于以上野保法对野生动物定义的模糊、司法解释对野生动物外延的扩大,尚某出售、运输红尾蚺给不具备驯养繁殖资质的个人的行为,便导致了本案的案发。


  按照当前的刑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涉案红尾蚺数量,本案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委托人尚某将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马立喜律师从涉案“红尾蚺”并非野生动物、涉案“红尾蚺”与“蟒”同目但不同科更不同属,无法参照解释附表认定和执行、出售、运输行为违法但不是犯罪、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等角度展开了详细的论述。特别结合2016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收购、运输、出售部分人工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法研[2016]23号,复函明确建议对某些经人工驯养繁殖、数量已大大增多的野生动物,附表所列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仅适用于真正意义上的野生动物,而不包括驯养繁殖的。最终马立喜律师确定了相对比较充分的无罪辩护意见。


  本案由购买方所在地的江苏省某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又经历了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马立喜律师多次联系办案人员,阐述辩护观点,并提交书面意见。最终在第二次补充侦查前,检察机关将退补方向确定为涉案物种是否已经在国内人工大量驯养繁殖,以及国内现存红尾蚺的数量情况。公安机关经调查,并综合全案事实、证据情况,最终并未将案件再次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而是对尚某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至此,经过承办律师认真、负责的工作,此案得到了理想的处理结果,委托人对承办律师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